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3

1. 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是我市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生产、经营、消费的资金。第二条 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由市住房基金管理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并立足于原有城市住房资金的转化,城市住房基金的金融业务委托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第三条 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
  1、各级财政原安排渠道用于城市公有住房建设 、维修、改造、管理和房租
补贴的各项资金;
  2、房改以后,在住房范围内,国家留给地方的税费收入;
  3、出售市直管公房收回的资金和市直管公房出租收入中应上交的资金;
  4、各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由财政拔款建盖的宿舍所收回的资金;
  5、发行住房债券筹集的资金;
  6、从商品房附加费中提取的资金;
  7、住房管理和房改中的罚没收入;
  8、市房改金融机构盈利上交的资金;
  9、政府划定列入的其他住房资金。第四条 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用方向如下:
  1、住房债券的本息支付;
  2、住房建设、维修费用的支付或垫支;
  3、解困房等的建设、维修补助费的支出;
  4、政策性住房贷款;
  5、住房建设和房改的政府特批支出;
  6、为住房资金增值而发生的其他委托贷款和有价证券的投资。第五条 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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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 昆明市单位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单位住房基金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生产、经营、消费的资金。第二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1、单位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管理的资金;
  2、出售自管住房(由财政拨款建盖的自管住房除外)收回的资金;
  3、由单位安排的公有住房建设、维修等的专用资金,或其他划转的资金;
  4、单位职工的集资建房款;
  5、单位住房的房租收入及提留职工住房补贴;
  6、按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规定,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各级政府批准,在成本和国家预算中列支的住房资金;
  7、从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应付福利费等资金中提出取的用于单位职工住房建设的资金;
  8、单位的其他住房资金;
  9、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建盖宿舍售房后,经批准返还单位部份的资金。第三条 单位住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主要用于:
  1、发放本单位职工的房租补贴;
  2、按所收回售房款10%的金额提取的出售住宅共有部分的维修;
  3、自管出租房的改建、扩建、维修、管理和购建房屋支出;
  4、归还购建房贷款;
  5、经批准的其它房改和住房性开支。第四条 单位在使用本单位的住房基金时,应将使用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应接受市建设银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监督。第五条 单位住房资金由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和核定划转。划转的资金记入单位住房基金。五华、盘龙两区内在工商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单位住房基金存入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在人民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和官渡、西山区在工商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单位的住房基金一律划转存入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本单位的单位住房基金存款户储存,并由信贷部按规定付给存款利息。第六条 各单位和企业原有的建房投资和用于住房的支出,按投资和支出余额记入单位住房基金,暂时维持其分配渠道和投资体制。第七条 各单位的住房基金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或兼管。有条件的单位可在本单位房改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的住房资金管理科(处、室);没有条件的,可在现有财务部门内设专人管理单位住房基金,其职责范围是:
  1、建立、健全单位住房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住房基金的财务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单位住房基金的筹集、划转、收缴和监督使用;
  3、执行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单位住房基金的决议、决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单位住房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向有关单位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
  4、办理单位职工公积金的归集划转并按时缴存;
  5、办理职工住房债券的代购与分售;
  6、管理本单位职工建房集资款项。第八条 对各单位兼职管理单位住房基金的人员,视其承担的工作量和本单位实际,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可由单位从本单位住房基金存款利息中支付给其一定比例的费用。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住房基金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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