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能否取得证券职业证?

2024-05-14

1. 缓刑期内能否取得证券职业证?

  缓刑期内能取得证券职业证,高中以上学历,年18周岁以上不大于50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由人都可以考取证券从业资格证,报考条件只有这三条,所以是可以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至于能不能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还要看考试能否过关。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因此,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职业的第一道关口,证券从业资格证同时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该考试时间由证券协会每年统一确定,资格考试已全部采用网上报名,采用全国统考、闭卷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
  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使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职责。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人员,即取得从业资格。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考试内容主要为《证券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包括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等),考试的具体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五门。

缓刑期内能否取得证券职业证?

2. 诈骗罪缓刑期间可以和妻子一起申请共同贷款吗?

不可以。
会的,因为你们是夫妻关系。经济上等等方方面是存在联系的。

3. 如何取得合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

证监局正告各类证券期货市场参与主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任何机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不得以销售炒股软件、合作炒股等名义变相向客户推荐股票,并收取所谓的会员费、服务费,否则均属违法。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诈骗投资者、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有关机构和个人,一经发现,证券监管部门将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坚决取缔。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何取得合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

4. 怎样到证监会投诉投资咨询公司

关于怎么向中国证监会投诉或举报
无论你是要投诉证券公司,还是上市公司、基金公司、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或其它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你都可以拨打中国证监会的电话直接联系他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消息,他们于2013年就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5号),宣布开通了“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
承接事项:“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受理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投诉、咨询、建议等,具体包括:
(一)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接受服务或投资活动中,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起投诉;
(二)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或者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制度或者监管工作政策等提出咨询。
使用方法:投资者可以在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期间拨打热线电话“010-12386”。“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同时承接中国证监会网站(csrc.gov.cn)“我要留言”、“给主席写信”栏目以及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网站(sipf.com.cn)“投资者呼叫”栏目的投资者咨询、建议及投诉事项。

5.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以拿到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吗?真的会去查吗?

考生您好,您的情况是可以报考考试的,不知道您考试合格了么?如果考试合格了是可以通过公司人力资源和协会申请的,一般情况证书只受到考试成绩和工作情况影响。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以拿到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吗?真的会去查吗?

6. 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申请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吗,申请过的朋友帮忙回答下

不要。只要没有被证监会禁止从事这一行业即可,而对于禁止从业的,证监会有记录。

7. 投资顾问业务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第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第七条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第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第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第二十七条 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第三十二条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第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投资顾问业务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8. 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规定

2019-金融类-证券法规-精讲视频-003-00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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