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合并是强强联合还是无奈之举

2024-05-15

1. 银行的合并是强强联合还是无奈之举

你好,两个原因都有的

第一,无奈之举来看

合并银行是金融风险去化、不良暴露,叠加今年新冠疫情影响,城商行经营能力和资产质量面临压力,中小银行间重组合并成为一种风险化解方式。

第二  联合看
从现实看,较大规模的银行也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较综合的服务和较大额度的融资。因此,国外银行间的并购重组是常事。【摘要】
银行的合并是强强联合还是无奈之举【提问】
你好,两个原因都有的

第一,无奈之举来看

合并银行是金融风险去化、不良暴露,叠加今年新冠疫情影响,城商行经营能力和资产质量面临压力,中小银行间重组合并成为一种风险化解方式。

第二  联合看
从现实看,较大规模的银行也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较综合的服务和较大额度的融资。因此,国外银行间的并购重组是常事。【回答】
对于国内也是如此【回答】
好的,谢谢【提问】
那银行并购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会产生什么影响呢?【提问】
影响的话就是直接的竞争关系加强,其次,业务上的往来也密切【回答】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不到要求的,用什么方法提高资本充足率?【提问】
这个不太清楚啊,抱歉哈,这个不太清楚哈【回答】

银行的合并是强强联合还是无奈之举

2. 何为商业银行的合并

商业银行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依照法律规定归并为一个银行或创设一个新的银行的法律行为。
商业银行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其中有一个银行(吸收方)存续,而其他银行(被吸收方)解散。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在合并各方都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银行。无论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共同特征是:
第一。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银行存续外,其他银行的法人资格均归于消灭。
第二,因合并而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均为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概括继受。
第三,因合并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股东,均被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吸收。
银行合并有利于实行企业化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负盈亏和对金融具有自动调节功能等积极作用。同时,也可能产生垄断和妨碍竞争的负效应。
一、商业银行的合并会产生怎样的效力
商业银行合法的合并,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商业银行解散
无论是吸收合并或是新设合并,合并后会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银行的消灭。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在解散后即归于消灭。但这种消灭并非绝对消灭,只不过是改变丁存在形态,所以不必经过清算程序。
2.商业银行的变更或设立
在吸收合并时,必然有一个银行存续下来,存续银行因其他银行的并入而使资本股东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这就发生了变更的效果。在新设合并时,必然有一个新银行成立,这就发生了设立的效果,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
3.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因合并而消灭的银行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分别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银行的所有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全部由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来承受,而承受银行不得附加先决条件,并不得进行任何选择。但是,如果银行违反法律规定,不向债权人发出合并通知或公告,或对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债权人,不作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这家银行就不能以甘并为由对抗债权人。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不得隐匿债权债务。

3. 何为商业银行的合并

商业银行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依照法律规定归并为一个银行或创设一个新的银行的法律行为。
商业银行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其中有一个银行(吸收方)存续,而其他银行(被吸收方)解散。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在合并各方都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银行。无论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共同特征是:
第一。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银行存续外,其他银行的法人资格均归于消灭。
第二,因合并而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均为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概括继受。
第三,因合并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股东,均被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吸收。
银行合并有利于实行企业化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负盈亏和对金融具有自动调节功能等积极作用。同时,也可能产生垄断和妨碍竞争的负效应。
一、商业银行的合并会产生怎样的效力
商业银行合法的合并,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商业银行解散
无论是吸收合并或是新设合并,合并后会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银行的消灭。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在解散后即归于消灭。但这种消灭并非绝对消灭,只不过是改变丁存在形态,所以不必经过清算程序。
2.商业银行的变更或设立
在吸收合并时,必然有一个银行存续下来,存续银行因其他银行的并入而使资本股东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这就发生了变更的效果。在新设合并时,必然有一个新银行成立,这就发生了设立的效果,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
3.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因合并而消灭的银行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分别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银行的所有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全部由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来承受,而承受银行不得附加先决条件,并不得进行任何选择。但是,如果银行违反法律规定,不向债权人发出合并通知或公告,或对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债权人,不作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这家银行就不能以甘并为由对抗债权人。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不得隐匿债权债务。

何为商业银行的合并

4. 何为商业银行的合并,商业银行的合并会产生怎样的效力

一、何为商业银行的合并
商业银行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依照法律规定归并为一个银行或创设一个新的银行的法律行为。
商业银行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其中有一个银行(吸收方)存续,而其他银行(被吸收方)解散。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在合并各方都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银行。无论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共同特征是:
第一。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银行存续外,其他银行的法人资格均归于消灭。
第二,因合并而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均为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概括继受。
第三,因合并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股东,均被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吸收。
银行合并有利于实行企业化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负盈亏和对金融具有自动调节功能等积极作用。同时,也可能产生垄断和妨碍竞争的负效应。
二、商业银行的合并会产生怎样的效力
商业银行合法的合并,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商业银行解散
无论是吸收合并或是新设合并,合并后会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银行的消灭。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在解散后即归于消灭。但这种消灭并非绝对消灭,只不过是改变丁存在形态,所以不必经过清算程序。
2.商业银行的变更或设立
在吸收合并时,必然有一个银行存续下来,存续银行因其他银行的并入而使资本股东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这就发生了变更的效果。在新设合并时,必然有一个新银行成立,这就发生了设立的效果,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
3.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因合并而消灭的银行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分别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银行的所有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全部由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来承受,而承受银行不得附加先决条件,并不得进行任何选择。但是,如果银行违反法律规定,不向债权人发出合并通知或公告,或对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债权人,不作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这家银行就不能以甘并为由对抗债权人。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不得隐匿债权债务。

5. 银行合并为啥成潮流?

从中国整个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中国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是处于良莠不齐的状态,这也就导致了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有些城市商业银行做得非常好,甚至都不弱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但是有些城市商业银行却做得非常差,整体资产状况也非常糟糕。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合并的情况,其实除了强强联合之外,还有通过优质的城商行带动质量状态较弱的城商行,为的是获得更好的发展。所以我们看到各地的城商行出现联合的现象,也是一种整个市场的必然发展结果。
此外,从长期的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其实各地政府也有动力去推动城商行的整合重组,这是因为对于各地政府来说,城商行要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所以这个时候如果能够通过合并的形式构建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城商行,无疑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所以城商行出现大规模的发展也是很正常的一个现象,当前的合并也是一种潮流,未来城商行的合并将有可能进一步增加。

扩展资料:
5家银行合并成为山西银行
根据央视财经的报道,4月2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关于筹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大同银行、长治银行、晋城银行、晋中银行、阳泉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设立山西银行,银行类别为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由山西银保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
批复指出,筹备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筹建事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接受山西银保监局的监督指导。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山西银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

银行合并为啥成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