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4-05-15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议在本地银行咨询办理贷款。
贷款办理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规定,且可提供相关证明;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 怎样学会计证!!多长时间?

地址:常德市北正街          电话:0736-7228922
办公室7228922
农业科7220053
监督科7224811
综合科7225249
税政法规科7222482
财源办7236129
产权科7227189
财务办7253196
社保科7223651
外经科7235563
人教科7255876
国库科7226849
行政政法科7226748
预算科7227862
预算编审中心7227128
教科文科7253082
企业科7225592
控购办7224789
经建科7225531
监察室7227893
会计科7223401
农税科7227989
工资中心7253324
机关党委7221586
工会7267663
评审中心7229019
政府采购办7265996
中函校7220082
后勤中心7221586
柳叶分局7898918
局长、党组书记:万善志7228921
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刘慎松7268585
副局长、党组成员:廖华春7222565      娄远军7229328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郝介球7229939
总经济师、党组成员:胡嫦娥7228929
工会主席、党组成员:梅    宏7227862
调研员:吴国荣7266533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许可条件:按照省财政厅提供的考试成绩经审查合格。
        法定天数:10天
        申报资料:
        1、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4、符合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免试专业时限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并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主管部门认可)。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免试专业范围: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5、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收费标准:免费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办事程序:受理、审批、决定、发证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许可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法定天数:20天
        备注事项:特殊情况可延长10天 
        申报资料:
        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记账业务负责人会计师以上专业资格的证明;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或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收费标准:免费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控购(含中央、省属单位)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回复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内
        项目依据: 湘财控字(2000)2号、湘办(2002)61号、常办发(2003)7号、常廉办发(2003)1号、常财发(2004)88号。
        申报资料:
        新购置车辆: 
        1、购车单位的购车申请报告; 
        2、市公车办发放的《常德市市直单位购置车辆批准单》(一式三份);  
        更换车辆: 
        1、购车单位申请更换车辆的报告; 
        2、市财政局已审批的资产处置表; 
        3、旧车的行驶证复印件和旧车的定编证原件。
        收费标准:免费     
 
国土竞拍押金 
        承诺时限:即办
        申报资料:地产交易中心收费通知单。 
        收费标准 :国土竞拍押金,按实收取。
 
退付国土竞拍押金 
        承诺时限:即办
        申报资料:地产交易中心收退款通知单。
        收费标准:国土竞拍押金,按实收取。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初级) 
        承诺时限:即办
        申报资料:
        1、身份证;
        2、学历证; 
        3、会计证。 
        收费标准 :
        考务费 100元 / 人
        培训费 180元 / 人/每期
        依据:常价函[2005]130号  
        书籍费 1元 / 册  依据:物价局批示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中级) 
        承诺时限:即办
        申报资料:
        1、身份证;
        2、学历证;  
        3、学计证。  
        收费标准:
        考务费 1元 / 人/科
        培训费 80元 / 科(备注:每科80元)
        依据:常价函[2005]130号  
        书籍费 1元 / 册  依据:物价局批示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内非贸易经营用汇审批 
        办事程序:市财政申报计划,由省财政厅批准计划,单位申请用汇,由市财政批准用汇额,中国银行办理兑汇
        承诺时限:出国人员回国在20天内向财政报账审批核销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回复
        承诺时限:企业申报后2天
        项目依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2〕166号)
        申报资料:
        1、公司章程;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外汇管理局外汇登记复印件。
        收费标准:免费     
 
收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办事程序:申请、审批、缴款
        承诺时限:即办
        申报资料:
        1、单位的资产处置报告及处置审批表;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市政府会议纪要;  
        3、技术部门的鉴定书。
        收费标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1元
        依据:国资事发[1995]06号、湘国资行字[1996]25号、常政办[2004]27号  
 
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办事程序:申报、签署意见、审核、上报、拨付
        承诺时限:当年10月上报省财政厅、财政部
        申报资料:受让方报告。
        收费标准:免费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划拨、拍卖、报废等)审批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回复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项目依据:
        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
        二、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湘国资行字〔1996〕25号);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常政办〔2004〕27号)。
        备注事项:不需要调查的当天办结 
        申报资料:
        1、单位的资产处置报告和资产处置审批表;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市政府会议纪要;  
        3、技术部门的鉴定书。 
        收费标准:免费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办事程序:提交资料、审查、报批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项目依据:财政部《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财发〔2004〕9号)
        申报资料:
        1、单位申请;
        2、项目经费预算; 
        3、项目审批文件、资料;  
        4、项目评审资料。
        收费标准:免费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办事程序:提出申请、上报、审核
        承诺时限:按工作进度适时审批
        项目依据:《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财际字〔2000〕1号)和财政部《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财发[2004]9号)
        申报资料:
        1、地方政府(市直部门或单位)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申请;  
        2、项目建议书;
        3、国家发改委或省(市)发改委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件。
        收费标准:免费     
 
契税的减税、免税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回复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申报资料:
        1、申请减免的报告;
        2、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合法资料;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收费标准:免费     
 
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预算内外资金银行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账户)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回复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内
        项目依据:财政部《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财发〔2004〕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库〔2003〕25号)
        申报资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申请银行开户审批表;
        3、编制部门对单位设立的审批文件;
        4、其他资料(财务人员配备相关资料等)。
        收费标准:免费

3.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的特点及其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财政部门转贷的实施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是指与管理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有关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包括:
  1.管理并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委、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
  2.管理并直接实施地方财政部门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3.各级财政部门授权管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办公室。第三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所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
  中央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第四条 中央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规定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根据本部门、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五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报告,应当按项目根据相应新的行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逐级汇总编报,单独反映项目实施期间或项目已经结束、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第六条 项目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是:参与项目评估,做好概(预)算审查工作,具体负责签定和执行项目协定和转贷协议中有关财务条款,参加招标、评标和采购合同的谈判,及时办理世界银行贷款的提取和支付工作,按时还本付息付费、及时、正确地反映和分析世界银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移交工作。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配备合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性。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事先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八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资金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国外赠款和国内配套资金。第九条 世界银行贷款是指通过财政部门转贷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技术合作信贷和联合融资等。世界银行贷款必须按照《贷款(或信贷)协定》中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进行提款报帐。贷款(信贷)协定生效以后,在发生了符合世界银行规定的合格费用后,项目单位可以凭有关证明文件,按照世界银行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向世界银行提取贷款。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每次按照世界银行规定的程序提款后,应根据世界银行付款通知单及时与贷款(信贷)帐户核对美元和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以及支付的类别。第十一条 国外赠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机构或部门等捐赠的款项。第十二条 国内配套资金包括有偿配套资金和无偿配套资金。
  有偿配套资金是指国内银行、财政等部门提供的有偿资金及其他债务。
  无偿配套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拨款、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和劳务集资以及国内有关部门捐赠的款项等。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和章程的规定以及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时筹集配套资金。各出资部门应按照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和权利。第十四条 各种捐赠款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现金捐赠,按照受赠的金额计价。实物捐赠,对于附有发票帐单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计价;无发票帐单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计价。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的负债分为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国内有偿使用的配套资金以及长期应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等。第十六条 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的利息支出,在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项目工程成本。第三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专用帐户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收利费以及存货等。第十八条 专用帐户存款是世界银行预先拨付给项目单位的周转金存款。该帐户的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进行核算。项目单位可以从该帐户中预先支付符合世界银行要求的零星支出,并采用报帐提款的方式通过偿还申请的程序从世界银行提取补充。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更有效地使用外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港口、内河等大中型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其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后评价和还本付息等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款系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以及其他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以下简称贷款机构)向我国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所提供的贷款。现阶段国家统一对外借款的机构是:
  世界银行贷款为财政部;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为中国人民银行;
  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以及其他外国政府贷款为对外经济贸易部。第四条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利用上述贷款,除经国家批准实行统借统还外,一律实行统借自还,对内实行转贷。第五条 贷款项目实行行业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负责对贷款项目的行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港务局、航务局等(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在交通部的指导、组织下负责贷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第二章 贷款项目申请的原则第六条 公路、港口、内河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可申请国外贷款。申请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行业规划或五年建设计划;
  (二)配套资金基本落实;
  (三)具备还贷能力或还贷资金落实;
  (四)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财务效益。第七条 申请国外贷款渠道应根据项目性质、规模、采购方式以及贷款机构的贷款条件、原则、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第三章 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第八条 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并应符合贷款机构的贷款程序要求。第九条 申请利用国外贷款的单位,在编制五年建设计划时,应提出拟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按计划渠道逐级平衡上报。交通部经过筛选和综合平衡,提出公路、水运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计划,报国家计委,申请列为备选项目。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计划管理体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凡国内已批准项目建议书而未考虑国外贷款的项目,若需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单位应提出利用国外贷款的申请报告。
  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除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包括贷款额度、贷款渠道的建议、贷款使用方案及还贷方案等内容。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必须向国家计委出具还贷担保,作为审批贷款项目的必要条件。还贷担保由项目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计划委员会出具。交通部直属单位贷款项目的还贷担保按国家计委的要求办理。第十二条 贷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程序同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保密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本,经上级主管部门及保密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核,统一对外提供,为据此开展贷款项目的预评估工作。第十三条 贷款机构对贷款项目的正式评估(事前调查)一般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正式评估的内容包括项目的规模、工程设计、贷款额度、贷款的使用、采购方式(包括土建和设备、材料)、贷款支付等。正式评估的结果如与原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重大出入,应报原批准单位进行复审。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经正式评估并与贷款机构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项目单位应按计划管理体制或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国家计委上报利用外资方案。利用外资方案不仅包括已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还应提出需用贷款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详细清单(附主要技术参数)、采购方式、技术合作和人员培训计划以及研究课题等具体内容。批复后的利用外资方案作为贷款谈判和项目执行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贷款的谈判与签约由统一对外借款机构组织和负责。交通部组织项目单位准备贷款谈判的资料,协助有关统一对外借款机构修改和完善贷款协议文本、参与贷款谈判等有关工作。第四章 贷款项目的实施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协议的要求,做好贷款项目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验收、生产准备以及完成贷款协议规定的有关内容,并对工程质量、费用和工期实行有效的控制,保证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

5.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目录(158件)
  (一)综合类(18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5月31日  财政部财综[2001]35号)
  2.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21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号)
  3.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  财政部财综[2001]2号)
  4.关于做好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资金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  财政部财综字[2000]18号)
  5.关于军用机场提供民用航空服务代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及其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5日  财政部财综字[1999]147号)
  6.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  财政部财综字[1999]97号)
  7.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11日  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9]88号)
  8.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
  (1999年5月22日  财政部财综字[1999]52号)
  9.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1号)
  10.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7年12月1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62号)
  11.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
  (1997年8月6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31号)
  12.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收费立项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21号)
  13.关于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收养服务费的函
  (1997年2月4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0号)
  14.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
  15.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
  (1994年1月24日  财政部(94)财综字第7号)
  16.《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年9月21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
  17.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2年8月4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48号)
  18.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9月26日  财政部(89)财综字第94号)
  (二)法制类(2件)
  1.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0年12月18日  财政部财办发[2000]78号)
  2.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5日  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
  (三)税收类(17件)
  1.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0年5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4号)
  2.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2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号)
  3.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1999年2月1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8号)
  4.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号)
  5.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65号)
  6.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10日  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28号)
  7.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0日  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8号)
  8.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1990年9月24日  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71号)
  9.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
  (1990年8月30日  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4号)
  10.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日  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56号)
  11.发布《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9月11日  财政部(90)财税字第20号)
  12.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
  (1989年1月10日  财政部(89)财农税字第1号)
  13.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1988年9月3日  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43号)
  14.关于抓紧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通知
  (1988年7月29日  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36号)
  15.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8年5月16日  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12号)
  16.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6. 国办发 1999 66号和财税 2001 10号文件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
  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66号 1999年7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
       (人民银行 财政部 证监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情况的考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统一部署,现就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司的性质、任务和业务范围
   华融公司、长城公司和东方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处置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其中,华融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长城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东方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三家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收购并经营相应银行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资产管理范围以内的推荐企业上市和股票、债券的承销,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等。
  二、公司资本和经营管理机构
   华融公司和长城公司实收资本金各人民币100亿元,东方公司实收资本金本外币合计人民币100亿元(其中,人民币60亿元、外汇5亿美元),均由财政部全额拨入。
   三家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三家公司均设立监事会,由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证监会、相应的不良资产剥离银行以及外部专业人士和公司管理人员、员工代表组成。三家公司的人员主要从不良资产剥离银行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调,同时从社会上招聘若干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全员合同制。
  三、公司的监督管理
   三家公司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涉及人民银行监管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管。党的关系归口中央金融工委管理。
  四、不良资产的剥离和处置
   不良贷款剥离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其中待核销呆帐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不属此次剥离范围。剥离不良资产的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确定,相应的银行组织实施。剥离不良资产的银行要组织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对剥离的不良贷款进行评估和审核,并按规定报财政部认定。
   三家公司承接不良资产后,要统筹所属机构,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需要关闭破产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股权,最大限度回收资产、减少损失。
   对已被三家公司收购的银行不良贷款,其所涉债务人由对原银行的负债转为对相应资产管理公司的负债,由相应资产管理公司承继债权、行使债权主体的权利,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三家公司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文确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对承接的不良贷款实施重组。

  五、有关财税政策
   三家公司免缴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费,免征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三家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处理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资产管理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考核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22日 财税〔20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帐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承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具体包括资产公司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三、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4.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6.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或发生本通知未规定免税的应税行为,应一律依法纳税。
  五、本通知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及资产公司要密切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顺利实施。

7. 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金融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一:银行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2012-6-27 

1、增值税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2、营业税 

◎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已废止)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66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此款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4]88号)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 

◎“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 

“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本条第一敖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3、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上述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金融租赁公司)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符合条件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2)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 

本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年来清算总额×0.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中国银联接上述公式计算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未超过注册资本20%的,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患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4、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2007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修订并公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 

5、房产税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6、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7、契税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拥有的房产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可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8、印花税 

◎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财税字[1988]255号) 

◎国家开发银行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国家开发银行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8. 财政禁止向投资公司借款的规定

此次《通知》直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出资不实的地方融资平台提供融资。
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的监管再升级。
3月30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总体而言,《通知》从资金的供给侧出发加强监管,限制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融资。《通知》开明宗义地要求国有金融企业,
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
,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就具体内容来看,财政部从资本金审查、还款能力评估、合作方式、出资管理、财务约束、配合整改等方面对国有金融企业进行了约束,《通知》总共用了23个“不得”,可以说是招招见血。一位投行研究部人士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通知》基本上把能包括的都包括进来了,管得死死的。
有观点认为,经过财政部此番严格限制之后,宏观上或出现“紧信用”苗头。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紧信用”是否显露现在还不赞价,但财政部该做财政的事,主要是严格要求,防范风险。
在资本金审查方面
,财政部要求国有金融企业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一位城投行业分析师向澎湃新闻记者指出,出资不实方面主要影响信贷审核,政府项目资本金比例国家是有政策规定的,各银行也会有自己的审核标准,但以往对政府项目资本金比例的审查不会太严,《通知》出来之后在执行上可能会更严格,也就是说相关信贷可能进一步收紧。
在合作方式方面
,财政部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不得采取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开展业务,不得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
在产权管理方面
,《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聚焦主业,严格遵守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所形成股权资产的登记、【摘要】
财政禁止向投资公司借款的规定【提问】
此次《通知》直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出资不实的地方融资平台提供融资。
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的监管再升级。
3月30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总体而言,《通知》从资金的供给侧出发加强监管,限制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融资。《通知》开明宗义地要求国有金融企业,
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
,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就具体内容来看,财政部从资本金审查、还款能力评估、合作方式、出资管理、财务约束、配合整改等方面对国有金融企业进行了约束,《通知》总共用了23个“不得”,可以说是招招见血。一位投行研究部人士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通知》基本上把能包括的都包括进来了,管得死死的。
有观点认为,经过财政部此番严格限制之后,宏观上或出现“紧信用”苗头。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紧信用”是否显露现在还不赞价,但财政部该做财政的事,主要是严格要求,防范风险。
在资本金审查方面
,财政部要求国有金融企业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一位城投行业分析师向澎湃新闻记者指出,出资不实方面主要影响信贷审核,政府项目资本金比例国家是有政策规定的,各银行也会有自己的审核标准,但以往对政府项目资本金比例的审查不会太严,《通知》出来之后在执行上可能会更严格,也就是说相关信贷可能进一步收紧。
在合作方式方面
,财政部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不得采取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开展业务,不得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
在产权管理方面
,《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聚焦主业,严格遵守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所形成股权资产的登记、【回答】
希望我的答案对你有所帮助,祝你生活愉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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