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有哪些规定?

2024-04-29

1.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有哪些规定?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哪些规定?1995年4月8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调下称(暂行规定N决定在我国建立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注册认证制度。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实施。在证券市场规范化、法制化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暂行规定》对从业人员的界定、申请条件、资格培训和考试、申请程序、资格维持、违规处罚等做出了规定。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证券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清算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可经营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中一些特定岗位的人员,可分为两类:(1)管理人员,包括证券中介机构的总经理及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证券经营、清算、登记、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及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2)专业人员,包括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自营业务和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出市代表和各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还可对认为有必要进行资格确认的人员提出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证券业务。

从业人员申请资格需同时具备:①基本条件。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1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德良好,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规定,接受证监会监管。②必备条件。即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具有规定的学历或工作经验,并通过了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条件具备后可按《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向证监会提出资格申请。资格证书分为证券代理发行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从业资格、投资顾问从业资格、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从业资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类别。前文所述的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人员中,正、副总经理需取得其中两类资格证书,业务部门正、副经理需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专业人员则需取得与所从事业务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证券从业人员所在机构要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所聘人员情况,如违规、任职变化等,中国证监会也将对己取得资格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在资格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取得资格后违反国家法规或《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将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证券中介机构不得聘用不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证券业务。对于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颁布了相应的规定。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有哪些规定?

2.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第二章 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第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执业证书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第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统一领取。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第十一条 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七)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咨询;(八)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第十二条 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处分、处罚的,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第十三条 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第十五条 机构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第十六条 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第十七条 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人员,应当参加强制培训。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并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第二十条 协会每月10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第四章 年 检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第二十二条 年检的程序是:(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执业证书原件提交所在机构;(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所在机构年检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审核意见;(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所在机构,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五)机构资格管理员办理执业证书年检记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一)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三)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第二十五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第五章 检查和调查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机构执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机构、执业人员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机构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二)是否及时履行了规定的备案义务;(三)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属执业人员的书面申请材料。第二十九条 对机构检查和调查的方式:(一)与有关负责人谈话;(二)查阅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三)查阅人员聘用合同;(四)调阅执业人员档案;(五)约请执业人员谈话;(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第三十条 对执业人员的调查方式:(一)与所在机构有关负责人面谈,了解有关情况;(二)查阅被调查人的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三)查阅被调查人聘用合同;(四)调阅被调查人档案;(五)与被调查人谈话;(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第三十一条 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 机构及执业人员对协会或协会委托单位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三条 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第三十四条 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第三十五条 机构弄虚作假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的,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机构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四)暂停会员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协会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第三十七条 执业证书申请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机构向协会统一支付。第三十八条 协会对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实行编码管理。第三十九条 资格考试办法、培训办法及水平考试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

3. 证券从业资格证的考试相关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第二章 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第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第七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执业证书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给协会;(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第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统一领取。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第十一条 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七)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咨询;(八)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第十二条 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处分、处罚的,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第十三条 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第十五条 机构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第十六条 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第十七条 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人员,应当参加强制培训。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并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第二十条 协会每月10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第四章 年 检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第二十二条 年检的程序是:(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执业证书原件提交所在机构;(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所在机构年检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审核意见;(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所在机构,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五)机构资格管理员办理执业证书年检记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一)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三)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第二十五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第五章 检查和调查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机构执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机构、执业人员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机构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二)是否及时履行了规定的备案义务;(三)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属执业人员的书面申请材料。第二十九条 对机构检查和调查的方式:(一)与有关负责人谈话;(二)查阅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三)查阅人员聘用合同;(四)调阅执业人员档案;(五)约请执业人员谈话;(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第三十条 对执业人员的调查方式:(一)与所在机构有关负责人面谈,了解有关情况;(二)查阅被调查人的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三)查阅被调查人聘用合同;(四)调阅被调查人档案;(五)与被调查人谈话;(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第三十一条 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 机构及执业人员对协会或协会委托单位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三条 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第三十四条 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第三十五条 机构弄虚作假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的,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机构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四)暂停会员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协会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第三十七条 执业证书申请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机构向协会统一支付。第三十八条 协会对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实行编码管理。第三十九条 资格考试办法、培训办法及水平考试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第四十条 本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

证券从业资格证的考试相关细则

4.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要求

考证券从业资格证,只需要通过证券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即可,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1、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2、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禁考期限已过的。
报名官网:中国证券业协会(www.sac.net.cn)
报名入口:http://www.sac.net.cn/cyry/kspt/ksbm/
考试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报名费用:61元/科

5. 请问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方式?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采用网上报名,闭卷机考形式。
考生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 70元,缴付方式、收据、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协会网站报名须知。
报名条件:
自2015年7月起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报名参加入门资格考试。入门资格考试合格的,均可参加专业资格考试和管理资质测试。 
(一)年满 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扩展资料:
一、时间安排
根据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年度考试计划》,2013年共举办四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全国统考)和六次证券从业资格预约式考试,考试分别在3月、6月、9月和11月。
第一次、第二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全国)、第一、二、三、四次证券从业资格预约式考试使用2012年版考试大纲及教材,第三次、第四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全国)、第五、六次证券从业资格预约式考试使用2013年版考试大纲及教材。
二、考试注意事项
1、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2、考生可在开考前3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进行现场照相,监考人员将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考生进入考场后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如考生有特殊原因需要暂离考场,必须向监考人员申请,且返回考场时必须重新采集考生照片。如遇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监考人员有权判定考生违纪。
3、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准考证打印件和身份证(无身份证者可凭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其他证件均属无效),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后自觉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4、考生拍照进入考场至考试结束前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特殊情况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
5、开考20分钟后未能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视为缺考;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请问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方式?

6. 证券从业资格考 有什么要求

考试报名条件:
    自2003年起,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社会及境外人士开放。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人士都可以报名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具体内容如下: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体详细内容建议你参阅 百度百科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7. 请问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方式?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方式直接电脑上答题的。

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至少应获得中国证监会规定类别资格证书中的两种;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中国证监会资格证书类别中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应获得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投资顾问资格证书;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证券中介电脑管理三种证书中的一种;

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应获得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资格证书。

请问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方式?

8.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条件是什么?

一般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禁考期限已过的。
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均可参加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
证券从业资格证的申请: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年有效。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通过基础科目及任何两科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证券从业一级资格证书(蓝色)。通过基础科目及其他四科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证券从业二级资格证书(紫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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