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律中第一款、第二款?

2024-05-15

1. 如何理解法律中第一款、第二款?

呵呵,告诉你啊~以后注意看法条时就知道。

比如: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十条后面的为第一款,第二段为第二款,第三段为第三款,以此类推。

如何理解法律中第一款、第二款?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哪些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保障部内设15个职能司(部门):
一、办公厅,办公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协调和综合处理部政务、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二、法制司,法制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
三、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统计、科技、经费、国资产和世界银行援款、贷款项目的职能部门
四、培训就业司,培训就业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城乡就业与职业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
五、劳动工资司,劳动工资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劳动关系调整和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
六、养老保险司,养老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七、失业保险司,失业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八、医疗保险司,医疗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九、工伤保险司,工伤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保险的职能部门
十、农村社会保险司,农村社会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二、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三、人事教育司,人事教育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部机关、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人事教育及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四、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五、离退休干部局,负责对部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并对部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1998年3月在原劳动部基础上组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劳动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管理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等方面的职能。
其中,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原劳动部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险、卫生部管理的医疗保险以及各行业部门统筹的社会保险等合并组成的。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简介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

3. 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冻结存款

存款查冻划行为的法定权限

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
有权查询单位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单位则很少了,仅有法院、海关、税务。
具体说来,我们可以根据权限的完整程度进行分类统计:
1、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l)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由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并非裁判者(司法机关),因此仅有查询、冻结权限,而没有扣划权,这其实也跟公、检、法的职能定位密切相关。 
(2)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税务机关是帮国家收账的,要是没有一杆到底的权限,办事效率肯定大打折扣,国家的花销没有着落岂不成了大事?理解!
(3)海关。《海关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第六十一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很有意思的是,在冻结的概念上,《海关法》的用词是“暂停支付存款”,真是别出一格的啰嗦。《海关法》地三十七规定:“……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另外,《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海关……可以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帐户。”《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按照《商业银行法》只能规定对单位存款的查询权,没穿帮!
2、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权力的部门
这些部门分别是: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侦查局。《刑事诉讼法》把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权力也限定了;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法》在2000年修改后,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海关走私侦查局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海关法》第四条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3、只具查询存款权力的部门
(1)监察部门。《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看来,监察机关也只能搞搞尽职调查。目前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是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监察机关还是纪检机关在要求银行协助时,均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的联合发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提请解除保全书)。
(2)审计机关。《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这里没有明确使用查询存款一词,看来还真是搞尽职调查。稍后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由于该《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同样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查询单位存款的立法层级规定。另外,按照《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适用军队审计机关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审法发[1999]35号)的规定,军队审计机关也可以查询单位存款。 
(3)中国证监会。《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 另外,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有关行为需要时,也可查询单位存款。在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4)财政部门。《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这里的“有关情况”是否包括银行存款,没有明确说明。虽然后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但仍然未明确。另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5) 银监会。《反洗钱法》第二十五条:“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第二十六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呵呵,这里面有临时冻结权,归入第三类可能有点不合适了。 
(6)个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这样,职工就可以以个人名义查询本单位在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开个人查询非本人存款之先河。 
4、丧失或部分查冻扣权力的机关 
(1)工商机关。国务院1987年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无权规定存款的冻结,所以这一规定废了。同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实行细则》属于部门规章,其无权规定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所以这一规定也是无效的。但是请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因此,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也承认了工商机关查询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的规定,工商机关有六个月内暂停办理结算的权力,这也算是冻结吧?
(2)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些行政规章规定,人民银行可以查询、冻结银行存款,可以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 的存款,上述两法颁布实施后,人民银行也丧失了对存款的冻结和扣划权力。但对于人民银行是否有权查询银行存款,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没有对人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人民银行无权查询存款。有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及《商业银行法》第6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由此认为人民银行有权查询银行存款。其实,人民银行履行的是对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的数量、种类、利率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的检查,此时查询存款的行为不同于司法、行政机关为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而采取的查询措施,而是对银行经营行为的检查。 
5、一些权限不明的部门
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概括性规定,操作起来难以把握,比如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及其它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这里的“银行资料”是否包括银行存款也无从理解。应当注意的是,在前面提及的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却未承认政府机构主管部门查询权!
(二)不能冻结、扣划的存款及特殊情况 
1、存款准备金,任何机关都无权进行冻结和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由于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已合二为一,均为存款准备金,且除此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没有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的。需要注意的是,第34条还规定;“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此规定是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而1999年9月11日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除了存款准备金外,再无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此规定已不能再适用。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据此规定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这一点,在司法部门到人民银行以此为依据划拨存款准备金时,人民银行可能需要对司法机关做耐心的说明才是。 
2、封闭贷款,司法部门不能冻结和扣划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261号)第14条规定:司法部门不应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3、国库库款不能查冻扣
国库库款属于国家财政收人,不同于银行存款,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将其视为财政机关的可执行财产,对国库库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中指出:对国库库款司法机关无权……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4、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险基金,这个弱势群体的救命钱、养老钱。 
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6、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
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信用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应优先保护债权银行的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法院对上述保证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只有在上述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如信用证无效或过期,因单据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保证金扣除了相应款项后的余额部分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9号)第一条:“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而备付的资金,这类资金存放在承兑银行自己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担最后付款责任的担保。此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后,其支付、划出均受到银行的限制,其性质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有类似之处,因此,我们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应扣划。”第二条:“若承兑银行已兑付了该银行承兑汇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后付款责任,承兑银行有权以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优先受偿。若人民法院已冻结此保证金,承兑银行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被冻结保证金优先受偿的申请。”
7、出口退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三)银行职员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1、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的手续:
(1)查询:工作证件+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团县级以上机关签发);
(2)冻结:工作证件+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冻结存款裁(决)定书;
(3)扣划:工作证件+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决定书。
2、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应审查的内容:
(1)“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2)协助通知书上的义务人与所依据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3)金额应当是确定的。缺少法律文书或者通知书与法律文书不符,说明原因后退回。
不能提供帐号时,有权机关提供个人姓名和身份证明文件或单位名称,金融机构应当协助。
3、金融机构应当登记的内容:
(1)有权机关名称;
(2)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
(3)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
(4)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
(5)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
(6)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
(7)查询结果;
(8)其他自行确定的内容。
查询、冻结和扣划登记表应有有权机关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4、细节规定
(1)查询:限于存款资料,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能带走原件;
(2)冻结:最长6个月〔计算方法-起始日期不计入〕,可续冻、续冻日期同冻结,重复冻结的不予协助并说明情况,出现错误并作出通知时才可解冻,被冻结人有异议需向有权机关提出。
(3)扣划:划入有权机关指定帐户,要求提取现金的不予协助。
三、对银行的具体要求及法律责任
(一)对金融机构协助工作的具体要求:
1、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2、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个人接待协助;
3、接到协助要求后立即办理,不得拖延推诿;
4、接到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不得收贷收息、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存款;
5、根据法律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6、建立健全内控和登记制度,加强查询、冻结和扣划管理;
(二)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的法律责任
1、接到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仍然收贷收息的,在退回款项的同时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2、拒不协助的,按照妨害诉讼处理,“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3、拒不协助或者向存款人通风报信致使款项被转移的,金融机构应在转移款项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4、拒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点复杂,但愿能帮助你。。。

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冻结存款

4. 与环保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环保法律法规有:

1、环境保护方面: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2、资源保护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保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5. "白色污染"指的是什么

一分钟了解白色污染

"白色污染"指的是什么

6. 期货交易的原则与方法是什么?

1.期货交易规则
任何交易市场,都必须具备一整套规章制度。因为,任何一个市场,如果缺少了规则的约束,就会乱套。当然,期货交易也是如此,必须有一套专门的规则,期货交易才能够正常开展。那么,什么才是期货交易规则呢?
事实上,期货交易规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期货交易规则包括期货市场管理的一切法律、法规、交易所章程及规则。而狭义的期货交易规则,只是指期货交易所制定的、经过国家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期货交易规则》,以及以此为基础产生的各种细则、办法、规定。
所有的期货交易所都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条例制定自己的期货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应以交易所为中心明确全部交易规范。实际上,这就是交易所与期货投资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共同契约。
那么,期货交易规则的内容包括哪些呢?期货交易规则应包括开市、闭市、报价、成交、记录、停板、交易的结算和保证、交割、纠纷处理及违约处罚等内容。我们应该注意的是,期货合约也是规则的组成部分。制定期货交易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平等竞争,惩罚违约,制止垄断、操纵市场等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2.如何运用追随趋势的交易原则
在期货交易中,有四种基本的交易原则,它们分别是:追随趋势交易;止损及时,使损失最小化;利润最大化;避免风险。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运用趋势进行交易。下面,我们就主要介绍一下期货的这种交易原则。
追随趋势进行交易。就是说你应该遵循近期的价格波动方向进行交易。根据专家分析,这些价格变化与最初的小趋势的随意波动有关。这就是说,要想取得交易成功,就应该遵循追随趋势的交易原则。
从长远看,你只能与商品价格波动趋势同步运行方能获利。因此,当价格呈现趋势性上涨时,你就只能采取买入的操作方式,而当价格呈现趋势性下跌时。你采取的策略或者操作方式只能是抛售。
虽然,运用趋势交易这个重要的法则众所周知,但是,能够在实际交易中遵守这条法则的期货交易者并不是很多。他们总是倾向于在新的趋势确立之前,在极端的底部买入,或者在极端的顶部抛出。但是,真正能够取胜的交易者却是一直在等待,在确认了一个趋势已经形成之后,再创建与这个趋势相吻合的头寸。
与追随趋势相对立的则是预测,但是,这一个陷阱几乎所有的期货投资者都曾经掉进去过。这些掉进陷阱的投资者,他们对期货交易进行了思考,并且断定成功之路就是学会预测市场在未来的走势。所以,这些人也曾经向人们宣传他们对期货市场的最新预测。事实上,这却是一个陷阱。作为一个成功的投资者。根本不用预测市场,我们能够做的,就是对市场走势做出反应。如果你是一个长期追随着趋势进行交易的期货投资者,你就会发现市场真的不需要去预测。
如何规避期货交易风险
我们应该充分地认识到,期货投资与股票投资一样,也是一种高利润而且高风险的商品投资,所以,如果我们要想在期货投资市场上成功,首先就要懂得如何降低风险。下面,就降低风险这个问题,为大家提供几个金点子,以帮助大家在期货投资市场上获得成功。
第一,提高保证金成数。
保证金成数就是指保证金额占整个投资总金额的百分比。提高保证金的成数,也就等于是降低了整个的投资金额,这样的话,就可以减少亏本的数目。但是,这么做之后,当你赚钱的时候,所获得的利润也就相应地减少了。
第二,选择价格波动幅度小的商品。
在观察期货商品的价格之后,你可以发现其中有些商品的价格涨幅比较大,这部分商品适合短期投资,而且是可能大赚也可能大赔的投资商品。但是,其中也有一些价格波动幅度较小的商品,这是比较稳定的投资,无论是赚钱还是亏本,金额都比较小。如果你不想承担太大的风险,就可以选择这类价格波动幅度比较小的商品。这也是降低风险的一种方式。
第三,建立停损。
所谓停损,就是指当你投资的商品价格下跌时,跌到某一个价格使你的损失达到保证金额的某一个百分等级的时候,就应设法停止亏损。这种停损制度的建立有时候是非常有必要的,它可以确保你的损失到达一定的金额时不再继续亏损下去,这也是避免过大的风险的一种方式。
第四,丰富自己的投资知识。
为了避免风险,应该充实自己对于各项商品及全球化经济市场的知识。为做到这一点,除了参考各种财经信息之外,更要随时关心时事,培养敏锐的观察力。因为,期货市场的变化很大,如果能充分了解各项时事对商品价格及整个投资市场的影响,培养出灵敏的应变能力,只要一有什么风吹草动,你就能够准确察觉并做好准备。这样的判断对你的投资决策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五,用日常开支之外的金钱投资。
对于期货投资来说,比较妥当的方法就是投资的金钱来源不得影响日常的生活。也就是说,用以投资的钱必须是日常生活所需之外的余钱。这样做的好处是,即使有一定损失,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第六,选择与自己从事的行业相关的商品来投资。
虽然期货市场中可供选择的商品很多,但是就长期投资而言,为了积累实际操作的经验以减低风险,从一而终是很好的选择。而且,最好是选择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商品,如从事汽车销售的人可选择汽油来做投资、餐饮业者则可选择农产品等等。总之,尽量选择自己已经比较熟悉的商品作为投资项目,就算要有其他不同种类的选择,也尽量以同种类的近似商品为主。根据本身的专业信息常识,再加上对该项商品实际操作的经验累积而得到的心得体会,必然可以培养出个人对这种商品的独特观察与分析能力。如此则投资正确的几率便增大了。

7. 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一款是不是要拘留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指示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
     第七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货车或者挂车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反光标识的;
(二)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或者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运行的;
        ……
     由上可见,违反该办法第69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150元分罚款,不扣分;违反第70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150元的罚款,不扣分。如果两项都给以罚款的话,那就是300元。
     祝你平安!

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一款是不是要拘留

8. 就业促进法第68条规定的是什么责任

  1.为什么要制定《就业促进法》?
  答:制定《就业促进法》,是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国家应当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什么位置?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
  3.我国的就业方针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劳动者自主择业”,指的是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
  “市场调节就业”,指的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通过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通过市场工资价位信息,调节劳动力的供求。
  “政府促进就业”,指的是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
  4.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什么权利?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5.《就业促进法》对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哪些主要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7.《就业促进法》对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国务院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9.国家倡导什么样的就业观念?
  答:《就业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10.根据《就业促进法》,在促进就业方面用人单位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答:《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1.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应当发挥什么作用?
  答:《就业促进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12.《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实行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13.《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实行促进就业的投资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14.《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实行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人,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15.就业专项资金的法定用途有哪些?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16.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哪些部门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17.《就业促进法》对失业保险制度有何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也就是说,《就业促进法》规定失业保险制度不仅要发挥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功能,而且要发挥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功能。
  18.为了促进就业,国家对哪些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6)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19.《就业促进法》规定对哪些人员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20.《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实行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21.《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22.《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实行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23.《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24.《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实行促进灵活就业的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25.《就业促进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为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服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26.政府在维护公平就业方面负有哪些职责?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27.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在维护公平就业中承担什么义务?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28.《就业促进法》关于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9.《就业促进法》关于少数民族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30.《就业促进法》对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31.《就业促进法》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2.《就业促进法》对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3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方面负有哪些职责?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主要职责,一是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二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34.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35.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36.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设立职业中介机构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吗?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38.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哪个部门办理登记?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39.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可以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吗?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40.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与设立一般的职业中介机构一样吗?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已颁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等特别规定。
  41.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4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4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法定的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哪些免费的就业服务?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4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吗?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46.国家对公益性就业服务实行哪些鼓励政策?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公益性就业服务实行的鼓励政策,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二是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4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能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吗?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48.《就业促进法》规定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采取什么措施?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49.国家如何掌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等情况?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50.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51.为了促进就业,国家如何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52.职业能力开发计划怎样制定和实施?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53.政府鼓励和支持哪些主体开展职业培训?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等主体依法开展职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54.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哪几类形式的职业培训?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四类职业培训。
  5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56.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建立何种关系?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57.企业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中有哪些义务?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58.《就业促进法》对劳动预备制度作出了什么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5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失业人员实行哪些就业培训政策?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60.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可以享受什么鼓励?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6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实行哪些职业培训政策?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62.国家对哪些特殊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3.什么是就业援助?
  答:就业援助是国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64.国家采取哪些办法和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65.就业困难人员的法定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66.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哪些范围的人员?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67.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哪类人员?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这里包含两个条件,一是就业困难人员,二是其符合岗位要求,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优先安排。
  68.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6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基层就业援助服务方面有什么职责?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70.各级人民政府对促进残疾人就业承担哪些职责?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71.用人单位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颁布《残疾人就业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72.什么是城市零就业家庭?
  答: 城市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73.政府解决城市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的就业援助措施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74.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解决城市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75.国家对就业困难人员集中地区有哪些扶持措施?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76.哪些部门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7.哪个部门对《就业促进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78.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9.对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2.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