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证监会专业考试《证券期货基础知识》书籍和考试资料!

2024-05-14

1. 求证监会专业考试《证券期货基础知识》书籍和考试资料!

楼主,你好,我空间!http://hi.baidu.com/new/gwyks
 
所有报考者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侧重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
 
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公务员考试考核的内容极为繁杂,涉及到数量关系、言语理解、判断推理、常识和资料分析五大部分。无论哪个专业的考生,都很难同时擅长这五大部分的题目。因此,考生应该积极的从多方面的渠道深入了解公务员考试的内容和形式,通过网络、讲座、看书、听取已考过公务员考生的经验等多方面、多渠道掌握公务员考试的总体情况。
 
因为就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当然也就买这两本书了!由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李永新主编的书不错,可以拿来当做复习资料!
 
最后祝你好运了

求证监会专业考试《证券期货基础知识》书籍和考试资料!

2. 调查取证是证监会的事,还是投诉人的事

证监关于进步加强稽查执工作意见   稽查执证监基本职责核工作加快资本市场改革放、实现市场创新发展重要基础维护公、公平、公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本保障进步加强稽查执工作切实做严格执、公执、文明执提意见   、提升线索发现及处理能力   ()提高监管工作发现违违规线索能力机关业务监管部门派机构要发现线索、及移送等重点进步完善行政许、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制度建设与程序规范提高监管工作效性针性增强违违规线索发现能力;发现违违规迹象应按照稽查执要求固化证据同稽查执部门采取稽查提前介入式进行调查取证确保相关材料能够效转换稽查执案件证据;违违规线索清楚应5工作内向稽查执部门移送由稽查执部门展初步调查或立案调查   (二)拓宽发现违违规线索渠道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等自律监管组织要加强异交易等监控系统建设提高交易数据析水平明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违规行识别标准同建立信息披露类案件线索报送标准工作机制达违立案标准线索应5工作内报送稽查局;涉及市公司、非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及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介服务机构同抄送相关辖区派机构制定证券期货违违规举报受理工作规程完善处理工作机制程序建立举报保护奖励制度充发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介机构作用建立向监管部门报送违违规线索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新闻媒体关证券期货违违规行报道、评论等信息监测析于社影响广泛、线索基本清楚重媒体线索及展调查   (三)完善违违规线索处理工作机制设立违违规线索处理提高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违规线索监测能力析处理能力析、评估基础根据线索清晰度、与立案标准符合度等素线索立案线索、待查线索其线索于立案线索要及展立案调查;于待查线索要及启初步调查;于其线索转监管部门或关单位处理稽查局要通单项通报、定期通报、信息系统共享及召联席议等式与自律监管组织、派机构监管部门建立案件及线索快速处理机制定期向线索报送单位反馈线索处理情况派机构受理案件线索参照述要求类办理并通报相关单位   二、完善案件调查管理机制   (四)进步加强立案工作制定并印发各类案件立案标准于触发立案标准行及立案调查稽查局各派机构均立案权稽查局立案事宜根据《领导班员关于审批事项工合作意见》(证监发[2013]27号)办理涉案主体拟市公司、市公司、非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及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介服务机构重案件必要稽查局签相关业务部门派机构要进步规范关立案事宜建立完善相应立案商制度自律监管组织监管部门要进步明确监管措施适用具体条件程序细化自由裁量标准实现与立案标准机衔接;存需要及违违规行予制止、纠、警示、惩戒等情形要及采取行政监管或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需要采取监管措施行达立案标准采取监管措施同要及移送稽查执部门监管措施替代行政处罚加强立案工作同要进步梳理完善行政许监管标准清晰界定责任实现精准打击、罚相   (五)建立案件类管理制度建立案要案类(A类)、规案件类(B类)、简单案件类(C类)三类案件类标准并根据案件具体进展适进行态调整A类案件主要包括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涉案主体特殊、涉嫌违情节特别严重、市场持续高度关注、级机关具体明确查办要求及涉及其重敏新型案件;C类案件包括交金额违所较少或没违所内幕交易案件、案情简单操纵市场案件、涉及重财务造假信息披露案件等违情节较轻案件;B类案件A类、C类案件外其案件稽查执部门要同类别案件进行类管理优先组织安排A类案件调查、审理等工作确保重案件查办质量效率   (六)改进案件调查组织式稽查局负责所受理线索立案交办、全系统案件调查工作协调督导评价、交办案件统复核移送及派机构自立自办案件备案管理工作海、深圳专员办别与稽查总队海支队、深圳支队合署办公主要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稽查总队、海稽查支队、深圳稽查支队承办A类案件主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管单位执部门承担自律监管职责同应按照稽查局统调配配合做稽查执工作津、沈阳、海、济南、武汉、广州、深圳、都、西安等9区稽查局承办所辖区案件同需承办稽查局交办跨辖区案件区稽查局外派机构自立自办所辖区案件主同根据稽查局指定承办或参与承办跨辖区案件调查调查程遇能影响案件质量、查办效等情形稽查局根据需要或承办单位申请另行指定案件承办单位稽查局要建立统案件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案件调查取证标准制度规范及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督导切实履行全系统案件调查协调、督导、评价、统计、宣传及调查力量调配使用等职责同定期向领导系统各单位通报全系统立案及案件调查情况稽查执部门要按规定及立案及案件进展等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   (七)明确调查取证基本要求案件调查工作要保证质量基础更加注重执效率社效进步提升及性、针性效性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应使用统调查通知书等律文书相关律文书式、编号、使用规范等由稽查局负责制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应突律责任导向集约使用调查资源按照行政处罚证明标准优化取证内容做事实清楚、证据充、程序合完善稽查工作底稿制度通工作底稿实记录调查程序、取证程、调查事项初步意见稽查工作底稿连同证据装订入卷与调查终结报告起保存任何更改进步完善调查终结报告编制归档制度制定证券期货违违规行调查认定卷宗规范围绕认定违违规行证明目、证据类别、证据形式等准确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效立卷装卷确保符合审理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证据要求   三、坚持优化查审离体制   (八)全面授予派机构行政处罚权限制定《派机构行政处罚工作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扩至全部派机构扩派机构自办案件范围纳入自办范围案件原则由派机构审理、处罚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能事权益造重影响案件仍由行政处罚委员审理、处罚相关复核移送工作按照交办案件程序办理行政处罚委员负责派机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拟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案件审理监督、指导保障全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统性派机构审理案件相关律文书及作行政处罚决定由该派机构负责送达与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派机构送达或执行;行政处罚委员作行政处罚决定由稽查执部门委托事相关辖区派机构负责送达与执行各派机构要确保及、规范送达提高行政处罚执行率   (九)加强调查、审理工作衔接、配合坚持查审离原则前提调查审理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律规规定范围内用足用律赋予职责加违违规行惩处力度行政处罚委员要加快制定各类案件审理标准统案件认定、处理标准案件调查提供指引进步加强案件管理明确各类案件审理限优化审理工作机制程序断提高审理效率于事实清楚、依据充、情节轻微案件适用独任审理程序于重、复杂、疑难或新型案件调查取主要证据、调查部门形初步认定意见按相关规程展审理提前介入审理提前介入阶段及式审理阶段发现证据足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程序要求调查部门补充证据补充证据两限每补充证据应30工作内完补充证据经审理认证据足能认定违行立审理部门结案进步完善查审部门歧解决机制经调查、审理部门沟通协调仍存重歧案件由领导召集调查、审理、律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派机构依照述原则办理加强行政处罚工作透明度建设依及公行政处罚信息依保护证前提事行使阅卷权利提供便利保障行政处罚事知情权救济权   (十)建立特殊案件快速商处理机制机关派机构要别建立特别重案件快速商处理机制主要负责处理A类案件需要快速应社关注等情形特别重案件机关快速商处理机制由领导牵协调稽查局、行政处罚委员、律部及相关调查部门组专门工作组研究案件调查处理问题必要吸收机关相关部门派机构、相关交易所、管单位参加特殊处理机制需要采取监管措施关部门要及跟进办公厅、稽查局牵做舆论宣传工作实行阶段新闻通报办及公布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等处理情况派机构参照述机制办理   (十)建立完善快速结案制度坚持保护投资者合权益原则鼓励涉案事自查自认自纠违违规行主减轻或消除危害良影响积极补偿投资者于整改效较、危害良影响明显消除、投资者利益效补偿依酌情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机关交办案件调查环节现规定结案情形由调查部门提结案建议稽查局复核按程序报领导批准;审理环节现规定结案情形由审理部门按程序报领导批准派机构自办案件结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加强系统内外协调配合   (十二)完善内部执联机制建立稽查执与信息披露监管联机制市公司、非市公众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进行立案调查要调查通知书载明涉嫌违主要类型并立案、调查结案、审理结案、行政处罚等环节及告知信息披露义务督促其及披露案件关信息办公厅、稽查局等部门要按照稽查执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加强信息发布工作管理发布涉及信息披露义务执信息应先由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披露建立健全稽查执部门、监管部门、自律监管组织间商沟通机制及通报相关立案、调查审理情况研究解决案件查办难题协同做各类监管措施实施工作稽查执部门应及事拒配合接受调查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于虽未达立案标准或予行政处罚需要持续加关注通稽查关注名单式通报监管及自律监管部门并及发现问题稽查建议书等形式反馈相关单位或部门关派机构、监管自律管理部门要建立稽查通报事项续应机制针性予持续关注涉及整改要求督促事限期整改及通报稽查执部门并依公披露事整改情况   (十三)加行政司衔接配合力度进步健全与各级公检机关执协作机制加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商、移送与办理推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行追诉标准司解释于达刑事追诉标准案件案情基本清晰、主要证据已调取即启与公安机关沟通商机关移送公安部案件由稽查局、证券犯罪侦查局与案件调查单位商必要邀请内相关部门参加;经级机关同意移送重案件必要通高、高检、公安部、证监共同参加打击证券期货犯罪协作平台依做侦办组织、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司审判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刑事追责力度派机构向所辖区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参照建立相应商机制必要提请机关关部门研究推建立证券期货案件行政执商请公安机关支持工作机制同公安机关研究细化并效落实执协作、治安处罚、刑事追责等相关规定探索建立办案支持工作机制效解决涉案信息查询困难、事阻碍执等突问题   (十四)健全行政执外部协作体系机关派机构两层面通签订合作备忘录等式与民政府建立制度化案件反馈机制与协同执机制涉及经济或社较影响执行要及通报政府;与其金融监管机构、政府关部门建立专门沟通协作机制畅通案件信息查询渠道落实《证券》赋予我执职权建立健全跨部门资本市场监管与执协作体系加强跨境执协作畅通跨境调查与协查通道提升跨境取证效率效打击跨境违犯罪行   五、严格执监督与考核问责   (十五)完善稽查执流程控制提高案件查办效率案件调查审理周期原则超确需延办理期限应报领导审批力推进稽查执信息化建设规范案卷管理制度实现稽查、处罚行政复议等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进步强化执信息公增强执工作透明度主接受社监督调查、审理部门做立案或处罚决定级领导其部门、单位提予立案、予处罚或轻处罚意见权予立案、予处罚或轻处罚意见提立案调查、依予处罚或重处罚要求由调查、审理部门依定程序重新研究处理决定严禁证监系统任何涉案主体或事说情及违反程序干预、影响稽查执工作同建立说情备案通报制度进步完善稽查执工作保密制度违反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十六)建立健全执评估评价机制建立稽查执评估工作机制按照我关于监管执评估工作总体部署评估稽查执工作合合规性及综合执效断改进稽查执工作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设定科评价考核指标根据案件调查、审理、执行数量、质量、效率、效及执行否规范、合作机制否健全等情况综合评价各执单位稽查执工作确保严格、公、文明执派机构监管工作评价考核、稽查经费配、稽查执干部考核等要述评价结作重要依据   (十七)建立健全执监督问责机制制订我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工作规程明确发布形式、程序、效力等内容效落实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制度强化行政复议稽查执监督规范作用稽查执部门要复议意见书提问题及提改案并切实改进完善结合相关行政诉讼应诉答复工作及司机关或务院制部门我稽查执审查意见转化内部工作要求建立稽查执专项巡视、案卷评查等制度进步加强执监督于严格执行律规、故意或重失未发现线索、发现线索报、案立、查处力及影响干扰案件查办依严格追究责任   六、健全稽查执组织保障体系   (十八)强化稽查执信息技术保障建立监管信息电化查询机制实现机关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机关各部门、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管单位要支持案件调查相关数据查询建立稽查执电化查询机制渠道简化稽查执查询程序并查询支持单位案件调查单位建立专门查询登记备案制度组建稽查执技术服务加强新型取证工具数据析系统研发使用提高快速取证能力发布实施《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规定》制定配套技术指引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统标准收集存储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提高调查部门采集析数据效率   (十九)加稽查执经费保障稽查执经费增要适应执任务执力量快速增加需要探索建立经费配使用与各执单位案件查处工作量相挂钩机制加稽查执部门核技术服务、重要稽查取证设备及执信息化系统建设投入改善稽查执员待遇建立稽查案件补贴制度进步提高办案差旅食宿标准深入推进稽查总队、海稽查支队、深圳稽查支队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稽查保障基金线调查办案员身意外伤害及案件查办等工作提供保障支持   (二十)力充实稽查执力量增加稽查执员数量重点充实线执力量调查取证技术支持队伍加强区稽查局领导班建设实行稽查局单列管理局配备局级副局配备副局级区稽查局局兼任所辖区派机构党委委员派机构主要负责稽查执工作第责任派机构及区稽查局管稽查、审理工作局领导工调整及相关处室负责任免需别征求稽查局、行政处罚委员意见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执部门负责任免需征求稽查局意见建立备干部稽查执挂职锻炼制度司局级备干部应期批线执岗位参与案件调查审理工作   (二十)强化执队伍建设力加强稽查执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打造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硬、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执队伍同力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建立稽查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完善行政处罚委员委员、审理员聘任制度加专业职务员公遴选力度建立稽查执岗位与监管等岗位定期轮岗及干部交流制度建立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案件专业执队伍稽查执干部每展少于两周专业培训断优化稽查干部队伍专业技能知识结构持续提高稽查执队伍战斗力

3. 中国证监会审批《反馈意见》要求的回复材料要多久

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不同的项目不一样,IPO一般较短,建议直接让企业拿着申请延期的文件去拿反馈的文

中国证监会审批《反馈意见》要求的回复材料要多久

4. 证监会正常审核和慎慎审核的区别

证监会正常审核和审慎审核既有相同相近,也有区别。
证监会审核内容范围主要是对公司上市申请、对上市公司增发的申请等等。证监会正常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工作时间、正常工作程序、标准审核条件等等,审慎审核主要是指针对某些倾向性问题,坚持从严掌控,严格审核标准条件、严格审核工作程序,严格控制审核数量等等。
二者的相同点:一是审核主体都是证监会,二是审核对象都是相关公司,三是都要经过相关程序。。。
二者的区别,一是审核标准条件有差异,前者更宽松,后者更严格;二是审核程序、过程、细节有差异,前者更规范、更严谨、更具体;三是审核数量有差异,前者一般不刻意限制数量,后者从严控制数量,坚持宁缺毋滥原则。

5. 证监会审核有条件通过,要多久才能收到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啊?谢谢啦求大神帮助

有条件通过,就是有前提条件,有限制性要求,已经通过,文件随后一两天就能收到,不需要等待数天。

麻烦采纳,谢谢!

证监会审核有条件通过,要多久才能收到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啊?谢谢啦求大神帮助

6. 求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

还没有公布呢

7. 求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 证监办发(2010)5号 全文

根据《通知》,已获得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要对照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全面梳理开展介绍业务的制度、流程、人员、技术系统、风控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做好开业前的准备工作。各证监局将在证券公司正式开展介绍业务前,对证券公司的开业准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通知》进一步强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介绍业务,一方面必须建立专职介绍业务人员体系,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实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并加强证券公司总部、期货公司总部的统一协调。首先,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要根据相关规定联合制定介绍业务实施办法,明晰介绍业务流程与职责,报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其次,证券公司须与其相关期货公司联合制定其证券营业部开展介绍业务的规划,即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展介绍业务的分步计划,该规划应与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客户状况等相适应,报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后实施。第三,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要对介绍业务准备情况进行联合自查,联合自查结果报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并作为证监局验收检查的前提,强化公司的自我约束与管理。同时,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要切实加强介绍业务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对信息系统进行充分评估和测试,根据系统承受能力决定介绍业务开展规模,确保介绍业务信息系统稳定运行。

求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 证监办发(2010)5号 全文

8. 强烈要求证监会取消集合竟价保护大家的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日前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证所有关通知显示,新《交易规则》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业务细则另行公布。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相关业务细则另行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3.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相关的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委托

  3.3.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3.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3.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申报

  3.4.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4.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4.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4.4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6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4.7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3.4.9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3.4.10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3.4.11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3.4.12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4.14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15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

  3.4.17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  竞价

  3.5.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2 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第六节  成交

  3.6.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6.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6.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6.4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3.6.5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6.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6.7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五)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

  3.7.3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3.7.4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5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6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7.7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3.7.8 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7.9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0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1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3.8.1 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3.8.2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8.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1.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4.1.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1.3 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4.2.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4.2.3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停牌证券的复牌时间。

  4.2.4 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4.2.5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2.6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2.7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本所予以公告。

  4.2.8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4.3.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3.2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

  4.3.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

  5.1.3 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5.1.4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5.2.3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2.4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  证券指数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5.3.3 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2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3 本所根据第4.2.4条对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一)成交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二)股份统计信息;

  (三)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5.4.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1 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6.2 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 出现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6.4 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5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