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如何认定

2024-05-13

1. 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如何认定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1、外汇类非法经营:
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是指:
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居间介绍骗购外汇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情形。虽然该司法解释是在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之前颁布施行的,但是在尚无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该司法解释可资参考。
2、出版物类非法经营(个人犯罪):
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
(3)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
3、出版物类非法经营(单位犯罪):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电信类非法经营:
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标准
1、出版物类非法经营(个人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2、出版物类非法经营(单位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3)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电信类非法经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如何认定

2. 非法经营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什么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

3. 非法经营罪什么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具体怎么量刑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要看具体非法经营的项目,比如:非法经营烟草,金额达到5万元,属于情节严重,金额达到25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的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什么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具体怎么量刑

4. 非法经营罪什么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具体怎么量刑

你好,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额3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
2、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
 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这种情况应该属于特别严重。

5. 非法经营罪里的“情节严重”是什么意思

非法经营罪里的“情节严重”是什么意思?
一、情节严重之犯罪数额因素
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犯罪数额问题,犯罪数额是最先考虑的因素,这一点在理论界乃至实践中已经取得了共识。非法经营罪是典型的贪利型犯罪,情节严重的首要表现在于犯罪数额较大。因而,犯罪数额的多少就成为犯罪是否严重的最主要依据,也成为断定罪与非罪关键的一环,但是对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数额的认定却存在一定的争议。
争议的第一个问题在于,犯罪数额具体指的是什么?是指经营数额还是违法所得数额?有学者认为应当以“经营数额”作为认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基本依据。也有学者认为应当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认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基本依据。
所谓非法经营数额,是指非法经营物品、货物价值的数额。以非法出版物为例,是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所谓违法所得数额,是指非法经营所获利润的数额。何谓违法所得数额,刑法学界与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颇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这里可以理解为销售收入,即等同于销售金额。但是1997年刑法典修订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对此,我认为,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实际上就是非法获利数额,亦即非法经济活动后的投入与产出之比,行为人实际上获利多少,那么违法所得的数额就是多少。
争议的第二个问题在于,在认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时是否需要区别自然人跟单位?学者吴树青、陈展鹏认为:“单位和自然人应当适用相同的标准,理由为:一是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要求。适用刑法平等原则要求刑法在自然人之间、单位之间以及自然人和单位之间都应当平等适用。二是客观主义的要求。无论是自然是还是单位,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是相同的,其处理结果也应当相同。三是预防犯罪的刑法目的的要求。对自然人和单位平等适用有利于预防单位实施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四是方便司法的要求。如果对自然人和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准,对于自然人和单位共同犯罪的情形则难以处理。”
也有学者认为,单位和个人一样,具有独立的意志与行为,因此,它们和自然人一样是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的法律主体,在定罪和处罚上不应有什么不同。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对于单位和自然人形成非法经营罪共犯时,单位和自然人犯罪应当适用不同的标准。即自然人按照非法经营罪中的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数额处理,而对单位按照法条中规定的单位犯罪的量刑数额处理。为什么呢?单位和自然人非法经营罪共同犯罪采用不同的量刑标准首先是出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虑。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处多重的刑,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
我们都知道,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或许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但是其社会危害性是大相径庭的,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为体现这一差异性,采用不同的标准的必须的。同时如果适用同一标准的话,无论偏向于哪一方都可能在量刑上有失偏颇,那么重罪轻罚或者请罪重罚的现象就会不断发生。其次,单位的行为能量通常比自然人大,它们一旦违法,其危害性很容易达到自然人犯罪可罚性的标准,如果此标准适用于单位的话,就会削落经济行政制裁的作用。其社会效果也不好。笔者也比较赞同以上这种观点。
二、犯罪数额以外的其他因素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是否只要仅仅考虑数额问题呢?我觉得仅仅考虑数额是不够全面的,还应当考虑其它的因素,例如是否引起市场秩序的严重混乱,是否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犯罪的动机、目的、时间、手段……因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非法经营的数额并不是很大,但是其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却很大。如果只考虑数额,而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存在,则无法体现非法经营罪的危害程度,在量刑上可能会有失偏颇,无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例如有学者认为非法经营的物品的质量也是认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因素。
从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的危害性来看,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商品专营制度,严重扰乱了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通常还会造成其他的后果,如损害人的身体健康等等。因此,质量问题也是情节严重问题需要考虑的问题,可以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一个标准。因此,对于非法经营的专营、专卖物品属于伪劣产品,同时有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应当看作是“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罪里的“情节严重”是什么意思

6. 非法经营罪什么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具体怎么量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7.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不同,首先要区分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不同情况下数额要求不同,一、出版物类非法经营(个人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1)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二、出版物类非法经营单位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1)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8. 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额3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
2、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一、非法经营罪的立案管辖怎样规定
非法经营罪不属于自诉案件,根据属地原则,所以管辖权应由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行使。非法经营罪的确定:
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愿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