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不得如何发行

2024-05-14

1.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不得如何发行

法律分析: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还对公司发行新股作出了条件的限制,只有运营状况良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才能公开发行新股票,其他的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发行新股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不得如何发行

2.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是()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是( B )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国有独资公司
D无限公司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每个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其( C )

A在公司的职务
B投资财产的重要程度
C持有股份的多少
D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

3. 我国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问:我国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我国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4. 我国目前不允许发行的股票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不能发行无面额的股票
无面额股票指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票面额,只注明它在公司股本中所占比例的股票,所以又称比例股票或份额股票。
无面额股票的优点是便于分割,因为其没有固定面额,在进行比例分割时较为方便。
无面额股票淡化了票面价值的概念,不利于股票的发行及交易,因为其只有比例没有价格,所以发行及交易的过程中有时会很难确定其内在价值。
所以我国法律规定不能发行无面额的股票。

5. 我国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一般是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吧。
1.包销发行方式: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2.代销发行方式: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我国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6. 公司法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规定

一、公司法对股票价格的规定
公司法第130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没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法第131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股票发行与交易制度应以规范制度的公司制度为基础。但我国的股票市场却是在公司制度尚未得到法律严格规范以前即已形成,并得到很快发展。我国公司制定以后,有关股票发行与交易制度的许多内容已为公司法所规范调整,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规范管理即是其中之一。
股票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人要求投资者认购其所发行的每一股票所应支付的价额。股票发行价格从量的角度,确定了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筹资投资关系,以及新老股东之间(如发行新股时)股东权益平衡关系。因此,公司法把股票发行价格规定为招股说明书的应记载事项,并规定了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
二、同次发行、同一价格
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条件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一规定可以简述为同次发行、同一价格,这是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基本原则。我国公司法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这一规定,是符合股票及股票发行的性质的。
股票不是一种设权证券,而只是既存的股东权的表彰。也就是说,股东权并不是由股票而创设的,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权因此而依法确定后,公司才可将股票发行给股东作为其权益的表彰,此时经发行的股票才具有了与股东权不可分离的有价证券性质,即如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发行是发行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扩大资本而募集股份,并应募认购的投资者交付股票的法律行为。股票发行实质是公司法人的组织过程,即以认购股份为条件征集公司法人成员(即股东)的组织过程。
因此,股票发行所体现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商品交易关系,而是一种资本组织关系。投资者按照发行认购股份或购买股票实质上并无交易性质。依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包括股份募集或认购和股票交付两个阶段。在股票募集或认购阶段,投资者按股票的发行价格认购股份,投资者认购股份并交纳股款后,并不能马上取得股票,而只是取得了成为公司股东的权利。
在股份有限公司经法定程序登记成立后,公司才可以正式向股东交付股票。此时,股票发行才为结束,股票才能够作为资本凭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商品。根据公司法第136条,如果公司最终未能设立,或者虽已募足股份但未办理设立登记,投资者即使已缴纳了股款,也不能按发行价格取得股票,此时,如果发行人将股票交付投资者,所交付的股票也是废票。
三、股票发行价格具有以下性质:
第一,股票发行价格,并不是股票的商品价格,不是公司与股东间交易股票的价格,因为与一般商品(包括交易市场上的股票)不同,未经发行的股票(即在发行人将股票交付股东前的股票)是没有任何价值的,而一般商品(包括交易市场上的股票),在交易以前就已有价值和市场价格。
第二,股票发行价格实质上只是一种投资量的要求和证明,也就是在募集股份时,股票发行价格是表示投资者欲取得每一股份所应投入的资本量;在交付股票后,股票发行价格是证明投资者所取得每一股份已投入的资本量。
第三,股票可以面额发行,亦可以溢价发行,但无论以什么价格发行,其发行价格均代表了每股投资量,只是发行价格中属于面额的部分列入注册资本,而溢价部分列入资本公积金。

7. 我国股票发行实行什么制度

我国股票发行实行的制度是行政审批制。拓展资料: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我国股票发行实行什么制度

8. 我国股票发行实行什么制度

目前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1、审批制是一国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采用行政和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一种发行制度。2、核准制则是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的中间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政府的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判断企业是否达到股票发行的条件;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决股票发行的申请。3.股票发行制度除了以上两种,还有一种叫注册制。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在核准制下,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要条件,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股票发行制度除了以上两种,还有一种叫注册制。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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