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绿地做小院合法嘛

2024-05-15

1. 小区绿地做小院合法嘛

法律分析: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对于一般旧式的开放式小区,其房屋最早多属国有或集体财产,由房管局、居委会等国有、集体单位代管,居住人交纳租金。房改后,居住人交纳了房款,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业主购房款中通常并不包括购买公共设施的份额,因而像小区绿地、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小区绿地做小院合法嘛

2. 小区绿地做小院合法吗

法律分析: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对于一般旧式的开放式小区,其房屋最早多属国有或集体财产,由房管局、居委会等国有、集体单位代管,居住人交纳租金。房改后,居住人交纳了房款,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业主购房款中通常并不包括购买公共设施的份额,因而像小区绿地、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_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 我想买一个一楼的房子,外面是小区的公用绿化地带,现在开发商同意把这块地方围起来给我做院子

1、既然你都知道外面是小区的公用绿化地带,那开发商同意你做院子其实只是从他的利益角度出发,违反最初规划损害其它业主的利益而做出的一个口头承诺,所以不会有任何合法的手续,你如果买下房子按这样的方案实施,百分之百会引起纠纷,后患无穷。
2、就算这个小区的业主权益意识不强,忽视公共绿化带,但你的邻居这一关是百分之百过不了的,这就要涉及到一个相邻权,包括通风、采光、眺望等等所发生的相邻关系。如果我是你的邻居,百分之一万会起诉开发商和你,如果通过法律程序得不到妥善的解决,绝对采取过激行为。
3、建议你放弃买这个房子或增加院子的想法,鱼和熊掌不能兼得,要不多花点钱买个有天有地单门独院的吧。

我想买一个一楼的房子,外面是小区的公用绿化地带,现在开发商同意把这块地方围起来给我做院子

4. 别墅的院子属于业主还是公共绿地

法律分析:别墅的花园属于业主所有,房产商无权支配。所谓别墅的花园权利,实际上涉及别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的享有。依据房地产物权之法律属性,即房屋(包括别墅)与所附土地之权利具有统一性,简言之,房屋属于谁,相应所附的土地权利亦应属于谁。购房者购买别墅,所购得的不仅仅是别墅(房屋所有权),还必然包括所附的土地和花园(土地使用权)。别墅交付后,开发商原先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已连同别墅一并转让给业主们所有。因此,开发商开发的别墅,一经售出转让,其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别墅花园,将为小区业主们所有,开发商不再享有小区土地(含公共花园,公用道路等)的任何权利。 故,别墅的花园属于业主,开发商无权支配。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7.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

5. 开发商将小区绿地送给1楼的业主作为私家花园,合法吗?开发商卖给我们一楼说有赠送前后院,还可以做硬化

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只不过一楼业主有专属使用权,这个专属使用权包含着以后可能发生的任何使用权消失的风险,如果日后有其他业主追究,所谓的私家庭院最终还是要归还给全体业主。【摘要】
开发商将小区绿地送给1楼的业主作为私家花园,合法吗?开发商卖给我们一楼说有赠送前后院,还可以做硬化。我们花了整个小区最贵的单价买了一楼,现整个小区绿化超出标准%15我们用这个院子这个合法吗?【提问】
您好,我是律临平台合作律师,很⾼兴为您服务。【回答】
你好【提问】
您好,正在阅读引得问题哦,请稍等【回答】
首先,关于这个院子开发商说是赠与,那么在购房合同上有说明吗【回答】
院子有产权户主花钱买了就是户主的,房产证上的户型图里包含院子,并不是全体业主的绿化用地。院子也是按面积大小出钱,面积大的,花钱多一些,面积小的,花钱少一些。【回答】
如果在购房合同上表明院子是您的,或者是有赠与合同的话,院子就是您的哦,您可以使用的【回答】

不好意思,这边是文字咨询,接收不到图片哦【回答】
合同上只有这个其它没写,现在开发商,物业都叫我们自己去围。我们小区绿化是超标%15的【提问】
意思是让您自己围一个院子吗【回答】
根据2014年7月执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大幅度赠送面积的行为已经不被允许,私人院子实则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小区公共绿地,一楼业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一般不会被写入合同中。【回答】
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只不过一楼业主有专属使用权,这个专属使用权包含着以后可能发生的任何使用权消失的风险,如果日后有其他业主追究,所谓的私家庭院最终还是要归还给全体业主。【回答】
您看一下相关规定哦【回答】

4买受人同意本项目楼宇的周边绿地及楼宇的屋顶、露(平)台由出卖人决定围合方式、尺寸及绿化,并同意无偿分割归相邻业主使用、保养和维修,相关使用需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服从其统一管理,且使用人不得对户外露(平)台及周边绿地擅自改变其结构,进行其他不允许的围堵和封闭行为,或妨碍紧急情况下的使用。
5、购房款中不包含周边绿地、房屋户外、露(平)台及楼宇构架部分和其他未分摊建筑面积以及不计算建筑面积部分建筑的使用费,相关买受人属无偿使用。如遇国家和政府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或第三人诉讼等各种原因造成需要缴交税费或买受人不能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无偿使用部分相关的维修责任由使用人承担。
【提问】
合同上有标注这个,现在就是说我们可以使用,不能做硬化。或者说做了硬化如果小区有人不满也是会被拆除是吧!【提问】
购房款中不包含周边绿地、房屋户外、露(平)台及楼宇构架部分和其他未分摊建筑面积以及不计算建筑面积部分建筑的使用费,相关买受人属无偿使用【回答】
是的【回答】
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其他业要求您拆除,您应当拆除的【回答】
所以说这个就算绿化超标也不行吗?【提问】
是的,因为您对该部分面积是不享有产权的【回答】

开发商将小区绿地送给1楼的业主作为私家花园,合法吗?开发商卖给我们一楼说有赠送前后院,还可以做硬化

6. 别墅的院子属于业主还是公共绿地

法律分析:别墅的花园属于业主所有,房产商无权支配。所谓别墅的花园权利,实际上涉及别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的享有。依据房地产物权之法律属性,即房屋(包括别墅)与所附土地之权利具有统一性,简言之,房屋属于谁,相应所附的土地权利亦应属于谁。购房者购买别墅,所购得的不仅仅是别墅(房屋所有权),还必然包括所附的土地和花园(土地使用权)。别墅交付后,开发商原先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已连同别墅一并转让给业主们所有。因此,开发商开发的别墅,一经售出转让,其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别墅花园,将为小区业主们所有,开发商不再享有小区土地(含公共花园,公用道路等)的任何权利。 故,别墅的花园属于业主,开发商无权支配。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7.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

7. 开发商赠送小院合法么

法律分析:不合法。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赠送小院合法么

8. 开发商赠送小院合法么

不合法。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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