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将实行限额管理

2024-05-15

1. 地方政府债务将实行限额管理

财政部网站消息称,将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财政部明确,对于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
上述内容出自《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并提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和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根据《意见》,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意见》还表示,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
民生固收分析师李奇霖认为,政府债务分类实施限额管理,有利于规范举债行为、化解债务风险。未来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均实施限额管理,分别由一般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举债要依据投资项目特点规范发债,禁止无序增加债务。
《意见》还明确指出,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
李奇霖告诉记者:《意见》着重指出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鼓励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
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这就意味着空壳类融资平台将加速关闭,具备现金流创造能力的融资平台继续作为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主要投资主体,但投资方式规范为PPP或者政府购买服务。
对于8.6万亿元的地方政府或有债务,《意见》也给出处置措施。具体来说,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地方政府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

地方政府债务将实行限额管理

2. 什么是债务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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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政部明确规定新增地方债限额避免债务过快增长是怎么回事?

财政部日前发布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增限额分配管理应当遵循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各客观因素数据来源于统计年鉴、地方财政预决算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新增限额分配应当体现正向激励原则,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债务管理绩效好的地区多安排,财政实力弱、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债务管理绩效差的地区少安排或不安排。

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避免债务过快增长和异常波动,保障年度间地方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全国人大批准的新增限额平均增长率为基准确定波动系数区间,即各地区新增限额增长率最高不超过波动系数区间上限,最低不低于波动系数区间下限。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审计研究室汤林闽博士对记者说,该通知是财政部第一次对地方债新增限额的分配管理进行规范。加强地方债管理,不仅需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还需要规范管理新增债务,“既要管好旧,又要控好新,二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地方债管理架构。”

近年来,在经过甄别、置换等各种努力后,我国地方债存量管理效果明显,相关风险得到了有效化解。汤林闽说,现阶段正是我国地方债管理由之前的侧重存量阶段进入存量、增量并重阶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债管理的良好时机。可以预见,今后可能还会陆续出台新增地方债的管理措施。

财政部明确规定新增地方债限额避免债务过快增长是怎么回事?

4. 地方债新规

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在2016年全国预算草案、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中完整反映地方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是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要求地方做好限额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衔接,保障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超过法定的“天花板”上限要求。二是规范预算编制和批复的流程,推动政府举借债务和使用债券资金的规范化、制度化。三是严格预算执行,细化了债券发行、转贷、使用,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支付的处理方法,保障偿债资金来源,维护政府信用。四是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三条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四条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第五条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第六条一般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第七条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第八条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一般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一般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5. 地方债新规

法律分析: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在2016年全国预算草案、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中完整反映地方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是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要求地方做好限额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衔接,保障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超过法定的“天花板”上限要求。二是规范预算编制和批复的流程,推动政府举借债务和使用债券资金的规范化、制度化。三是严格预算执行,细化了债券发行、转贷、使用,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支付的处理方法,保障偿债资金来源,维护政府信用。四是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三条 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四条 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第五条 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第六条 一般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第七条 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第八条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一般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一般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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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地方债规范管理开始再升级了吗?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简称“61号文”),明确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管理,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等。在地方债期限品种、单期规模、发行进度等方面进一步放松了要求。“从整体看,61号文举措有疏有堵,疏堵结合的政策导向下地方政府债券仍将延续市场化及规范化的改革思路。”中诚信研究院研究员袁海霞表示。

社科院中国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表示,严查隐性债务风险,是符合防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但是需要明确和统一隐性债务的标准,有些地方对隐性债务的理解还不一样,要统一口径,同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将隐性债务“显性化”,提高债务透明度,有利于社会公众和各级人大的监督。

除了“严控”,还有一个关键词是“规范”。蒋震表示,要引导地方政府通过规范的方式来举债。在他看来,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最关键在于生产要素空间的组合。“比如说西部一些地区经济总量有限,人口密度很低,如果大量的融资去搞建设,就会形成债务负担和风险。而东部一些地区可能人口和产业还在进一步集聚的过程中,那么就不会形成风险。也就是说,地方债务需要统筹考虑、系统集成。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