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2024-04-29

1.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23日发布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同时废止。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2.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第六条 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第七条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第九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第十条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已被本机构聘用;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第十二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3. 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是( )。

正确答案:C
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是( )。

4.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八章

附 则第九十六条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公司的,适用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5月17日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1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住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2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6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55号)同时废止。

5. 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是()。

正确答案为:C选项
答案解析: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是()。

6.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公司治理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客户保证金存管、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营业部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期货公司不得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的承诺;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六)变更名称;(七)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八)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九)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期货公司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二)拟更换董事长、总经理;(三)财务状况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四)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五)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作出的整改通知、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期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的董事会除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并决定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确保客户保证金存管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各项要求;(二) 审议并决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四十条 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期货公司等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对期货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客户、期货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章程应当就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时,违反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经营计划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或者其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等岗位责任制度,对关键岗位及业务实施重点控制,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期货公司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稽核。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完善的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期货公司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营业部,不得将营业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7.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提高期货公司专业化服务能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下列营利性活动:(一)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二)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三)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第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8.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二)发布市场信息;(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四)查处违规行为。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书;(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设立目的和职责;(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四)营业期限;(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七)基本业务制度;(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十一)章程修改程序;(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