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什么

2024-05-13

1. 常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什么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常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什么

2. 常州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机构

常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机构为: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一、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会受到的处罚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在常州交的社保,可以在上海看诊吗
可在常州市社保中心(锦绣路2号)窗口办理备案,也可通过登录“常州人社”APP或者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自助服务大厅”进行备案。提交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等材料办理,原来已经办过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不需要再办理门诊联网刷卡手续。
三、五险一金公司和个人按什么比例
五项社会保险和一项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雇员共同支付。具体如下:
1、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个人工资的20%和8%;
2、医疗保险,单位支付11%,个人支付2%;
3、失业保险,单位支付2%,个人支付1%;
4、生育保险,单位支付约0.8%。
一、单位缴纳五险一金的程序如下:
1、新成立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30日内,持营业执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市内四区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首先到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稽查部填写一式两份《建户通知单》;
3、经稽查部核准后,单位持《建户通知单》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
4、当地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长指定建户后,缴费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窗口专管员开始录入单位基本信息,完成登记工作。
二、五险一金缴纳的条件:
1、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是中国境内的合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等手续企业,按要求进行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登记;
3、是中国籍合法公民;
4、与户口无关,不分城镇、农村、外地和本地都可以办理五险一金。
总而言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加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0.2%;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缴纳0.5%,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缴纳0.5%,个人不缴纳。上述缴纳比例为一般标准,每个地区或者用人单位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根据用人单位缴纳的数据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 常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什么?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一、特点
1、强制性,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
2、非营利性,即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利。
3、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4、互助互济性,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适用基金。

常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什么?

4. 常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什么?

一、常州市 工伤保险 待遇包含什么? (一)治(医)疗费。治疗 工伤 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 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伤残等级 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赔偿标准 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 伤残 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 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 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 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二、特点 1、强制性,国家立法 强制执行 的。 2、非营利性,即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利。 3、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 工伤事故 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 工伤待遇 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4、互助互济性,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 社保 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适用基金。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伤害情况,当劳动者受到伤害后,不仅会对工作方面带来影响,同时会给受伤者的生活和身体方面留下不便之处,那么工伤 赔偿金 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劳动者的损失,工伤赔偿金的具体金额会根据伤残等级和国家规定来判断。

5. 常州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机构

法律分析:常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机构为: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常州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机构

6. 常州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机构

【法律分析】常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机构为: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1、工伤认定书;
2、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书;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6、医疗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其他需要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要什么材料

8. 苏州申报工伤待遇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办事指南》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与审核:

一、范围对象
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职工。

二、报送材料
  1.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审核表》;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应同时填报《苏州市工伤人员一至四级定期待遇审批表》;
3.《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事故结案批复或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4.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5.其他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应提供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包括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等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6.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提供其本人出具并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自愿不作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明;
7.需结付工伤治疗费用的,应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费用明细清单(除原始发票外,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等;到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还须提供事先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转外住院登记表》和交通费原始发票;
 8.需结付配置、更换、维修(不含保修期内维修)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的,须提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确认的《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票据。

三、办理程序
 1.单位携上述材料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及结付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单位报送材料,核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3.各项一次性或定期工伤保险待遇分别于次月或从次月起结付到用人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其中退休人员工伤复发医疗费用,直接结付给单位或个人。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到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应事先持经市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的《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转外住院登记表》、本人《认定工伤决定书》(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应提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工伤职工应选择汽车、火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方可事后报销结付相应交通费。外出就医途中所需食宿费具体可结付天数,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其前往就医地事先确定。
2.因情况紧急,职工在工伤发生地就近治疗、未事先办理转外住院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市区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在办理相关费用报销结付手续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急救证明。
 3.参保人员因工死亡的,其按工伤保险规定的亡故待遇申请、核定手续,在个人参保关系注销业务中一并办理。用人单位办理时,还应提供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死亡医学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并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死亡后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