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问题

2024-05-15

1. 关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问题

走出学校,到社会大熔炉中来,为社会创造财富。知识是学不完的。

关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问题

2.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公派留学外语条件

一、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博士后类别申请人,外语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各语种合格标准如下:- 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其中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2.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3.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具体要求为:- 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法语、日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俄语:中级班结业证书;- 德/英语(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理工专业研究人员):德语初级班结业证书、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德语(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社科专业研究人员):中级班结业证书。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者,硕士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二、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类别申请人,申请时外语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合格标准同上。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博士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6.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生如被录取,派出前须达到以下要求:(1)如工作语言为英语,英语达到合格标准;同时,须在培训部参加留学对象国语言培训达到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考试达到相关语种合格标准。(2)如工作语言为俄语、日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训部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考试达到相关语种合格标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考试达到相关语种合格标准。(3)如工作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均需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考试达到相关语种合格标准。三、本科插班生类别申请人,外语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外语专业在读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2.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以上。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合格标准同上。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6. 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四、关于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及外语培训1.“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考试时间请在每年一月查询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2. 参加英语培训者,由申请人自行联系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培训。参加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培训者,可由申请人自行联系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培训,亦可在录取后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到相应培训部参加培训。各培训部培训语种、联系电话等信息请查阅《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培训语种及联系电话》。3.参加培训的人员入学前需参加有关培训部组织的水平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安排相应级别的培训。参加英语高级班培训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结业考试。

3. 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填写网申表格时,“获得最高学位时间”怎么填写?

就是这样填写。但是你的学位获得时间应该是今年啊?怎么着也不能是2011年。如果是你打错了那先改成2014年7月(今天已经八月了),如果不行就填写2014年6月。基金委不会细究你的毕业时间,有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就好了。

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填写网申表格时,“获得最高学位时间”怎么填写?

4.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项目基本介绍

   地区  受理单位名称  受理范围  北京市  清华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北京交通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体育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教委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北京市教育系统人员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  北京非教育系统  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国际合作处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  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培训处  局直属单位  新华社人事局教育处  新华社所属各部门和分社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人事部  本会及直属企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大学  科学院所属各单位  中国地震局人教科技司教育培训处  各地方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人事部培训开发处  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人事部  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  总局及总局所属各单位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  机关、在京直属单位  文化部人事司培训处  部机关及直属艺术院团、艺术院校、北京图书馆等单位  外交部干部司培训中心  本部、外交学院、外交学会  中联部干部司教育培训处  中直机关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局教育处  本院各学科科研人员(不含各地方科学院)  国家海洋局人事司人才培训处  国家海洋局系统正式工作人员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人事司教育人才处  局直属单位及测绘系统各单位  中国农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  本系统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人事部  本系统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北京工作部人事教育处/人事教育部  本系统  上海市  复旦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大学  同济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市教委国家留学基金办公室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上海市各类人员  天津市  南开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天津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天津市教委国际教育交流服务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天津市教育系统人员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天津市非教育系统  重庆市  重庆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西南大学  重庆市教委国际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重庆市各类申请人员  河北省  河北工业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河北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河北省各类申请人员  山西省  太原理工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山西省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山西省各类申请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内蒙古教育厅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内蒙古教育系统  内蒙古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非教育系统  辽宁省  大连理工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东北大学  辽宁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辽宁省教育厅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辽宁省教育系统  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处  辽宁省非教育系统  吉林省  吉林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东北师范大学  延边大学  吉林省教育厅国际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吉林省各类申请人员  黑龙江省  东北农业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东北林业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黑龙江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黑龙江省各类申请人员  江苏省  南京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东南大学  苏州大学  河海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  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江苏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江苏省各类申请人员  浙江省  浙江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浙江省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浙江省各类申请人员  安徽省  安徽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合肥工业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安徽省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安徽省各类申请人员  福建省  厦门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福州大学  福建省教育厅出国留学管理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福建省教育系统  福建省人事厅外国专家局引智办  福建省非教育系统  江西省  南昌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江西省国际合作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江西省各类申请人员  山东省  山东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山东省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山东省教育系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处  山东省非教育系统  河南省  河南大学,郑州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河南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河南省各类申请人员  湖北省  武汉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中南财经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湖北省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湖北省各类申请人员  湖南省  湖南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湖南师范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中南大学  湖南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湖南省各类申请人员  广东省  中山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暨南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省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广东省各类申请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广西省教育厅教师培训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广西各类申请人员  四川省  四川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四川省教育厅对外交流合作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四川省各类申请人员  云南省  云南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云南省教育厅对外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云南省各类申请人员  贵州省  贵州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贵州省教育厅外事处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办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贵州省各类申请人员  陕西省  西北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第四军医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陕西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陕西省各类申请人员  甘肃省  兰州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甘肃省教育厅国际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甘肃省各类申请人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石河子大学  新疆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新疆教育系统  新疆人社厅外专局  新疆非教育系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外事处  兵团各下属单位  海南省  海南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海南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海南各类申请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宁夏省教育厅高教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宁夏各类申请人员  青海省  青海省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青海省各类申请人员  青海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西藏自治区  西藏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西藏教育厅教育合作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西藏各类申请人员  美国  驻美国使馆教育处  本国(辖)区内在外自费留学人员  驻纽约总领馆教育组  驻休斯敦总领馆教育组  驻旧金山总领馆教育组  驻洛杉矶总领馆教育组  驻芝加哥总领馆教育组  加拿大  驻加拿大使馆教育处  驻多伦多总领馆教育组  驻温哥华总领馆教育组  驻蒙特利尔总领馆教育组  澳大利亚  驻澳大利亚使馆教育处  驻悉尼总领馆教育组  驻墨尔本总领事馆教育组  驻布里斯班总领馆教育组  英国  驻英国使馆教育处  法国  驻法国使馆教育处  德国  驻德国使馆教育处  日本  驻日本使馆教育处  俄罗斯  驻俄罗斯使馆教育处  泰国  驻泰国使馆教育组  新加坡  驻新加坡使馆教育处  韩国  驻韩国使馆教育处  以色列  驻以色列使馆教育组  南非  驻南非使馆教育组  挪威  驻挪威使馆教育组  奥地利  驻奥地利使馆教育处  芬兰  驻芬兰使馆教育组  荷兰  驻荷兰使馆教育处  比利时  驻比利时使馆教育处  瑞士  驻瑞士使馆教育处  西班牙  驻西班牙使馆教育组  爱尔兰  驻爱尔兰使馆教育组  瑞典  驻瑞典使馆教育处  丹麦  驻丹麦使馆教育组  白俄罗斯  驻白俄罗斯使馆教育组  意大利  驻意大利使馆教育处  葡萄牙  驻葡萄牙使馆教育组  新西兰  驻新西兰使馆教育处  乌克兰  驻乌克兰使馆教育处  捷克  驻捷克使馆教育组  古巴  驻古巴使馆教育组  选派原则(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以服务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的要求,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 选派计划第四条 2014年计划选派7000人出国留学,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500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4500人。第五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全国及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公开选拔。2014年面向在外自费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见附件。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以下达指导性计划的方式确定各单位选派计划。第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第七条 重点支持《人才规划纲要》、《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支持学科、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国内推选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创新团队、创新基地和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及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具体选派专业和领域。第八条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可通过推选单位或个人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亦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对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重点支持申请人通过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渠道赴国外学习。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批准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专业和部分国家急需学科、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执行。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十条 选拔对象:申请攻读博士学位人员:(一)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在读硕士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相关单位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荐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申报。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二)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三)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申请时为在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第二年开始计算。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国内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选拔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的人员;5年内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本科、硕士期间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第十一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第十二条 身心健康,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第十三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第十四条 申请时外语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二)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五)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相关标准(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第十五条 拟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的申请人,如被录取,派出前外语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如工作语言为英语,在英语达到合格标准的同时,还须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留学对象国语言培训,并达到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三)、(五)规定的考试达到合格标准。(二)如工作语言为俄语、日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训部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三)、(五)规定的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三)、(五)规定的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三)如工作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申请人需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三)、(五)规定的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第十六条 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者,还需满足协议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第四章 选拔办法第十八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第十九条 2014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20日--4月5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或《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在外自费申请人用)》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第二十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审)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或国家留学基金委。第二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211工程”建设高校负责受理该校人员(学生及在职人员)的申请;在外自费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第二十二条 受理单位应在4月12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第二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及录取工作。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组织面试。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于2014年5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第二十五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第二十六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通过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派出手续。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须回国办理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及派出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第二十七条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保证按期派出,并于12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工作,并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第二十八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第三十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审核。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及国内导师,同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有关驻外使(领)馆。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5. csc公派留学是不是所谓的公派留学,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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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怎样申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国家对公派留学生的要求如下:
一,按照《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实施出国留学资助计划,到2015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规模达到2.5万人”的规划,明年计划选拔各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25000人。主要举措有:

  一是有关项目选派规模继续扩大,如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增加1000人至8000人,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000人,联合培养博士生5000人。

  二是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支持非通用语种人才的海外培养。

  三是继续加强管理,在对博士生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审核的同时,依托派出单位加强对访问学者、联合培养博士生、本科生等的管理。

  四是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拔范围扩大至所有具有本科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博士生、硕士生将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

  五是完善了访问学者外语合格标准。

  六是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被录取人员的资格有效期将从两年缩短为一年。

  七是被录取人员即使经批准同意放弃资格,2年内亦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以进一步提高派出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八是拟以成班形式,全额资助教师出国研修,重点在提高教学法、双语教学等方面,期限为3-6个月。


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主要选派人员以及提供资助的方式: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面向国内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在校学生进行选拔,选派类别主要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交流生等。此外,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等亦面向正在国外学习的留学人员选拔。

  国家留学基金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和奖学金生活费资助。对部分攻读博士学位、攻读硕士学位人员,还提供学费资助。


三,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须具备的条件,及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须身心健康、有较强的工作业务能力、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有关项目的具体选派办法、申请条件、外语要求和申请程序等,请于11月上旬登录国家留学网进行查询。


四,录取人员的确定: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评审方式主要包括材料审核、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及面试。专家主要从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拟留学单位和留学专业、国外导师或合作者的水平,出国留学的必要性及国内单位推荐意见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录取人员。


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后派出。留学人员有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服务期为两年。学生回国后如再次出国进行更高学位学习,服务期顺延。

7.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介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 2007-2011年期间,国家在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中实施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该项目每年将选派5000名左右的一流的学生,2008年计划选派6000名一流的研究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留学学习。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由签约院校按照不超过协议规模的120%推荐人选,实际录取人数以签约规模为准。2014年教育部计划遴选7000名研究生参加该计划。到2013年,签约高校已基本覆盖“211工程”院校和“985工程”院校。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底新增了74所“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开始可以申报“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介绍

8. 参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一、国家主要项目及选派计划
  1.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3200人(1月5日-1月15日申请,3月公布录取结果);
  2.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8000人,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500人(3月20日-4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
  3. 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600人(3月20日-4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
  4. 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3400人(12月1-15日申请);
  5. 高校合作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3000人(9月20-30日申请,11月公布录取结果);
  6. 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2700人,其中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2100人、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600人(4月6-20日申请,8月公布录取结果);
  7. 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和政府互换项目(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计划)1650人;
  8.国外合作项目1650人;
  9.艺术类人才特别培养项目300人(3月20日-4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
二、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 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2. 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3. 博士后:留学期限为3-24个月;
  4. 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邀请信为准;
  5. 联合培养博士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6. 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的学制为准;
  7. 联合培养硕士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8. 本科插班生(攻读学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毕业设计或实习等):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基本原则
  1.积极鼓励教师和学生申报国家面上项目(即不须通过学校组织申报,可直接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的项目),包括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艺术类人才特别培养项目、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和政府互换项目(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计划)、国外合作项目。(详见招生简章);
  2.申报国家面上项目未成功者,优先推荐参加我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和中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
  3.申报各种项目的师生要严格按照简章要求,根据各类项目的时间节点,提前着手准备邀请函原件和外语合格证书等,以免出现条件不合格情况的发生,浪费录取名额和申报机会。
四、申报过程中注意事项
  2015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对选派政策做了一些调整。
  1.申报采取网上报名与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项目。申请人须按各项目规定的时间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报名,并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说明(学生类/非学生类)》准备书面申请材料;
  2.已获得公派出国留学资格的申请人不可再次重复申报公派留学项目;
  3.西部项目申报时必须提交邀请信,自2015年起,留学资格有效期将调整为1年,即2016年12月31日;
  4.未经批准擅自放弃留学资格或不按期派出的人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自2015年起,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留学资格者,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5.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进一步加强过程和目标管理,访问学者每3个月应向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留学人员回国必须向工作单位汇报留学成果。
  6.在校职务是处级干部的申请人,需先向学校组织部提交申请,获批后方可进行公派出国留学资格申请,后续根据学校组织部规定执行出国留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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