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2024-05-15

1.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称部门或单位)。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部门或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含专项资金和附加,下同);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资金;
  (四)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收取的用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乡自筹资金;
  (五)经国家批准发行彩票募集的基金;
  (六)以部门或单位名义接受的捐款及赠款;
  (七)国家机关(含派驻外地的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
  (八)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乡统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禁止将预算内资金转作预算外资金。第四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实行政府调控、财政管理、量入为出的管理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预算外资金可统筹调剂使用,专项资金除外。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是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预算外资金建立统一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的违法和违纪行为。
  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收入管理第八条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权机关审批。
  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财政部的规定审批。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分为省、市(地、州)、县(市、区)、乡(镇)级收入。确需分成的收入项目,其分成比例由省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重要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上级部门或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调用下级的预算外资金,下级部门或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第十一条 部门或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不得擅自增加项目、调整范围或标准。
  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应实行收缴分离。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由部门或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第三章 支出管理第十三条 部门或单位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支出的,经财政部门审查后,按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第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经常性支出和事业支出的,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乡(镇)自筹资金和统筹资金,应按规定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按计划从财政专户核发。第十七条 对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部门或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审批的计划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挪作它用。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不得有偿使用,禁止用预算外资金进行股票、期货交易或其他风险性投资。第四章 专户管理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的专门帐户。第二十条 部门或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存入预算外资金上缴款项。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2.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搞好省级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省级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的全部预算外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省财政厅“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办法。对省级企业留用的各项专用基金,仍按原办法进行计划管理。第三条 确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集中管理的资金,其解缴程序和结算办法如下:
  一、省财政厅在各专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专户的帐号分别为:
  1.省建设银行营业部有息专户261026,无息专户261-7。
  2.省工商银行春熙路营业部专户:
  (1)企业主管部门集中资金有息专户1440104-42;
  (2)事业行政单位资金有息专户89249-08,无息专户89695-85。
  3.省农业银行成都市东大街营业部有息专户5381210,无息专户5381218。
  二、各部门和单位,在年前要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划清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的界限。对以各种名义分散转移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收回入帐。长期被挪借的资金要抓紧收回。通过清理,在一九八七年一月十日前,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银行存款余额开列清单,经开户行核对签章后,送省财政厅核定应缴存财政专户的数额。各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应缴数,在一月二十五日前填写预算外资金专用缴款书,送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存的单位,财政按冻结存款的规定通知银行停止支付。
  三、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各部门和单位新发生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按月在次月十日前按以下办法解缴省财政厅在各专业银行开设的“省级单位预外资金”专户:
  1.属于经营性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在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和应缴税金后,其余全部解缴省财政专户;
  2.属于非经营性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即不发生成本费用的各种收入),全额解缴省财政专户。
  四、各部门和单位应缴存省财政专户的资金,实行按季汇算、年度清交的办法,不得截留坐支。
  五、各开户行在收到单位解缴省财政厅的预算外资金后,应单独设帐,避免与预算内收入混淆。各专业银行对省财政计息专户的资金,依照规定按季计息。省财政厅对于计息专户的资金,从单位交到省财政专户时起,对单位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每季结算一次。第四条 省财政专户储存资金的使用办法。各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省财政专户储存的资金,应在所存资金额度以内,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季度开始十日前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拨款;如在计划外急需用款,可以临时办理专项追加用款计划报批。银行凭财政厅签发的转帐支票转入单位存款帐户。对用预算外资金搞基本建设的,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将资金转存建设银行,并按国家关于自筹基建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规定,由建行监督拨款。无财政批准的用款计划,单位不得用款。第五条 由于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对各单位缴款和用款的具体方式,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第六条 省级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规定,按期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执行情况报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单位,还应加报季度分月会计报表。第七条 省财政厅对“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在保证单位用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有偿计息的方式,有计划地调剂支持各项生产、事业的发展。对资金融通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研究制定。第八条 省级各部门和单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专用缴款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帐务处理办法和会计报表。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 统一制定。第九条 凡驻地在成都市区(不包括龙泉驿、青白东区)范围内的省级部门和事业行政单位,其预算外资金直接由省财政厅集中管理;省级驻外地单位,委托当地财政部门代管。具体办法按当地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并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省财政厅
                            省人民银行
                            省工商银行
                            省建设银行
                            省农业银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3.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凡与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省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级财政预算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预算的编报第四条 省级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具体编制依据、办法和实施步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省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第六条 省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省级财政预算收入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应逐年有所增长,达到适当比例。第七条 省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第八条 省级财政应设置预算周转金。预算周转金的额度应当逐步达到省级预算支出额的4%。第九条 省级财政应设置省级财政预备费,其额度为省级预算支出额的1--3%。省级财政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第十条 省级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向省级单位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报表格式、编制方法,提出预算收支建议数,并汇总编制省级财政预算草案;
  (二)省级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指示和省财政部门的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向所属各机构、单位部署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本单位所属各机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汇总编制本单位的预算草案;
  (三)省级财政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当年预算草案编列口径及具体方案。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成为当年省级财政预算。第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省级财政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十二条 省政府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财政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地区行政公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政政策,本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及本地区各单位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本地区财政预算草案;
  (二)地区行政公署财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将汇编的本地区财政预算草案提交地区行政公署讨论审定;
  (三)地区行政公署讨论审定的本地区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省政府;
  (四)省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审核汇总各地区预算草案,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办理。第三章 预算的分配第十三条 省财政部门自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财政预算之日起30日内,统一批复省级单位的年初预算(年度收入和支出预算)。省级单位收入预算包括省级主管部门及直属国有企业的所得税、上缴利润、政策性亏损补贴、政府性基金(收费)等;支出预算包括财政负担的人员工资、正常的办公业务费、已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等。第十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自省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年初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机构、单位年初预算,并将批复所属各机构、单位的年初预算抄送省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中除批复到省级单位的年初预算之外的余额,作为省级财政保留预算。需要保留的预算项目资金主要包括:
  (一)已定用途和额度,但暂时尚未确定具体执行单位的项目资金;
  (二)不需在年初一次批复,而需按工程项目的进度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予以逐步安排的;
  (三)由省财政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专项资金或基金;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及政府性基金(收费)收入,在执行中对口安排的专项支出及政府性基金(收费)支出;
  (五)根据财政体制规定保留在省级财政,预算支出需要通过执行中追加市(地、州)的专项资金;
  (六)省级总预备费;
  (七)按照规定需要保留的其他项目资金。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4. 四川省财政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四川省政府财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主动公开的范围。本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机关的统一部署,主动公开下列政府财政信息:1.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等组织机构概况;2.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3.财政类(含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等范畴)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4.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以及有关表格;5.本机关年度政府财政信息公开报告;6.其他依照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具体项目参见《四川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二)主动公开的方式。本机关主动公开的全部政府财政信息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四川省财政厅网站发布,部份主动公开信息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发布。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财政信息。(一)申请方式。申请人可在受理点领取《四川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和填写要求请详见本指南附件1),也可在四川省财政厅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申请表》表格(自行复制有效),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现场提出申请的,应到本机关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受技术条件限制,目前本机关受理申请方式限于现场、信函和传真方式,暂不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报、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二)受理机构。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受理机构为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信息科。联系方式如下:地址:成都市南新街37号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注:办公时间不含节假日、公休日;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三)受理流程。具体受理和办理答复的工作流程,请详见本指南附件2。三、监督举报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向省监察厅或省政府办公厅举报。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商业后街3号办公地址:成都市督院街30号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