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增加诉讼金额

2024-04-27

1. 二审增加诉讼金额

关于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时诉讼费的计算办法
一些法官在当事人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时,常常会以增加或减少的数额作为新的标的额来计算诉讼费。但是,因为计算案件受理费的费率是随着标的额的大小浮动的,所以在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时,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按变更前的的标的额和变更后的标的总额分别计算诉讼费用,不足的部分补交,多余的部分退还。比如当事人原诉讼请求为一万元,已预交诉讼费用五十元,现当事人又增加了一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爱理费就应当是先算出两万元的诉讼费为三百元,再减去当事人已交的五十元,当事人应再补交二百五十元,如果按增加的一万元作为新标的额的话,当事人就只需补交五十元,实际上少交了二百元。当然也有多交的现象,如原诉讼请求为五十万元,已预交诉讼费8800元,现变更为五十五万元,应收诉讼费9300元,当事人应补交500元,但如果按增加的部分五万元计算,当事人就应再补交1050元,这样就多交了550元。看似简单的加减法,有的法官却认识不太清楚,以至在计算中存在错算和漏算的现象,当事人问起来也一头雾水,不知所以然。
三、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诉讼费的承担问题
根据《办法》的规定,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在实践中有的法官是先计算原告败诉部分的费用,用其应当预交的费用减去其应当承担的部分作为被告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笔者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诉讼费用是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基准来计算的,如果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得到了满足,当然是先计算其胜诉部分被告应当承担的部分,然后才能计算其自行承担的部分。所以,对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应先按其胜诉部分计算出被告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然后用其应当预交的费用减去被告应承担的费用即为原告应当自行承担的费用。如原告请求为五十五万。

二审增加诉讼金额

2. 二审增加诉讼标的额可以吗?

不可以,二审是针对一审判决中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适用提出上诉理由,一般要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不能变更诉讼请求。除非被上诉人同意且是调解的请行下。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对诉讼费用承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往往有案件当事人因为一审时的粗心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一些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比较原则,只是提出了一项损害赔偿数额,而其据以支持诉讼请求的理由在
一、二审程序中发生了变化,实践中还有的由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无效合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后者由一审的股东之间诉讼变更为二审的股东代表诉讼。在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实际上是提出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对此如果二审迳行审理、裁判,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根据该条之规定,如果你想变更赔偿数额,只能请二审法官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最后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你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二审的具体程序应当由司法机关认定,一审判决结束后,应当根据实际造成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判决处理,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异议或者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具体的情况应当基于实际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3. 二审增加诉讼标的额可以吗

不可以,二审是针对一审判决中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适用提出上诉理由,一般要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不能变更诉讼请求。除非被上诉人同意且是调解的请行下。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对诉讼费用承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往往有案件当事人因为一审时的粗心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例如,一些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比较原则,只是提出了一项损害赔偿数额,而其据以支持诉讼请求的理由在
一、二审程序中发生了变化,比如说由一审的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侵权损害赔偿。实践中还有的由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无效合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后者由一审的股东之间诉讼变更为二审的股东代表诉讼。在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实际上是提出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对此如果二审迳行审理、裁判,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根据该条之规定,如果你想变更赔偿数额,只能请二审法官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最后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你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二审增加诉讼标的额可以吗

4. 一审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

法律分析:1、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2、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5. 一审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

1、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一、赡养纠纷的反诉是什么意思
赡养纠纷中的反诉是指在赡养纠纷中的被告认为其有与原告相反的诉讼请求。反诉是指被告对抗原告诉讼请求而提起的新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对反诉的要求作出了规定,要求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在赡养纠纷中提出反诉,是指赡养纠纷诉讼中的被告不服原告请求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并且提出与赡养纠纷诉讼之间存在相应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二、离婚财产纠纷可以反诉吗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般是不能就此提起反诉的。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一种独立之诉,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离婚财产纠纷不存在提出一个新的独立的,与本诉不同的诉讼请求。因此,被告提出的反诉不具有反诉的特征,其提出的反诉不能成立。
三、民事诉讼法特别授权范围
民事诉讼特别授权内容包括的权限有代为进行承认诉讼的请求,还有代为放弃或者是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双方协商的好还可以代为进行和解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最后还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上诉。(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一审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

6. 一审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

法律分析:1、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2、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7. 一审中增加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增加诉讼请求只能在开庭前或者庭审过程中提出。所以,开庭后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受理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一审中增加诉讼请求

8. 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二审可以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法院将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 二审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原则上不会支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由法院一并处理的除外。如果对方不同意的,可以就新的请求另外提起民事诉讼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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