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是不是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的再行政诉讼?

2024-05-14

1. 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是不是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的再行政诉讼?

是的。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纳税争议行为设置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复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是不是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的再行政诉讼?

2.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句

一、税法列举的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有12项,“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句话对部分情况适用,部分情况不适用。
1、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说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如下。
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3. 当事人对各级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21号)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十六条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对各级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

4. 纳税人等对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提出复议的机关是

第三章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九条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参考。

5.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对嘛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所以应该向该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是行政部门,是司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一定是行政部门,这点别搞错了。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对嘛

6.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提请税务行政复议?

答: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包括如下: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包括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其他各级税务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7.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对吗?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所以应该向该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是行政部门,是司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一定是行政部门。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对吗?

8. 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正确的是:A

C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