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30城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多地加大力度治理存量烂尾楼

2024-05-13

1. 超30城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多地加大力度治理存量烂尾楼

一直以来,预售资金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就是个“香饽饽”。
作为房地产开发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预售资金能够缓解开发商资金压力,是我国商品房预售制的重要补充,也是政策监管的重要对象。
同时,预售资金更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防止项目“烂尾”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随着主管部门对预售资金监管的日趋严格,不但加大了房地产企业资金的流动压力,增大了房企资金链断裂的几率,也导致“烂尾”项目发生几率的增加。
就在今年10月份,在江苏省住建厅“政风热线”全媒体直播节目中,连云港海州区巨龙花园小区业主反应,他们购买的商品房长期烂尾,担心钱款会出现被开发商挪用的情况。后经连云港市住建局调查,该项目开发商存在逃脱资金监管行为。
不仅如此,近3个月来,包括长沙、杭州、福州等地住建部门,均通报了相关房企恶意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违规行为。
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调控步入深水区,叠加融资环境萧瑟、销售回款放缓、建筑材料涨价导致成本增加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部分经营不善的房地产企业,甚至包括一些头部企业,都相继出现资金链断裂危机。这也使得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的同时,也损害了部分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两年超30城加强预售资金监管
如今,加强、完善预售资金监管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就在央行今年召开的三季度例会上罕见的提及了房地产,强调做到“两个维护”,即: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近两年也是预售资金监管的高峰期。据中房网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包括北京、重庆、成都、嘉兴、天津、西安、无锡、泰州等地陆续发布监管预售资金政策或相关补充、修订政策。至此,2020年以来全国已有超过30个城市发力预售资金监管,监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和完善。
11月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住建局发布公告称,商品房预订款、首付款及按揭款等款项要全部纳入监管专用账户,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支出。根据公告,今年11月8日后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形象进度达到封顶后,方可办理预售许可审批手续,住建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同时修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重点加强项目预售后剩余工程建安成本资金的监督管理,专项用于工程款项支取,确保项目完全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11月4日,由北京市住建委、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购房人将定金、符合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首付款足额存入专用账户后,方可完成拟购房屋的认购书网上签约、售房合同网上签约等功能。
这也就意味着,开发商在网签之前,将不能支取首付款、定金等款项。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尹中立表示,预售资金先入账后网签,将进一步加大开发企业资金循环的难度和成本。一旦严格执行,开发企业项目间资金腾挪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
成都也在日前发布了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政策,在以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职能,保证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此外,天津、哈尔滨等城市均要求房企按幢或者多幢建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杭州市、山西省也都在今年发布过预售资金监管、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根据贝壳研究院此前的一项统计,2020年至今全国主要城市共发布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政策65次(不包含应对疫情暂时纾困的政策),其中2020年44次、2021年21次。
值得注意的是,在预售资金监管趋严的环境下,相关纠纷明显减少。据相关数据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民事纠纷共计2859余起,自2019年呈逐年下降走势,且今年预售合同纠纷数量同比下降6成。
多地加大力度解决烂尾楼
地方对预售资金的严格监管,是为了防止开发企业将资金挪做他用,从而加大了施工项目“烂尾”的风险。而治理烂尾楼,不光要防“新增”,还要善于化解“存量”。
据了解,今年以来,河北、云南、青海、湖南等地陆续加大力度治理存量烂尾楼。
近日,青海对“已售未交付”楼栋方面,要求房企优先确保今年要交付的项目复工建设,并按时交付。对“未开发用地”部分,敦促房企通过转让未开发用地等方式回笼资金,并将其划入政府指定监管账户,以保障项目竣工。
同样,北京和成都两地也提出,面对重大风险隐患,政府将接管预售资金监管。确保楼盘不出现烂尾,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指出,当预售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全面接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建立政府监管账户,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
11月3日,成都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出现重大经营性风险的预售商品房项目,纳入区(市)县重点监管,指定单位另设监管专户(原则上监管银行不变),确定监管部门严格监督预售款收存、支取,对每笔资金审核用途后,直接划转至施工、材料等收款单位银行账户。
据住建部此前公布的消息,河北省今年在全省共排查房地产项目28091个,发现“入住难”“办证难”“烂尾楼”等问题项目96个,目前已整改完成94个,2个正在推进解决。
云南省住建厅于7月份召开的《昆明市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会商会议》,要求高度重视烂尾楼问题。据一位接近云南省政府的匿名人士表示,烂尾楼问题与民生紧密相关,是各级政府工作的头等大事。
而早些时候,云南省昆明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汉曾表示:“截至目前昆明市梳理入库烂尾项目93个,已完成化解26个,化解率27.95%。烂尾楼项目计划今年化解60%,明年全部化解完。”
4月份,珠海市出台了《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办法》。发动城市更新协会力量,开启烂尾楼处置的“府院联动”新模式,意在通过破产程序来处置珠海全市的烂尾楼。
事实上,治理“烂尾楼”不光要有完善灵活的监管机制和强劲的化解力,更要有超前意识,从根源上减少风险。今年以来,包括北京、深圳、广州、苏州、济南、杭州等多个城市在集中供地时曾提出,要严查房企购地资金来源。
对房企而言,购地资金审查能有效禁止非地产行业资本进场,进一步遏制房企冲动拍地,减少部分企业“先拿地再寻求合作”的投机行为。对于市场和消费者而言,此举进一步降低了市场风险,更有利于保证土地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超30城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多地加大力度治理存量烂尾楼

2. 预售商品房 房企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4月2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为规范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在前期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办法,关于预售资金收存,监管账户是预售资金收存的唯一账户,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明确告知购房人监管账户相关信息,由购房人将全部预付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不得提供任何其它预售资金收存账户。
关于节点控制,开发企业应当按工程进度申请支取协议监管资金。工程进度控制节点按照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三分之一、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确定。
规划设计总层数为18层(含18层)以上的建筑,可增加“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三分之二”的节点。
(一)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三分之一的,可申请不超过协议监管资金30%的资金额度;
(二)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的,可申请不超过协议监管资金50%的资金额度;规划设计总层数为18层(含18层)以上的建筑,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三分之二的,可申请不超过协议监管资金70%的资金额度。
(三)主体结构封顶的,可申请不超过协议监管资金90%的资金额度;
(四)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监管终止。

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认购协议)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第三条【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监管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负责对银行的预售资金收存、拨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房屋交易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市监管机构)负责全市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建设、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工作,具体承担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各区(市)住房城乡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对于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涉及银行相关行为的,监管机构会同市金融监管部门商请人民银行青岛支行及青岛银保监局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监管资金流向】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优先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主要包括项目的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全装修的项目,还应当用于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装修装饰工程等。
第五条 【监管额度】工程建设费用总额按商品房项目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预售商品房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所需工程建设费用核定,即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与单位工程建设费用的乘积,按本办法规定纳入协议监管,称预售资金协议监管额度(以下简称协议监管额度)。
单位工程建设费用标准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建筑结构、房屋用途、层数等因素综合测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公布。实行全装修的项目,还应当将装修装饰费用计算在内。
第六条【信息化监管】监管机构应当通过监管系统与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统共享信息,对预售资金实施信息网络化、自动化监管。
第二章 监管银行及账户
第七条【监管银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向市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应当与市监管机构签订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并由主管部门公告,可以配合各监管机构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一)在各区(市)均设有营业网点,承诺遵守我市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分行级及以上的商业银行;
(二)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承担预售资金监管风险的能力;
(三)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四)网络技术条件能够与监管系统兼容对接并实时导入资金出入账信息。
监管银行应在各区(市)指定一家综合性支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承办本辖区内的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八条 【监管账户】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并确定承办银行,按照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承办银行在该监管账户下按楼栋为基本单元设立监管登记台账,记录预售资金收存、支取等情况。
第九条 【监管协议】开发企业、承办银行、监管机构应共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签订监管协议时,开发企业应当会同承办银行向监管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承办银行资料;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十条【协议内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应当载明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项目名称、坐落、总建筑面积、总套数、监管账户名称、账号、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账户、监管项目范围、监管额度、使用节点、资金收存支取使用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相关信息。
未开立监管账户并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账户变更】监管账户设立后,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监管账户的,开发企业应当与原承办银行共同向监管机构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并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信息公示】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预售资金监管承办银行和监管账户信息应记载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三章 预售资金收存
第十三条【资金收存】监管账户是预售资金收存的唯一账户,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明确告知购房人监管账户相关信息,由购房人将全部预付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不得提供任何其它预售资金收存账户。
第十四条【资金确认】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到监管账户,并由开发企业会同贷款银行和承办银行将入账资金明确到户。分期或其他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五条【资金入账核验】开发企业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自动与监管系统对预售资金入账情况进行核验,预售资金未存入监管账户的,将不予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第十六条【报表】开发企业应当会同监管银行按照要求向监管机构报送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收存、支取情况对账单及相关报表。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 预售资金支取、使用和终止监管
第十七条【支取方式】开发企业提报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后,监管系统按户自动核验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信息,对协议监管资金实施全程监管。
当监管账户资金总额达到协议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应与项目的施工企业共同向承办银行申请,自行提取协议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节点控制】开发企业应当按工程进度申请支取协议监管资金。工程进度控制节点按照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三分之一、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确定。
规划设计总层数为18层(含18层)以上的建筑,可增加“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三分之二”的节点。
(一)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三分之一的,可申请不超过协议监管资金30%的资金额度;
(二)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的,可申请不超过协议监管资金50%的资金额度;规划设计总层数为18层(含18层)以上的建筑,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三分之二的,可申请不超过协议监管资金70%的资金额度。
(三)主体结构封顶的,可申请不超过协议监管资金90%的资金额度;
(四)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监管终止。
开发企业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协议,按楼栋为单位免除相应楼栋建筑面积的协议监管资金。银行保函或担保协议的担保期限须至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止。
第十九条【信用关联】监管机构可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适当调整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支取比例。
信用等级为A、B的,可通过提供银行保函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协议,适当提高资金支取比例;信用等级为D的,不得使用银行保函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协议,资金支取比例适当降低。
第二十条【支取材料】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申请支取使用协议监管资金时,应当按节点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三分之一、一半或三分之二的,应当提交施工单位出具的证明,由监管机构实地查看;
(二)主体结构封顶的,应当提交《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三)竣工验收的,应当提交《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二十一条 【支取审核】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协议监管资金时,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同意使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使用。
第二十二条【支取时限】承办银行应当依据监管机构的指令和传输的电子信息,于当日完成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承办银行义务】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承办银行应证明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于当日书面告知监管机构。开发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资金用于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直至完成竣工验收,并书面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机构应当核实确认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终止监管】当开发企业取得监管账户内所有房屋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可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监管。监管机构确认通过后,监管系统内解除相应的预售资金监管,同时通知承办银行,终止对监管账户资金的监管。承办银行应当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监管账户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开发企业违规】当开发企业存在下列问题时,承办银行根据监管机构的指令暂停支取资金,由监管机构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
(一)开发企业直接截留预售资金或转入其他账户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二)监管账户内实收首付款小于应收首付款;
(三)入账资金未明确到户;
(四)分期付款尾款或贷款超期未交入监管账户;
注:超期是指分期付款的尾款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款日30天的;办理贷款的,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审核完成后30天贷款未进入监管账户的;
(五)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的;
(六)自行提取协议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未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未及时支付给项目建设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监管银行违规】监管银行违反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或承办银行违反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依照协议严肃处理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监管机构暂停与该监管银行签订的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同时抄送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和单位。
贷款银行未按相关规定将购房人的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的,监管机构应暂停与其签订的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并提请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步抄送人行青岛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整改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违规】参与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文件统一】本办法规定的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保函使用规则等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商请人行青岛中心支行及青岛银保监局制定。
第三十条【特殊情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房地产市场变化调控需要、建筑设计规范等情况,主管部门可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相应资金支取比例和预售资金支付节点等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有效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原《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3. 上海临港:逃避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房企将暂停网签

2月4日,上海市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印发《临港新片区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
《指导意见》指出,为做好临港新片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临港新片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项目及开发企业,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需实行本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纳入新片区管委会监管银行名单制管理的银行机构作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简称监管银行),按要求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单内银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一个开发项目对应唯一监管银行,一个预售许可对应唯一监管账户”的要求,在房地产项目取得预售证前,与开发商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报新片区管委会备案,对预售资金实行全面监管。
按照规定,临港新片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所谓“政府指导”,是指对监管银行实行短名单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黑名单制,督促监管银行落实资金监管责任,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金监管要求配合监管银行做好资金管理。
“银行监管”是指,监管银行作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统筹做好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的专户管理和拨付审核。
“专款专用”是指,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必须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在此前提下可以视实际情况均衡还贷,项目交房后预售资金可申请解除监管。
《指导意见》显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由新片区管委会约谈企业,暂停网签,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纳入临港新片区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进行管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在售楼处明显位置公示相关规定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将售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三)指使按揭贷款银行或者协同按揭贷款银行将房地产项目按揭贷款划入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拨付房地产项目预售监管资金的;
(五)其他变相逃避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另据《临港新片区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管理规则(试行)》,进入黑名单的房地产企业在名单管理期限内暂停网签业务;一年内不得办理房地产预(销)售相关手续;一年内不得在新片区参与任何房地产土地招拍挂活动;一年期满后仍不配合整改的,继续纳入黑名单管理;情节严重的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指导意见》显示,监管银行不履行监管职责并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由新片区管委会将其撤出短名单,并3年内不得在临港新片区内承担相关金融业务,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同时,由新片区管委会向市级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上海临港:逃避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房企将暂停网签

4. “限跌令”来了 多地发布!更有多家房企因大幅降价被约谈

现在的房企有多难?房住不炒的基调下,房价不怎么涨了,但是有的城市正在为控制房价下跌而烦恼,正在通过制定政策的方式限制房价跌幅。
有网友评论称,一般紧信贷,一边不让跌。房企的资金周转难度加大。
多地出台房价限跌令!
据株洲日报报道,近日,有市民、网民反映金碧置业、融盛地产、博瑞地产、欣盛万博、贝壳经纪等企业采取大幅降低销售价格并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或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株洲市住建局随后对上述企业项目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计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
株洲市住建局要求上述企业全面整改:立即停止违规销售行为,强化建筑施工质量,确保楼盘品质;下架所有涉嫌低价销售的房源信息;加强内部管理,对所有房源进行清理,依法依规发布房源信息;加强门店和从业人员管理,规范销售服务行为,不得诱导消费者购买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强调作为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购房者权益。
株洲的情况不是首例。
近日,江苏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若干事项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政策目的直指稳房价,不能降价。包括江阴市在内,国内当前至少已有6个城市发布类似的“限跌令”。
比如江阴市,为遏制房价下跌,要求:1、所有房价款必须及时足额纳入监管账户,接受相关部门的全过程、全额监管。2、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后,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严禁低价(如低于成本价、变相降价等)倾销、打价格战,坚决杜绝恶性竞争、降标降质、逾期交付等违规违法行为。3、情节恶劣,严重破坏江阴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取消所有批次预售改为现房销售等等。
在此之前,昆明、岳阳、惠州、唐山等城市先后出台类似政策。
8月11日,昆明房协组织房企召开座谈会,指出昆明房企若恶意降价将被约谈,情节严重者将停止网签,“由于近段时间以来昆明楼市多盘出现‘大跳水’”,昆明市房协紧急组织TOP30房企及大型经纪公司召开”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工作要求座谈会,严格控制恶意降价行为,严重者将被停止网签。
8月9日,岳阳住建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市场新建商品住房网签成交价格限制的通知》,其中明确商品住房销售的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也不得低于备案价格的85%。
至于为何出台该项政策?据《华夏时报》,岳阳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今年5、6月份,某开发商为了回笼资金,将旗下三个项目从备案价8000元/平方米左右降至5000元/平方米左右进行销售,造成市场混乱,引起降价前买房市民的心里不平衡。另外,该开发商的降价行为也影响了岳阳市其他楼盘的销售,“住建局还是希望楼市平稳健康地发展,不能只限高,也要限低”。
此外,惠州(8月9日)、唐山(8月16日)等城市也先后出台“限跌令”,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房价不许跌?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在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看来,当前楼市已进入双向调控时代,防止上涨和防止下调并存。今年的政策出台十分密集,仅8月全月,全国各地城市累计已发布超过68次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叠加1-7月份的352次,2021年来累计发布关于房地产调控的政策已经突破420次。对比2020年1-8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368次,今年以来房地产调控政策发布次数全面刷新历史纪录。
对于限制房价跌幅,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类政策使得大家对于全国市场有更为清晰的理解,即,不是所有城市房价都在上涨,部分三四线城市反而面临去库存的压力,房价出现较强下行冲动。折射的是部分非热点三四线城市在强调控之下成交持续低迷。
对于此类降价现象管控,其实质在于,去库存压力大,结果导致房企营销出现乱象,纷纷打价格战,结果导致了各类交易秩序的混乱。
如果这些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下跌的情况,会给楼市带来很大风险。比如此前购房的业主不满降价要求退款,甚至出现过度维权,一些炒房客违约,可能影响金融稳定,一个楼盘降价,其他也跟着降价,造成相互“踩踏”……然而,一旦房价过快下跌,可能给整个经济社会带来巨大影响。
限跌政策的出台也提示我们,后续需要关注一些非热点三四线城市的楼市,如何积极去库存和确保营销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也是后续所需要做的内容。理性看待此类“限跌令”,对于我们更全面看待当前房地产市场是有积极作用的,即房价大涨大跌都要面临管控,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5. 多家房企出现债务危机,如何避免资金监管政策成“一纸空文”?

出现这种问题,银行也有责任,监管单位应该对银行也进行处罚,也能确保监管措施得以有效实施。从去年开始,由于政府严控房企负债规模,在杠杆受限的情况之下,不少地方性房企开始爆雷,很多房企出现预付款挪用问题,最后导致楼盘烂尾,没有资金进行建设。而这些预付款都是购房者的血汗钱,他们支付了大量的资金,却没有等到自己的房子,这对于他们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很多业主甚至还背着巨额的房贷,现在楼盘烂尾,住不进去,自己还要租房子住,每个月还增加了不小的经济负担。

而事实上,从几年前开始,多地就已经开始了预付款监管措施了,房企收到的预付款被要求放入监管账户中,避免资金被挪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由于银行方面管理不严格,很多措施都形同虚设,房企还是利用各种办法,将资金取出,挪用到其他地方去,最后导致业主的损失。

对此,有专业人士指出,对于资金被挪用的现象,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同时对银行疏忽的行为,应该进行处罚,甚至可以要求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参考资料:
针对已经发生烂尾的项目,行业人士建议,地方政府应积极协调各方关系,督促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牵头,引入第三方代建公司等,各方合作共同推进项目建设,防止其彻底烂尾,保障购房者权益。对未履行监管责任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施以重罚,避免资金监管政策成“一纸空文”。
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李晓宁律师说,为避免买到烂尾楼,在买房前,购房者应多留意开发商的资质和负债情况,选择资质好、五证齐全、运营状况稳定的开发商。

多家房企出现债务危机,如何避免资金监管政策成“一纸空文”?

6. “涉房”资金强监管风暴来袭!多地出台监管办法

继房地产市场在7月份迎来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后,近期各地对“涉房”资金的监管工作也在积极落地。财联社记者发现,近期,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以及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文件密集出台。
不少地方监管部门亦发布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提醒大众购房前要查看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行和账号,勿将房款直接交给开发企业或由其存入企业或个人普通账户。
在业内人士看来,各地一系列关于加强涉房资金的监管动作,将有助于防范资金挪用,进一步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通过此类监管,也有助于防范房企的金融风险。
多地加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今年7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银保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通知重点对房屋买卖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挪用交易监管资金、住房租赁中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此次行动,被市场解读为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收紧。
而围绕该项政策,近期以来,包括天津、甘肃兰州、福建三明等地在内的多个地方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文件。
天津于本月初发布了新版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于“涉房”资金的监管,从监管范围、资金收存、资金拨付、监管手段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8月9日,天津住建部门又发布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提醒广大购房群众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房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8月6日,兰州下发《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强调了金融机构在“涉房”资金监管中的职责。通知要求,如发现未将项目按揭贷款及时存入监管账户或按揭贷款用于偿还开发贷的,监管部门将立即停止金融机构对该项目的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及暂停办理存量房抵押网签,并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保监局予以处理。
8月5日,福建三明市住建局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交流会,进一步强调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对预售资金的监管,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业务进行有序管理和长效管理的监管导向。
在他看来,类似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文件的发布,不完全是源于调控,而是房地产领域需要补窟窿、需要防范风险的重要体现,这有助于防范房企违规使用资金,同时有助于购房者购房资金的安全,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涉房”资金全面管控 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外,近期亦有不少地区加强了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7月30日,河北省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披露了关于市区全面推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8月6日,四川省绵阳市发布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与此同时,近期以来,各地关于对住房租赁资金的监管也动作频频。8月2日,河北发布《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要求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督促住房租赁企业和商业银行落实责任。在此前的7月20日,深圳住建局已率先公布了第一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银行名单。
在业内人士看来,各地发布的一系列关于加强“涉房”资金的监管动作,将有助于防范资金挪用。
对于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在轻资产运行模式下,此前发生过相关企业在收取大量租金后“跑路”的事件,导致承租人重大经济损失。引入银行作为监管方,能有效保障资金安全、管控道德风险。作为居间的监管第三方,银行能保证资金不被住房租赁企业私自挪用。

7. 楼市“监管风”再度吹起:多地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今年以来,房地产行业刮起一阵“监管风”。就在近期,多个省市还把“监管风”吹向了商品房预售资金。
8日,广东省佛山市住建局印发了《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办法》显示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存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优先保障项目竣工。开发商留存监管及可提取使用的额度,视项目建设进展而定。同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通知》显示预售款监管额度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挂钩并根据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监管额度,对于预收款将实行专户存储、全程监管,如果开发商违反相关规定,在其整改期间将暂停预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此外,湖南株洲、云南昆明、山西太原等城市近日也发布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多地出台相关政策,加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力度,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从源头杜绝烂尾楼的产生。据贝壳研究院最新统计,2020年以来已有近26个省市出台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政策或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指的是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购房人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资金便存在这个专用账户中。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已经出现拐点,上半年是放宽,下半年则有所收紧,从政策的导向看,是要保证资金运转的安全性,防范房地产领域的金融风险。在房企的资金中,预售资金的监管容易架空。经营方面,若没有此类预售资金监管,房企容易放大金融风险或经营风险。因此,预售资金的监管实际上是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属于梳理房地产开发流程的政策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多地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预售商品房买卖中仍存在不少纠纷,由此带来的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呼声多不断。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王小嫱指出,近期在融资环境趋紧下,越来越多的城市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避免开发商拿到回款后跑路现象的发生,在三道红线压顶下,行业资金压力更甚,建立商品房资金监管的细化制度尤其重要。

楼市“监管风”再度吹起:多地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8. 多起涉房违规案被查,为何银行会连坐?

进入2021年以来,银保监会及各地监管局密集发布罚单。从处罚事由来看,信贷管控不审慎成为银行受罚的“重灾区”。
个人经营性贷款被挪用于购房,浙江稠州银行领年内首罚
1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因信贷管理不审慎,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被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监管对该行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根据该条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该次被罚缘由中同样包含多项信贷业务违规,包括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贷款资金被挪用等。
向房企违规发放贷款,江西上栗农商行被罚45万元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萍乡监管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相关内容显示,江西上栗农商行因违法。

此外,曾某对公司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经办责任,受到警告处分。李某对公司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领导责任,受到警告处分。
泉州银行违法遭罚100万,流动资金贷款投资固定资产
公开资料显示,泉州银行龙岩分行成立于2014年3月6日。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28日,注册资本34.66亿人民币。官网显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泉州银行)是成立于1997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福建省泉州市。
信贷仍是2021年监管重点
进入新一年,银保监系统的监管丝毫没有放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月11日,银保监系统开年以来已披露超200张罚单,合计罚款金额超2.5亿元。

从各家银行违规事由看,信贷业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仍是重灾区。
除上述涉信贷业务的处罚外,汝州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向关联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平顶山银保监分局依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其罚款20万元。
2021年“强监管”高压态势将延续
对于2021年银行业监管趋势,王红英直言,“2020年这些罚单无疑对整个银行业是非常重要的警示。2021年,银行首先应从制度上建立健全防范信贷风险的综合性措施。一方面在合规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规章制度层面的创新,另一方面在越来越复杂的经营环境当中,进一步提高相关业务人员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水平,从业务专业层面进一步去防范风险。
市场预计,2021年金融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以保证金融市场风险可控,随着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进一步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金融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