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汛条例

2024-05-15

1. 吉林省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驻我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第二章 防汛组织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统一负责指挥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城市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分支机构,服从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的防汛日常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 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防汛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
  (二)向所辖范围内的抢险力量发出抢险调度命令;
  (三)及时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四)调用防汛物资;
  (五)负责防汛经费的管理使用;
  (六)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防汛职责和防汛准备工作;
  (七)督促、检查防汛预案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防汛通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防汛办事机构建设,配置必要的人员、办公和通信设施及交通工具。第九条 交通、邮电、石油、电力、铁路、工矿以及贸易、物资、供销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第十条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并做好抗洪抢险工作。第十一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以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防汛抢险队伍。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组织成立防汛抢险队伍,每年必须在汛期前将防汛抢险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防伍,作为紧急抢险的技术骨干力量。第三章 防汛准备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跨市、州的主要江河防御洪水的方案,应按国家和省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需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洪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认定的重点中型水库或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防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必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执行。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严禁擅自更改。对于工程不安全、危害性大的水库应当限制蓄水。第十四条 各类水库的汛期调度权限:
  (一)大型水库的调度由省防汛指挥机构负责;
  (二)中型水库的调度由其所在市、州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省防汛指挥机构对其有监督权,防汛紧急时,可对其直接下达调度命令;
  (三)小型水库的调度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市、州防汛指挥机构对其有监督权,防汛紧急时,可对其直接下达调度命令。

吉林省防汛条例

2. 吉林市防洪条例(2017修改)

第一条 为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吉林省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洪及与其有关的一切活动。第三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市长、县(市)长、区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交通、电信通信、石油、电力、铁路、工矿及贸易、物资、供销等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设立防汛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城市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分支机构,服从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洪工作,办事机构可设在农村水利管理站。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防洪规划。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防洪规划。

  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拉林河、卡岔河的防洪规划按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执行。

  蛟河、霍伦河、鳌龙河、细鳞河、金沙河、岔路河、团山河、温德河、拉法河、牤牛河、挡石河、漂河、木其河、山麻河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它河流防洪规划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防洪规划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以下规定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拉林河、卡岔河流经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段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蛟河、霍伦河、鳌龙河、细鳞河、金沙河、岔路河、团山河、温德河、拉法河、牤牛河、挡石河、漂河、木其河、山麻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有防汛任务的河流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防御洪水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御洪水方案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 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大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管理权限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审批。

  跨县(市)、区的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其他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小(一)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

  小(二)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乡(镇)人民政府防汛领导小组审批,报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有防汛任务的闸坝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下列规定划定防洪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一) 堤防护堤地管理范围和堤防保护范围

  1、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拉林河、卡岔河河道堤防迎水面堤脚以外30米至50米,背水面堤脚以外5米至15米,上述河道堤防回水堤迎水面堤脚以外15米至30米,背水面堤脚以外5米至15米为堤防护堤地管理范围;蛟河、霍伦河、鳌龙河、细鳞河、金沙河、岔路河、团山河、温德河、拉法河、牤牛河、挡石河、漂河、木其河、山麻河河道堤防迎水面堤脚以外15米至30米,背水面堤脚以外5米至10米为堤防护堤地管理范围;其他河流的堤防护堤地管理范围参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2、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拉林河、卡岔河河道堤防背水面护堤地边线以外50米,蛟河、霍伦河、鳌龙河、细鳞河、金沙河、岔路河、团山河、温德河、拉法河、牤牛河、挡石河、漂河、木其河、山麻河河道堤防背水面护堤地边线以外30米为堤防保护范围;其它河流的堤防保护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但不能少于20米。

  (二)河道护岸地管理范围

  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拉林河、卡岔河河道两岸边缘以外30米,蛟河、霍伦河、鳌龙河、细鳞河、金沙河、岔路河、团山河、温德河、拉法河、牤牛河、挡石河、漂河、木其河、山麻河河道两岸边缘以外20米为河道护岸地管理范围;其他河流的河道护岸地管理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但不能少于10米。

  (三)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国家管理的大中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 200米至500米、小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50米至200米,库区上游至土地退赔线为管理范围;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30米至100米,库区上游至土地退赔线为管理范围。

  2、大中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500米至1000米、小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100米至500米,库区两侧至分水岭,库区上游至房屋退赔线为保护范围。

  (四)闸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大中型排洪、泄洪闸坝上下游河道各50米至1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20米至50米,大中型泵房及进出水池口外30米至50米为管理范围。

  2、大中型排洪、泄洪闸坝上下游河道各200米至4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50米至100米,大中型泵房及进出水池口外50米至100米为保护范围。

3. 吉林省水文条例(2019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其派出到市、州的水文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水文机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将派出水文机构列为成员单位。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航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八条 水文站网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第九条 水文站网建设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经省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水文工程及设施,其建设、运行、维护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条 水利枢纽、大中型水库、具有防洪任务的重要小型水库、水电站、重要水源工程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逐步加强城镇水文监测、预报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建设或者改造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或者改造的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第十二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省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满足开展水文监测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二)有具备水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水文监测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水文机构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文情报预报。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准确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吉林省水文条例(2019修改)

4. 吉林市防洪条例

第一条  为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吉林省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洪及与其有关的一切活动。第三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市长、县(市)长、区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交通、电信通信、石油、电力、铁路、工矿及贸易、物资、供销等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设立防汛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城市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分支机构,服从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洪工作,办事机构可设在农村水利管理站。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防洪规划。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防洪规划。
    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拉林河、卡岔河的防洪规划按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执行。
    蛟河、霍伦河、鳌龙河、细鳞河、金沙河、岔路河、团山河、温德河、拉法河、牡牛河、挡石河、漂河、木其河、山麻河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它河流防洪规划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防洪规划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以下规定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拉林河、卡岔河流经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段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蛟河、霍伦河、鳌龙河、细鳞河、金沙河、岔路河、团山河、温德河、拉法河、牡牛河、挡石河、漂河、木其河、山麻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有防汛任务的河流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防御洪水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御洪水方案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  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大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管理权限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审批。
    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小(一)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小(二)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乡(镇)人民政府防汛领导小组审批,报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有防汛任务的闸坝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下列规定划定防洪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一)堤防护堤地管理范围和堤防保护范围
    1、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拉林河、卡岔河河道堤防迎水面堤脚以外30米至50米,背水面堤脚以外5米至15米,上述河道堤防回水堤迎水面堤脚以外15米至30米,背水面堤脚以外5米至15米为堤防护堤地管理范围;蛟河、霍伦河、鳌龙河、细鳞河、金沙河、岔路河、团山河、温德河、拉法河、牡牛河、挡石河、漂河、木其河、山麻河河道堤防迎水面堤脚以外15米至30米,背水面堤脚以外5米至10米为堤防护堤地管理范围;其他河流的堤防护堤地管理范围参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2、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拉林河、卡岔河河道堤防背水面护堤地边线以外50米,蛟河、霍伦河、鳌龙河、细鳞河、金沙河、岔路河、团山河、温德河、拉法河、牡牛河、挡石河、漂河、木其河、山麻河河道堤防背水面护堤地边线以外30米为堤防保护范围;其它河流的堤防保护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但不能少于20米。
    (二)河道护岸地管理范围
    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拉林河、卡岔河河道两岸边缘以外30米,蛟河、霍伦河、鳌龙河、细鳞河、金沙河、岔路河、团山河、温德河、拉法河、牡牛河、挡石河、漂河、木其河、山麻河河道两岸边缘以外20米为河道护岸地管理范围;其他河流的河道护岸地管理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但不能少于10米。
    (三)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国家管理的大中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200米至500米、小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50米至200米,库区上游至土地退赔线为管理范围;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30米至100米,库区上游至土地退赔线为管理范围。
    2、大中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500米至1000米、小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100米至500米,库区两侧至分水岭,库区上游至房屋退赔线为保护范围。
    (四)闸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大中型排洪、泄洪闸坝上下游河道各50米至1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20米至50米,大中型泵房及进出水池口外30米至50米为管理范围。
    2、大中型排洪、泄洪闸坝上下游河道各200米至4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50米至100米,大中型泵房及进出水池口外50米至100米为保护范围。

5. 吉林省19座水库水位超汛限运行,该做好哪些防汛措施?

吉林省19座水库水位超汛限运行,该做好防汛措施主要有做好对应急组织机构的建立,并且加强对方案的设定,对各种装备设施和善后工作做好处理。
吉林省有19座水库的水位已经超过了汛期运行的状态,有很多座大型水库和各种水库都超过了本身的状态,有序进行限流,避免发生其他危害对于各种防汛措施要加强组织和管理,保证人民正常生活安全和生命安全问题。首先要对于此次防汛措施,做好相关规定和方案制定做好预警警备,在大雨或者是汛期来临之前,要对各种通讯设备应有的应急措施装备做好各种准备,以自己能够提前做好处理工作,而且对于领导成员的人民手机要保持畅通状态,每个人都做到各有其责有序有效的进行防汛工作的制定和实施。
防汛过程之中要做好相应机构的制定,对每个小组的领导成员相应对应的工作成员,小组成员和每个人的职责做好预先的规定,负责领导组织各种航空救灾工作,还需要招聘各种志愿者来面对此次抗洪工作,负责抗洪任务和防汛措施。加强做好对各种工作的准备工作,提高各种防汛意识,把防汛工作摆在最明显且最突出的位置,保证人民正常,生活安全,落实房权的主要责任,才能够增加对经济稳定社会发展奠定更好基础,因起广大群众的意识和重视。
对于防汛工作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准备,应急结束之后,加强对各种人员的人员撤离工作了解和实施,如果各种水域或者是水资源受到破坏,设施受到损坏加强修理,保证人民正常生活安全,对各个地方的居民和外来人员提供适当帮助。一定最大程度上保证人民安全问题。

吉林省19座水库水位超汛限运行,该做好哪些防汛措施?

6. 吉林省水文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其派出到市、州的水文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水文机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将派出水文机构列为成员单位。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航运、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八条 水文站网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第九条 水文站网建设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经省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水文工程及设施,其建设、运行、维护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条 水利枢纽、大中型水库、具有防洪任务的重要小型水库、水电站、重要水源工程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逐步加强城镇水文监测、预报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建设或者改造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或者改造的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第十二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省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水文机 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满足开展水文监测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二)有具备水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水文监测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水文机构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文情报预报。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准确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7.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第二章 防汛组织第六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行政公署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建立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有关政策、法规和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组织防汛检查,发布汛情警报,组织防汛抢险队伍,筹备防汛抢险物资,统一部署指挥本地区防汛抢险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跨地区、市的大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汛日常工作。
  城市市区的防汛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第七条 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森工、国营农场以及商业、物资、粮食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第八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受洪水威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职工成立防汛抢险队伍。汛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汛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第三章 防汛准备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所辖范围内的江河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松花江、嫩江、拉林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跨地区、市的其他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行政公署,有关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第十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抗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其中大型和经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认定的重点中型或涉及两个以上地区、市行政区域的工程,必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经国家防汛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认定的对防讯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抗洪库容的讯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执行。严禁擅自提高汛前限制水位。对效益不大、工程不安全、危害性大的水库应当限制蓄水,防止酿成人为灾害。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第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讯前,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的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状况、河道行洪能力、防御洪水方案、防汛物资储备、抢险队伍组建等进行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限期解决,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抗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8. 吉林省31座水库水位超汛限运行,汛期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01、在防汛期首先要注意一下暴雨预警的信号等级,实际上暴雨预警信号的等级总共分为4个等级,分别是蓝色预警,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以及红色预警。蓝色预警代表在12个小时内的降雨量已经达到了50毫米以上,而黄色预警则是代表在6个小时内的降雨量已经超过了50毫米以上,橙色预警代表在三个小时以内的降雨量已经达到了50毫米以上,红色预警代表三个小时内的降雨量已经超过了100毫米。
02、如果是身处地势比较低洼的地方,那么居民们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行,比如说可以去围墙,这样可以利用围墙挡住一些雨水。另外居民们也可以在大门口摆放一些挡水板,这些挡水板可以有效的阻止雨水进入家中。
03、当暴雨来袭的时候,如果自己身处于危房当中,那么居民必须要及时的进行转移。假如说自己身处在有可能发生洪涝的地区,那么在这期间自己要提前准备好木盆或者是准备好比较大的泡沫塑料,这些材料可以漂浮在水面上,到时候可以利用这些材料逃生。除此之外还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应的药品以及通信工具等等。
04、在暴雨来临之前,需要关闭家里的总电源,还要关闭家里的燃气总开关,如果家里已经有雨水入侵了,那么需要立即切断电源,防止积水带电伤人。
05、暴雨来临之时,如果自己正好是在户外的话,那么行走的过程当中需要观察路面的状况,如果发现有漩涡,必须要绕道而行。在行走的时候要尽量贴着建筑物行走,防止不小心跌入到地坑当中。
06、如果是下雨天的话,无论是行走还是开车,都不要在深水区当中行走。假如不小心把车开到了低洼处,已经熄火了,那么千万不要在车上等候,一定要转移到安全地带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