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企业所得税法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的特殊规定?

2024-05-16

1. 怎样理解企业所得税法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的特殊规定?

因为有些企业可能存在推迟收入确认,就存在特别情况了
比如: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就不存在企业分配问题了,而是要纳税调整了

怎样理解企业所得税法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的特殊规定?

2.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收入的确认时间是

一个公司中股东大会是算最重要的组织机构,公司任何的事项都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表决决议通过。对于权益性投资方面的收益来说同样是如此。那么,权益性投资收益什么时候确认收入?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一、权益性投资收益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1、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1)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所得税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所得税。三、原企业所得税法的所得税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该法第三条同时规定,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      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18号)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果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问题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并投票过半数人通过。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权益性投资收益什么时候确认收入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3. 如何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1、因为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就是说股息和红利都是被分配公司已经交过税的了,国家为避免重复征税,已经交过税的就不再缴税了,所以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
2、根据《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要做所得税纳税调减的。
3、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4、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如何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4.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确认的收益缴纳所得税吗

  采用权益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不交所得税。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不交所得税,要等股权实际交易后再依法纳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中税协发[2011]108号)第七条第十八项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中,除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以外的持有收益差异事项在“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5. 会计: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确认为收入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免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从财务制度上来讲,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确认为收入,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免税。

会计: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确认为收入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免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

6. 何时确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对于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对于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7. 企业所得税中,为什么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

首先,是先计算所得税后进行利润分配。所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款项是在计算完所得税后的金额基础之上计算的,因此不能税前扣除。
其次,对于居民企业对居民企业的投资1年以上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所得税,这笔税对应的收入是免税的,那么在分配前必定的征收所得税,因此不能税前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中,为什么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

8. 企业所得税中,股息红利等投资所得按照什么确定所得来源地

企业所得税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二、确认这类投资所得来源地,主要采用两个原则:
一是投资权利发生地原则,即以这类权利的提供人居住地为投资所得的来源地;
二是投资权利使用地原则,即以权利或资产的使用或实际负担投资所得的债务人居住地为所得来源地。简答的说就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在地方所得来源地。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