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行政管理人员,负责后勤和保管合同,向老板汇报业务情况,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拘留,会被逮捕吗

2024-05-15

1. 投资公司行政管理人员,负责后勤和保管合同,向老板汇报业务情况,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拘留,会被逮捕吗

这要看具体案情了,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投资公司行政管理人员,负责后勤和保管合同,向老板汇报业务情况,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拘留,会被逮捕吗

2. 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老板被抓,分公司经理有事不,现在已被取保候审

根据问题补充的描述,分公司经理属于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因为分公司经理参与了犯罪。
但是,分公司经理会被判的轻一些。检察院传讯做笔录属于正常的法律程序,笔录是核实案情。整个案件核实没问题后,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节确定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关于业务员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在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过程中,业务员是否知情、是否协助老板实施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公司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当由公司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如果业务员不知情,则员工不承担责任;如果业务员知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则业务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齐鲁证券前员工彭晨被起诉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批准逮捕将近一年后,齐鲁证券前员工彭晨日前被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正式起诉。
彭晨的代理律师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军昨日向新京报证实,他已经于3月20日拿到了起诉书。根据起诉书,检察院起诉罪名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值得关注的是彭晨此次是以个人罪名被起诉的,起诉并未涉及老东家齐鲁证券。
“起诉书说彭晨个人吸收公众存款,对于以个人犯罪起诉这点我们是不认可的,公安和检查机关进行了这么长时间的调查,收集了那么多的证据,最后却以个人犯罪起诉,我们不认可,我们认为彭晨是职务行为。”袁军说。
2014年4月25日,彭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带走,此后被山东银山公安局拘留;2014年6月1日,彭晨被警方批准逮捕。
据记者获悉,彭晨被带走源于其任职期间牵头发起的私募产品,即有节1号和有节2号,有节1号总产品规模为7877万元,齐鲁证券客户募集规模2000万元;有节2号总产品规模为7739万元,齐鲁证券客户募集规模2698万元。两款产品于2014年4月24日到期后出现无法兑付的麻烦。
在这种情况下,山东莱芜的一位客户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彭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齐鲁证券前员工彭晨被起诉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4. 我在一家投资公司做业务员,公司和业务员都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现在都是取保候审。

你的描述不是很清楚。你参与了吗?你如果也发展下线并且挣提成的话,还得有个数额才能达到够罪标准。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团队经理本人不知情,会判刑吗

别闹,被坦白从宽,加重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团队经理本人不知情,会判刑吗

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理职务判几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于欢母亲苏银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三年
据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消息,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苏银霞为备受社会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当事人于欢的母亲。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判处被告人于家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苏银霞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振永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被告人程笑、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雅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
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08.85万元。
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8.85万元,赛雅公司、张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4.7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
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开展涉案款项的追缴、动员退交工作。截至目前,案发前尚未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通过散发宣传彩页、到赛雅等公司参观考察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于西明、苏银霞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于家乐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振永作为赛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程笑作为赛雅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案中,源大公司、赛雅公司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但赛雅公司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在源大公司的单位犯罪中,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共同犯罪,于西明预谋、策划、指挥并实施全部犯罪,于家乐参与预谋、策划并实施全部犯罪,苏银霞参与预谋、策划、并积极协助实施全部犯罪。
三人均系主犯,与于西明相比,于家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与于家乐相比,苏银霞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于西明归案后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于家乐、苏银霞均当庭翻供。赛雅公司于案发后主动退交其参与非法吸收、需要继续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款项,酌情从轻处罚。
在赛雅公司的单位犯罪中,张振永与程笑共同犯罪,张振永起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组织赛雅公司退赔全部集资款项,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并经判前调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程笑在与张振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免除处罚。樊正安在与源大公司、赛雅公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其所参与的非法吸收款项已于案发前全部返还,予以免除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部分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等40余人旁听了宣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于欢母亲苏银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三年

7. 我儿子在一家投资公司上班!在拘留三十七天以后被逮捕!罪名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他只是个业务员刚去

  按照刑法规定,这种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他是从犯的话,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可以争取免除处罚。目前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最终的结果至少可以争取缓刑,不坐牢。
  一、刑法第176条: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根据《非法集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的起点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我儿子在一家投资公司上班!在拘留三十七天以后被逮捕!罪名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他只是个业务员刚去

8. 您好: 我想咨询投资公司人员如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果会是怎么样?急切等待 谢谢!!!!

你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的税侦部门或者经侦部门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法律依据如下: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这样增加刑罚量后的基准刑为4年4个月。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2、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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