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应怎样处理

2024-05-14

1.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应怎样处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九十七条明确了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
参考资料:哈尔滨先锋网-以案说纪: 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应怎样处理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借用公款行为的主要特征是有哪些

  A.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借用公款的党员个人
  B.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直接故意
  C.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D.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秩序和公款的使用权

3. 关于生活吃喝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哪些?

答: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关于生活吃喝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哪些?

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哪些行为要受到党纪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 不收手, 问题线索反映集中、 群众反映强烈, 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扩展资料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参考资料来源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几种处分

5种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几种处分

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有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九条对违纪行为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进行了具体规定。

关于从轻、从重处分的规定。
从轻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

关于从轻、从重处分情节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适用从轻处分的情节。
一是主动交待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主动交待,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组织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二是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检举,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向党组织自觉反映其他党员的违纪问题。这里检举的对象既包括特定对象,即同案人;也包括非特定对象,即其他人。所谓同案人,是指与违纪党员共同违纪的其他人。所谓经调查属实,是指经过党组织对涉嫌违纪的党员所检举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事实确实存在的。这里的主动检举行为,应当发生在涉嫌违纪党员被立案之后和被处理之前,才能作为从轻情节对待。
三是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这里所谓主动挽回损失,是指党员在其违纪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之后,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使损失得以挽回的行为。所谓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是指党员在违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之前,就中止了违纪行为,并有效地阻止了违纪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被立案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被立案之后。
四是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包括主动退赔和主动退赃。主动退赔,是指违纪党员自觉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经济利益并赔偿由于违纪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主动退赃,是指党员自觉退出因违纪而获得的非法所得。这里的退赔或是退赃需出于违纪党员的自觉行为,而非在党组织敦促下进行。主动退出的时间既可以在立案之前,也可在立案之后。
五是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其他立功表现,是指主动交代、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以及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以外的,反映违纪党员在思想认识上有悔改表现的行为。
六是《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适用从重处分的情节。
一是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所谓强迫,是指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
使他人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所谓唆使,是指教唆、挑动、指使他人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二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所谓串供,是指违纪党员与他人相互串通,编造虚假证据以逃避处分的行为。所谓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是指违纪党员在组织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期间,提供虚假的事实证明,或者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或其他证据予以毁灭或者隐
藏起来使其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行为。
三是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谓阻止,是指违纪党员通过种种方式为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设置障碍的行为。
四是包庇
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所谓包庇同案人员,是指对参与共同违纪的其他人员提供假证明,使其免受纪律追究的行为。
五是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是指除前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属于干扰、妨碍组织
审查的其他行为。
六是《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是指在《条例》分则中关于从重情节的具体规定

7. 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处分规定

法律分析: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处分规定

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范畴

法律分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