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税收?

2024-05-14

1. 如何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税收?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类:一是对合营企业投资;二是对联营企业投资。由于对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再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相应调整。
  一、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规定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时,对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历年累计结转下来至处置时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二、税收法规相关的规定
  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于投资企业在投资时产生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会计上计入
  “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按税法规定不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故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对于投资企业在年度末确认的当年的投资损益,也应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投资企业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与被投资单位一致,无需重复计交所得税,故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问题,但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则税法规定需将应收股利还原为税前收益,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应调增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所得税。如果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不退回分回利润在被投资企业已纳的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对于按税收规定的处置所得则应征税,如果是处置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按税法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是投资企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签订的投资合同中约定对投出资产及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作价。
  三、权益法核算时初始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免税,不确认递延
  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更是免税,需纳税调减,这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法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如果企业拟长期还有该资产,那么:
  1,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分回股息红利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所得税的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3,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产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总之,只要是长投,不管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产生的差异,统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如何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税收?

2.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一、投资损益确认的特殊规定
 
 1.会计处理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项目。如果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或者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收益,但应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2.税务处理如前所述,投资方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投资方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二、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差异
 
 1.会计处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2)由于投资方以公允价为基础对被投资方的净损益进行了调整,导致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或亏损)应由投资方享有份额的金额不同。如果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大于账面价,会导致“投资收益”小于被投资方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因此,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但未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金额,借“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账面已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金额,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上述借贷方差额贷“投资收益”科目。
 
 (3)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同时也超过了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该部分金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2.税务处理权益法核算下的所得税处理与成本法相同。只要是投资以后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金额(无论是否收到),投资方均应确认股息所得,并按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补缴所得税(税率差)。除非追加投资或者处置部分股权,否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不变,一律以初始计税成本确定。

3.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若干问题?

1: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的,会计分录为: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疑问是:收到了钱应该是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怎么会在贷方呢?

这个收到的现金股利应当从整体来考虑。由于权益法是按照被投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来表示的,那么当被投资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时候,他的净资产必然会减少,从而投资公司持有的相应份额对应的金额也就会减少。那么投资公司要做的就是调减长投账面价值。

2:持有期间,收到被投资股票股利的,为什么不进行财务处理?收到股票股利,股票数量增加,应该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实际是不影响的,为什么?是不是股票数量增加了,而每股股票账面价值减少了,总额不变呢?

同理,股票股利是不影响你占有被投资公司净资产份额的,所以不调整长投。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若干问题?

4.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问题

我们先了解一下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资金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帐面价值进行调整。
由此可以看出,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价值和以初始投资成本的价值是不一样的。
通俗地讲,
当我们投的初始成本大于可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份额的,这部分差额不调整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当我们投的初始成本小于可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我们的让步或其他目的,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付出的资金与得到股份的差额)
在被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由此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始成本已经增加
贷:投资收益
取得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需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当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投资企业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价值不断减记至零为限。

5.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6.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你好,

  楼上的同志回答的有错误。

  本问题,实质上是要解决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及加计1%亏损的处理问题。我们知道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持续或巨额亏损时,应按三个步骤处理的,首先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当调整至0时,还有应确认的亏损损失额时,就得对具有实质投资性的长期债权进行冲减,冲减至0,若还尚有未确认完的亏损损失额时,则不再进行账务处理了,而是将尚未确认的部分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处理。下面我就本题作具体的处理:

  (1)、2007年1月1日,即得该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34
  贷:银行存款                      234
  说明:内含有商誉34(234-1000×20%),不作调整。

  (2)、确认对A公司2007年度的投资收益=500×20%=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
  贷:投资收益                       100

  (3)、确认对A公司2008年度的巨额亏损=2000×(20%+1%)=420万元,那么此时点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只有334(234+100)万元,减记到0后,尚有未确认的损失额为86万元(420-334),然后再用实质性投资的债权30万元,减记至0后,尚还有剩余损失56(86-30)万元未确认,则应登记在备查簿中备查。即有:
  借:投资收益                   334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34
  借:投资收益                     30
  贷:长期应收款                  30
  (此两笔分录,也可以合并的)
  同时,还要将剩余的尚未确认的损失56万元在备查簿中登记。

  (4)、对2009年度的净利润的确认:
  在被投资单位恢复盈利的情况下,相关长期股权投资的恢复处理,按上述处理相反的程序进行,即首先恢复备查簿中的损失,再恢复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最后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对2009年度应确认的收益=800×20%=160万元,则首先冲销备查簿中的56万元,即还有104万元,需要进一步确认,下一步,恢复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即恢复30万元,最后将剩余的104-30=74万元,来恢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具体的处理如下:
  冲销备查账簿56万元,再做:
  借:长期应收款               30
  贷:投资收益               3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74
  贷:投资收益                 74
  (上述两笔分录,可以进行合并的)

  这就是你的这道题的具体处理方法。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7.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234
            贷:银行存款          234
2007年盈利: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100(500*2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2008年亏损: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20(2000*21%)
                贷: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20
甲公司应收A公司长期应收款30万元无任何清偿计划,甲公司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2009年盈利: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160(800*2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60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8.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下

你说的没错,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企业亏损,投资企业是首先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
权益法核算:       
  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如果被投资企业亏损,即净利润为负,那么投资企业即为投资损失,也就是投资收益为负数。投资收益科目借方系损失,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借方增加、贷方减少,
      所以,投资企业借投资收益科目、对应贷方科目为长期股权投资,这笔分录就是你理解的确认被投资企业的权益亏损、减少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