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2024-05-14

1.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2.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的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三)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3.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的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三)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4. 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有

(1)销售货物所得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所得。(2)提供劳务所得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转让财产所得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所得。(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所得。(5)利息所得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所得。(6)租金所得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8)接受捐赠所得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9)其他所得是指除以上列举以外的也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所得、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所得、违约金所得、汇兑收益等。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5. 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法律分析: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6. 企业所得税范围包括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亦称“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每一种税都规定有相应的纳税人。一、缴纳方式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但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对企业所得税采取分期(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二、纳税期限按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其中,第四季度的税款也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先进行预缴,然后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在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三、纳税地点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缴纳。所谓“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7.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有哪些

1、居民企业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些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都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
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再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吗
不包括,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税率10% 的有哪些?
一、10%的税率的税种有两种:一种是车辆购置税;一种是预提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预提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按预提方式,即由所得支付人(付款人)在向所得受益人(收款人)支付所得(款项)时为其代扣代缴税款,课税的一种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
二、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有哪些

8. 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以下六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