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的运作方式是怎样的?

2024-05-14

1. 信托公司的运作方式是怎样的?

信托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严格意义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运行并无不同,纵向可以分为后台运营支持、中台风控合规产品研发、前台业务部门,横向业务范围可以分为自营业务与信托业务。
自营业务相对好理解一些,就是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获利的行为,投资的范围和标的基本可以覆盖目前市场上主流的各种投资方式,如果沿着信托公司发展并不长的历史上溯的话,在此前还出现过信托公司作为控股平台上演各种资本运作的好戏,这其中有很多活动就是基于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进行的。与一般的投资型企业和基金不同,信托公司受到净资本管理的约束,因此自营业务的投资应当特别慎重,以确保信托公司在风险资本管理上有足够的腾挪空间。自营业务全行业规模加起来恐怕也不会超过3000亿元,与信托业务的10万亿规模实在相距甚远,因此一般大家关心信托公司关心的都是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的结构相对更为复杂多样,在近几年也吸引了大量的关注,也背负了很多误解,众口铄金,积毁销骨。这也不能苛责现状,毕竟电视上报刊上那些言之凿凿的专家们大部分时候也不甚了了,有时候甚至是在凭想象讲故事。废话少絮,进入正题。 理解信托业务首先要理解信托的概念,信托是一个泊来品,最早是为了解决教会的土地传承问题,以委托-管理的法律关系代替了所有权占有的关系,个人认为古埃及和罗马的遗嘱信托与现代的信托制度还是有些不同的。信托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英美法系国家逐渐成熟成为一种惯常的处理财产及财产权转移的工具,即财产的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负责按照约定的方式(主要是为了谁的利益)管理和处分财产。信托制度传入日本之后,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发生了一定形式的变化,最终形成了日本独特的信托银行制度,这里不再展开。由上述可以看出,信托本质上是构建了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处理的是财产的所有、管理、处分等等一系列事宜。广义的信托关系在目前的金融市场上无处不在,公募基金本质上就是信托的一个细分领域,银行的表外业务其实也可以理解成为信托的一种,现在如火如荼的券商基金资管业务本质上也是信托,只是国内的金融业是分业持牌经营,展业范围受到监管部门的约束,因此叫信托业务的只能是信托公司开展,理解了信托的概念,将有助于理解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顾名思义就是处理信托的业务,信托公司就是开展这一业务的主体,笼统来说,信托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处理被委托的财产。委托的标的是现金,这就是一个资金信托,委托的标的是财产或财产权、这就是一个财产权信托,委托的标的可以多种多样。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的,这就是一个自益信托,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进行的,这就是一个他益信托。上面是主要的分类方式,其余还有诸如委托人是一个人的资金信托叫做单一资金信托,委托人是多个人的资金的信托叫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个应该是大部分人最最眼熟的一个概念),当然也有资金信托中资金运用的标的是发放信托贷款的叫融资类信托,以各种投资形式进行运用的叫投资类信托等等分类方式,这样分类下去可以无穷无尽,因而分类太多也就毫无意义。说到这里差不多就可以讲清楚为什么信托被成为目前金融市场上最灵活的工具了。你看基本没什么不能干的,也体现了信托法立法中“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虽然这在实际业务中只能是一个最最美好的理想。
接下来谈谈信托公司的具体业务怎么开展的,其实重点也就是说说资金信托是怎么玩儿的,毕竟这是市场上最最主流的业务方式,而且最近几年都被玩儿出花来了,可能就快要被玩儿坏了。资金信托是大部分信托公司主要的业务,也是收入的主要来源,最近有些行业大佬主推的土地流转信托、家族信托之类的,目前还只能说是未来的战略方向之一,暂时还无法构成行业主要的支柱业务和收入来源。资金信托本质上是信托公司接受投资人的委托,为投资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受托资金,从而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类业务。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的资金如何使用完全由信托公司决定的业务,一般归类为自主管理业务;信托公司接受了委托人的资金同时也约定投资指令由委托人决定的,一般归类为通道业务;在这两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责任是完全不同的,当然普通的投资人并不需要了解的这么详细。
至于前文答案中大量提到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融资等等只不过是近两年来资金信托的头像比较集中的领域,并不能与信托业务划等号,在当年股市6000点的时候信托的主流可是阳光私募,资金的运用对象是二级市场股票投资,2012年债市火爆的时候也有一些针对债券市场的信托制阳光私募出现,近期货币市场利率走高,相信各家信托公司的资金池投向有很多都是同业存款。这些都只是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而已。

信托公司的运作方式是怎样的?

2. 信托投资的基本方式有哪些

1、信托贷款类: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名义给项目公司发放贷款。
2、权益投资类: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带来稳定现金流的权益。
3、证券投资类: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定向增发等,证券投资类产品受托人一般会委托投资顾问进行管理。
4、股权投资类: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股权增值、分红或者溢价回购等获得收益。
5、组合运用类: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权益投资、贷款等方式组合运用于项目公司。信托虽然有一定风险,但是相对来说信托平台是比较可靠的。
一、私募股权投资管理
1、国家发改委
2006年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投资方向、备案条件、经营范围、投资限制、企业监管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暂行办法》对创投企业的监管体现在发改委的备案上,通过发改部门备案的创投企业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国家发改委2009年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对备案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最低实收资本和承诺资本、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高管资质作了要求;规范了创投企业的“代理”投资业务,并在创投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强化。
2011年1月,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设立的、募集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强制备案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紧接着3月份,发改委又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下载》,进一步细化了股权投资企业(即“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管理机构”)的备案工作。2011年11月,发改委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PE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这份《通知》也成为国内第一个全国性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条例。
不过,全国范围内无法满足备案条件的存量PE可能还为数不少,他们下一步该如何调整,还待进一步观察。
2、证监会
证监会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效仿美英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就相关领域提出众多原创建议,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空间和联邦储备银行对私募基金进行国内金融风险评估和质询;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到了9月份,有几名法律界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正在提交报告,建议国务院迅速取缔VIE结构,这份报告也流传至坊间,在行业内引发了热议甚至恐慌情绪难以腾飞。但截至目前,关于VIE监管仍无进一步的政策出来。
而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也拟将PE纳入法律监管之下。据悉,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12年推出。但是否应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纳入监管范围,这是《基金法》修订过程中的一大障碍。
3、商务部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于2003年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创投的设立审批、对外投资审批、投资限制、投资备案、资金使用情况、投资管理人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与纯内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相比,监管者对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施行审批制,实行最严格的监管。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之后,商务部外资司曾到上海组织调研会,VIE是被提及话题之一。
4、银监会
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方面,银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是通过规范信托公司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来实现的,如要求信托公司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即使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也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由于银监会是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关,《指引》的监管措施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内容也较全面。
二、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有什么不同?
(一)、两者的概述不同:
1、银行理财产品的概述: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
2、信托产品的概述: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
(二)、两者的主要种类不同:
1、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种类:
(1)人民币理财产品:银行人民币理财是指银行以高信用等级人民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其他债券等)的投资收益为保障,面向个人客户发行,到期向客户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2)外币理财产品:在股票市场大幅波动下,“保本增值”已逐渐成为理财新风向。在此背景下,各大银行纷纷推出外币理财产品回避短期股票市场风险。
(3)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者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2、信托产品的主要种类:
(1)贷款信托: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
(2)权益信托类: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3)融资租赁信托: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将其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回报。
(4)不动产信托:土地与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现行一般投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较多。
(三)、两者的风险不同:
1、银行理财产品风险: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居民的收入得到迅速提高,理财与投资意愿不断增强,使我国理财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但同其它成熟市场国家相比,我国理财市场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关于理财产品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
这些法律风险严重阻碍了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快速的发展。从宏观来看,这些法律风险不仅有碍我国理财产品的持续健康发展,进而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从微观角度上说,会使投资者及商业银行面临着更多的法律层面上的不确定性,不仅增纠纷与争议大幅增多,同时也提高了交易成本,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因此对理财产品法律风险的剖析与防范极为必要。
2、信托产品的风险:多数信托产品的投资对象是单一项目,风险集中在融资方的信用上,如何增强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始终都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产品安全不但关系到信托产品的市场认同度,在现有监管政策下,也关系到信托公司的成败。
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创新主要体现在风险控制措施的使用上,除了采用借助政府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高信用主体的声誉外,还采用资产抵押,如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抵押;外部信用措施增强,如第三方担保,银行信誉调查等,内部信用措施增强,主要是优先/次级结构的运用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如采用财产质押和信用担保双重保证。

3. 设立信托的方式有哪些?

按照资金投放性质划分,信托产品主要可分为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

    贷款类信托: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
    股权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即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资金或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信托的优势是委托人不必以自己的身份出现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名单上,而由受托人代为出面和管理。股权投资信托适应了那些想获取高回报而愿承担投资风险类型的投资者的需要,同时也特别适合筹集回报率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资金,尤其是长期资金。
    债权投资信托:以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它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运作,实现信托资产的盘活和变现,力争信托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组合投资信托:是将上述投资方式结合起来,部分资金以发放贷款的形式完成,部分资金投资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设立信托的方式有哪些?

4. 信托的投资方式有哪些?

信托的投资方式有很多的,所以,在根据信托的投资方式上,推出了各种不同的信托,具体的如下:

1、信托贷款类: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名义给项目公司发放贷款。
2、权益投资类: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带来稳定现金流的权益。
3、证券投资类: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定向增发等,证券投资类产品受托人一般会委托投资顾问进行管理。
4、股权投资类: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股权增值、分红或溢价回购等获得收益。
5、组合运用类: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权益投资、贷款等方式组合运用于项目公司。

如还有信托相关问题,欢迎向我提问。

5. 信托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1).通过信托合同设立信托
(2).通过信托遗嘱设立信托
 
来源:康宏财富

信托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6. 信托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按照信托设立的意思表示的不同,可以分为明示信托、默示信托、法定信托。
 
明示信托:明示信托是指委托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采取信托合同的形式、遗嘱的形式以及其他信托文件的形式。明示信托,又称“直接信托”,其形式包括遗嘱、契据文件、非盖印文件和口头方式四种。
 
默示信托;所谓默示信托,是指非经委托人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而根据对事实和当事人行为的解释产生的信托,这种信托是英美法系衡平法上的一种推定信托。
法定信托:所谓法定信托,是指国家法律明令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的信托,是因法律的强制规定而产生的信托。法定信托,是指直接根据成文法规定而成立的信托。法定信托的成立不依赖于财产所有人的明示或默示意图,也不取决于法律推定意图;只要发生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律事实,即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形成信托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信托终止后,在对信托财产完成转移之前的这段时间内,视为法定信托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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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信托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1).通过信托合同设立信托
(2).通过信托遗嘱设立信托
来源:康宏财富

信托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8. 信托的职能具体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