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类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纠纷,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2024-05-13

1. 哪类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纠纷,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答: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纠纷,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具体如下:新《证券法》有关投资者保护的规定发布日期:2020-05-1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设立了多个投资者保护条款,在2020年度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到来之际,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新《证券法》为投资者保护做了哪些规定:一、新《证券法》建立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新《证券法》第九十条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1、征集的主体: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2、征集方式: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3、信息披露: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4、禁止有偿征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5、法律责任: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近年来,现金分红是证券监管部门提倡和引导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回报的一个重要方式,新《证券法》第九十一条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首先,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其次,明确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三、新《证券法》对债券投资者、债券持有人的保护新《证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摘要】
哪类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纠纷,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提问】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答: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纠纷,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具体如下:新《证券法》有关投资者保护的规定发布日期:2020-05-1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设立了多个投资者保护条款,在2020年度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到来之际,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新《证券法》为投资者保护做了哪些规定:一、新《证券法》建立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新《证券法》第九十条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1、征集的主体: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2、征集方式: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3、信息披露: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4、禁止有偿征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5、法律责任: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近年来,现金分红是证券监管部门提倡和引导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回报的一个重要方式,新《证券法》第九十一条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首先,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其次,明确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三、新《证券法》对债券投资者、债券持有人的保护新《证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回答】

哪类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纠纷,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2. 证券法的相关问题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3. 证券法律业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处罚、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法》和有关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行业规范的,由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建立协调协商机制。对于依法应当由对方实施处罚的,及时移送对方处理;一方实施处罚后,应当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另一方,并抄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违反规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券法律业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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