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

2024-05-12

1. 农村信用社贷款,

你也可以在你家那边去贷款、一、农村信用小额贷款是指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户用种、养殖及其他销费的贷款,当然买房也可以。
二、在当地信用社建有农户经济档案。所谓农户经济档案就是对当地农户建位一个经济上、家庭上、收入上情况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份授信后,采取信用的方式发放信用贷款,不需要抵押。
三、发放的贷款中要求提供担保人的话,是农村信用社信贷员为了更好的防控风险,了解客户,为了更好的方便收贷等原因。
如担保人在外地或不在本地区,哪便不可以,当然不符合担保的条件,从找一个人来担保就行了。
四。贷款发放条件很多,你最好去当地信用社去问问,

农村信用社贷款,

2.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特点

信用社贷款的特点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与国家专业银行不同,因而在贷款的具体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贷款对象的广泛性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 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 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4.绎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农村个体经济户和经济联合体。除此以外,资金实力雄厚的信用社还可以对国家专业银行的信贷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与之交叉发放贷款。当然,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决定其贷款支持的重点是农业生产,其它只能在满足农业生产资金有余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贷款经营的灵活性信用社贷款经营的灵活性,是指信用社在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计划指导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独立自主地经营信贷业务,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诱导农村资金合理流动。 1.贷款范围和用途上的灵活性。 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用途和范围是在保证农业生产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根据自己的资金力量确定“资金使用序例”,即:先种养业,其他农业,后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社员生活和其他工商业。在自身资金实力可能的情况下,只要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生产和经营的项目,确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归还贷款者,信用社均可以发放贷款支持。 2.自有资金比例和贷款期限,可以适当灵活。 信用社发放贷款,在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贷款原则、确保经济效益和按期收回的条件下,对于使用贷款客户的自有资金比例可以适当放宽。对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定额流动资产计算,自有流动比例只要不低于30%;固定资金贷款,按项目投资总额计算,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50%即可。对农业发展项目,上述两项比例还可以适当降低。在贷款期限上,可长可短,流动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两年为限,固定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8年为限。 3.在贷款手续上适当灵活。具体内容见“信用社贷款发放与收回”。 4.贷款利率确定灵活。 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即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浮动幅度内,由信用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贷款对象、贷款种类、经济效益大小、期限的长短、信用的好坏确定是否浮动和浮动多少。现行政策规定,信用社各项贷款上浮的幅度不超过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的60%。 (三)贷款投向的区域性由于信用社是由一定区域内的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建立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因而就决定了服务范围必须保证本区域内农民生产、生活方面的资金需要,支持本区域内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信贷经营是货币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信用社按一定利率、归还期限等条件,将货币资金提供给客户的一种借贷活动,是社会资金再分配的过程,因此,它必须受到本区域内的经济条件、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乃至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制约,从而使信用社贷款资金运动带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 信用社在资金有余的情况下,可以以各种形式对本区域外,甚至包括城市贷款或拆借资金。但它毕竟首先保证本区域内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当然,随着商品经济和横向联合经济的发展,信用社信贷资金实力不断增强,信用社贷款的区域性将会逐渐淡化甚至消失。

3. 农村信用社信用贷款

一   受理贷款申请   借款人必须填写包含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用途、金额、偿还能力、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书面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有权部门审核的借款人、保证人上年财务报告以及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5、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承诺书;
6、借款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书;
7、当地人民银行或本社核发的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贷款证;
8、申请项目建设的还应提供项目建设书与可行性报告,有权部门的立项批复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证明;
二、贷前调查   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信贷员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认定和核实情况。
(一)贷款合法性的调查认定。
1、调查认定借款企业、担保单位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是否已过有效期限,是否发生吊销、注销、作废等情况,是否办理过年检,有无内容、名称、法人变更;
2、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印鉴是否真实有效;依据授权委托人证明书所载事项,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有签暑有关借款法律文书的资格和条件;
4、对清单所列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变现能力进行认定,是否属法定可抵押、质押的财产物品;抵押物、质物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5、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营业执照中所列经营项目,项目建设是否有有权部门的立项批文;
6、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贷款证》进行核实认定。
(二)贷款的安全检查性调查
1、调查评价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企业法人的经营能力、决策水平、个人品德情况;
2、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注册资金、固定资本、自有资金及资产负债情况;
3、计算借款单位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与投资收益率;
4、调查抵押物是否参加保险,是否为重复抵押;
5、调查认定抵押物使用年限、使用寿命与期限的一致性;
6、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质物的变现能力。
(三)贷款盈利性调查认定
1、借款人拟实现的经济效益;
2、借款对信用社收入、存款等方面带来的效益,预测销售收入归社情况。
四、核实认定借款人信用等级。
五、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担保方式测算贷款风险度。
根据以上情况的调查认定,撰写包含以下内容的贷款调查报告:借款人资格、信用、经济经营情况和贷款用途、金额、期限的调查意见;保证人有关情况和抵押物、质物的数量、价值的调查意见;贷款调查人的意见、签名并按审批权限抄写若干份。
三、贷时审查   信用社要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审批。
(一)贷款审查:   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所提供的情况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的风险度,提出贷款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员批准。上报联社审批的贷款,必须经信用社审贷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由信贷员和审贷小组组长(社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报有关资料。
(二)贷款审批    按层次分级审批:
1、信贷员审批权限为2000元(含2000元,以下同);
2、信用社主任审批权限为30000元,不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批权限10000元;
3、信用社职工集体会审权限为3万元以内;
4、联社信贷科审批权限为20万元以内;
5、联社分管主任审批权限为30万元以内;
6、联社审贷小组(由主管业务的副主任、稽核科、信贷科组成)权限为50万元。
7、50万元以上贷款报地区联社审批。
(三)审批程序    本着相互制约、各负其责的要求,分级审批:
1、信用社审批程序    信贷员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发放自己权限以内的贷款;信用社主任负责审查信贷员的报请意见,提出可行性建议,并在自己权限内审批和发放贷款;信用社审贷小组组长(信用社主任)负责汇审小组复审决策及报请意见。
2、联社信贷股对信用社上报审批贷款资料的真实、合法合规、合理有效性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并根据以下资料的审查情况报联社审贷小组复审决策,主要审查:
(1)信用社上报的关于大额贷款的审批请示;
(2)信用社大额贷款审查审批表;
(3)信用社信贷员对该笔贷款的调查报告;
(4)借款用途、期限与额度的合理性;

担保、抵押、质押的合法有效性和依法办理登记、过户、公证等担保责任手续(包括抵押、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由县人行或本社核发的贷款证。

农村信用社信用贷款

4. 农村信用社信用贷款

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如下: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2、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农村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4、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5、农村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6、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8、农村借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
一、房屋抵押贷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房子抵押贷款房屋条件:
1、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并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5、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房屋抵押贷款流程:
1、借款人向银行提交书面贷款申请书并提交贷款的相关资料;
2、买卖双方在贷款行开立账户,购房者将首期购房款足额存入贷款行指定的账户;
3、经贷款银行调查、审查和审批后,借款人与贷款行签订借款合同;
4、房屋买卖在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并办理保险、公证和抵押登记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认真执行国家产业信贷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二、贯彻国家规定的贷款基本原则,遵守《借款合同条例》;三、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周转性;四、农村信用社优先向本社社员贷款;五、农村信用社享有贷款自主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强令发放贷款,不得阻挠收回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十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一、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存款总额加自有资金之和的75%;二、农村信用社的股金加各项基金之和不得少于其贷款总额的10%;三、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各项贷款余额之和的20%;四、农村信用社发放一笔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50%;五、农村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加各项积累之和的30%。

5. 划重点了!农村信用社贷款要求是什么

      农村信用社贷款虽然额度不高,但是范围和用途比较灵活、利息优惠、手续简便,这些优势让许多人选择信用社来贷款。但是农村信用社贷款也不是这么容易就能申请的,借款人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农村信用社贷款要求是什么。
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一般额度比较低,如果想获取较高的额度,就要有可观的收入。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5、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即拿你名下有权处分的财产,到信用社做抵押,就可以拿到贷款。通过抵押的方式贷款,借款人除了要满足上述条件以外,农村信用社贷款要求还要这些:      1、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抵押物;      2、用来抵押的物品产权明晰,如果是房屋则需提供房产证、土地证;      3、如果抵押物有共有人,需要获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相关证明。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有农户联保贷款、工职人员担保贷款两种,要求借款人能找到资质良好、符合信用社保证条件的保证人为你担保。其中农户联保贷款办理过后你不仅要承担自己名下的债务,还要为其他联保小组成员做担保。

划重点了!农村信用社贷款要求是什么

6. 农村信用社贷款有几种


7. 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急!~~

  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是指城市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其自用住房、商用房(不含二手房)的人民币贷款。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对象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常住居民;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含)/40%(含)以上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5、有本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和)有本社认可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城市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二手房贷款是城市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个人住房或商用房的贷款。


  “二手房”抵押贷款对象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条件:


  1、有合法身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贷款社认可的房产(必须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抵押,或(和)有贷款社 认可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4、有合法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有双方交易的首付款 发票或其他凭证;


  5、有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20%(含)以上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或提供有效的相应首付款发 票或其它凭证;


  6、城市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满足您短期资金需求,您以个人或他人私有的房产(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允许上市交易的公房等)作为抵押物向城市信用社申请发放的贷款。


  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除抵押房产外,抵押人另有一套(或一套以上)房产可供抵押人居住。


  4、有城市信用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且)有本社认可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5、城市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员收妥您的借款申请及规定的文件后,将按银行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调查、核验,并尽快给您回复意见。


  如同意您的借款申请,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员会通知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或由城市信用社代您办理保险、公证、抵押登记等手续,并与您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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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急!~~

哈尔滨市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 
个体工商户贷款是对具有《营业执照》(非法人)的个人进行个体经营活动发放的贷款。 
(一)申请条件 
1、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 
3、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4、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营业执照》,年检合格; 
5、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用途 
 用于满足个体工商户日常经营周转性或临时性的资金需求。 
(三)贷款方式 
 贷款方式主要有个体工商户联保贷款、最高额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四)办贷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上报咨询→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