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

2024-05-14

1.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

法律分析: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

2.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健全农村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动平安乡村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根据《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3.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国家

法律分析:有关乡村振兴的规定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里面规定了一系列乡村振兴的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国家

4. 山东省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

各市乡村振兴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执行。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8月10日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帮扶成效,依据《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产业发展和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实行目标到县、任务到县、资金到县、权责到县的“四到县”管理体制。省级负责政策指导,市级负责推进监督,县级是衔接资金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要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实行项目全周期管理,切实加强项目储备、方案报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后续管护、收益分配、日常监管、公告公示等工作。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明确项目管理各环节具体措施。      第五条项目储备管理。各地要加强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坚持提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做好项目储备和入库管理。村级项目(含到户项目)入库实行“村申报、乡镇审核、县审定”的报审程序,乡镇、县级统筹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送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入库项目进行审定,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坚持因地制宜,严格入库项目论证。      第六条项目方案编报。根据年度衔接资金计划和任务清单,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单位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匹配项目衔接资金。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将实施方案在项目覆盖村公示后,逐级报送至项目审批部门。      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绩效目标、覆盖村及人口范围、资产权属、保障措施等;(四)根据项目涉及的行业规程规范,提供必要的附件、附表和附图等。      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衔接资金具体使用方式,可采取直接投资、奖励补助、以工代赈等方式,不得采取债权类投资方式。对脱贫攻坚期间以债权投资方式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协议到期收回的扶贫资金,在不改变权属的前提下,按照衔接资金使用方向要求,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第七条项目方案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实施方案之日起15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对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级项目审批部门可依法委托乡镇政府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由乡镇政府报县级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八条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同意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存在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变更幅度超过批复规模10%以上、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等情况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将变更方案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项目衔接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可不进行招标、不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具备条件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由村级组织自行实施。村级组织自行实施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      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执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的通知》(鲁发改农经〔2021〕100号)有关规定。      第九条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逐级提报验收申请。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项目审批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1个月内,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及相关合同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项目可委托专业机构审核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审批的项目,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部门审批的项目,会同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包含项目实施结果、资金使用、资产权属、验收结论等内容。项目单位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完成项目资金决算报账和资产交接。      第十条项目资产管理。衔接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山东省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资产确权、资产交接、投入使用、后续管护、收益分配等工作。确权到村集体的资产,应及时登记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和管护制度,落实村集体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监督管理。各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做好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执行《山东省扶贫办、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扶贫组办字〔2018〕28号)和《山东省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储备、方案报批、项目实施、收益分配等各环节公告公示工作。      项目单位应规范收集整理项目实施相关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交由乡镇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5. 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省,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第四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采取措施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第五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绿色发展、注重特色、分类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第六条 乡村振兴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负责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引领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全省乡村振兴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地区的乡村振兴规划。第十条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利用专项规划成果,统筹安排目标任务,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

  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实用性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当地乡土特色,符合乡村振兴规划要求,科学安排布局土地利用、基本农田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编制农村住房设计导则,加强对村庄规划、农村住房设计和人居环境改善的指导。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乡村振兴的有关规划有序推进。

  乡村振兴有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乡村居民、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应当以产业发展为重点,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加快高效种养业和绿色食品业转型升级,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提升农业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水平,形成以粮食产业、规模种养、高效生态循环农业、食品加工、冷链仓储物流和文化养老休闲旅游互为支撑的乡村振兴产业结构,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突出优势特色,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承担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利用,完善节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气象监测与生态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支撑粮食产业发展。

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6. 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三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第四条 建立省负总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具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应当建立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组织和推动,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实践的宣传,引导、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凝聚促进乡村振兴合力。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公益宣传,营造促进乡村振兴的良好氛围。第二章 粮食安全第八条 按照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要求,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完善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考核机制,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巩固国家粮食战略基地地位,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资本租赁农用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地农用。对违法违规实施农地非农用的失信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建立地块档案,定期对功能区和保护区内的农作物品种和种植面积进行动态监测,实现信息化、精准化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配套完善农田灌溉、机耕道路、农田林网、输配电设施和农机具存放设施,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健全管护机制,提升农田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
  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健全管护机制,落实管护经费,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达标提质,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提高抗旱防洪除涝能力。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保护性耕作技术,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推进农田环境整治,完善黑土地保护奖补措施,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黑土地保护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黑土地质量保护相关义务,确保黑土地质量不下降。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对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建设现代良种繁育基地、园区,推进种业“育繁推”一体化,支持特色、优势种业企业发展,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广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增产模式科技攻关,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粮食生产技术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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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为啥不挂牌

法律分析: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已经挂牌了。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由地方政府负责统筹。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