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多元纠纷化解方面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2024-04-29

1. 在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多元纠纷化解方面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利用专业优势进行投资者保护、代表投资者积极主张和行使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具体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方面机制。一是调解机制,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二是支持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派生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有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

在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多元纠纷化解方面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2. 证券法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基本原则。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国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只有实行公平原则,才能够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立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一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
  3.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合法原则。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这体现了在证券市场上的一切发行和交易活动都必须具有合法性。
  5.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 论述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的举措

一、在与证券公司的关系上, 投资者保护专章正式确认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以往的行政监管和司法实践中,投资者适当性已经被广泛运用。新《证券法》进一步为投资者适当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一方面,新《证券法》明确了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内容,并规定违反适当性义务导致投资者损 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新《证券法》明确区分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规定普通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对证 券公司进行过错推定,证券公司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上, 投资者保护专章明确了表决权征集制 度和现金股利制度。表决权征集在我国上市公司实务中并不罕见,中小股东、大股东、董事出于各种考虑出面征集表决权都不乏其例,也起到了一定的保护投资者的作用。但是,由于 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实务中有的上市公司对表决权征集作出了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增加了小股东征集的难度; 而在一些情况下,又成为了部分股东 谋求“高送转”等私利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工具。新《证券法》对此作出了回应,明确了表决权征集的主体范围, 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同时对有偿征集作出了禁止。三、在与债券发行人的关系上, 投资者保护专章明确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四、投资者保护专章最大的特点在于拓宽了投资者维权的路径,通过明确或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强制调解制度、支持起诉制度、代位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中国式集体诉讼制度等,缓解投资者“求偿难”的问题。新《证券法》只是对投 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起诉的资格作出了明确。中国式集体诉讼制度是新《证券法》的创新,引入了美国“明示退出、 默示加入”的集团诉讼理念,有利于解决长久以来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面临的困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论述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的举措

4. 证券法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现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国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只有实行公平原则,才能够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立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一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      3.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合法原则。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这体现了在证券市场上的一切发行和交易活动都必须具有合法性。      5.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5. 试述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证券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亲 投资者遭遇侵权后,可以使用以下手段维权:协商、投诉举报、调解、仲裁和诉讼这五种。【摘要】
试述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证券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提问】
亲 投资者遭遇侵权后,可以使用以下手段维权:协商、投诉举报、调解、仲裁和诉讼这五种。【回答】
1、协商
协商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对所发生争议进行协商,就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达成协议。当事人协商解决证券纠纷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双方协商后所达成的协议必须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协商方式成本低廉、简便易行,且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争议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是较为理想的纠纷解决途径。
2、调解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调解可以在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人主持下进行。争议双方经过调解,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后,调解人可以制作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和调解人分别签字盖章。对重要的争议,有关机关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并加盖公章。
调解的基础是自愿,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调解人都无权强迫。以这种方式达成的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不同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处理案件过程中制作的“调解书”,它对各方当事人不具有既判力和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反悔的,还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寻求保护【回答】
3、向有关机关投诉或举报
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有关机构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和监管机构投诉。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投资者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检举揭发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部门的职责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方式是查处、惩罚期货交易中违法违规的期货机构或从业人员。对于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约、侵权等行为受害的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请求,诸如:赔偿损失及恢复原状等,监管部门可以协调,但在法定意义上没有要求另一方给付的职权,受害方应主动寻求法律(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4、仲裁
通过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与诉讼相比,仲裁方式具有简便、省时、经济和保密等优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前提必须是争议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或相关的协议中有仲裁条款。投资者既可以在与期货公司签订的开户或委托协议中订明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产生后,申请仲裁前签订仲裁协议。双方在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除应明确表达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外,还应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双方当事人一旦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不得再向法院起诉。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不得复审。一方当事人不执行仲裁裁决或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回答】
5、诉讼
除了以上途径,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回答】

试述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证券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6. 证券法规定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制度

法律分析:终止挂牌实施细则指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为了明确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和程序,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法律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条 挂牌公司主动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股票挂牌,或者挂牌公司触发规定的终止挂牌情形,全国股转公司强制终止其股票挂牌的,适用本细则。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由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全国股转公司结合挂牌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决定。第三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终止挂牌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勤勉尽责,不得泄露相关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不得滥用权利,损害挂牌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7.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十八: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债券市场也取得了迅速发展,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也显得愈发重要。在此背景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92条建立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形成了关于债券投资者保护的核心制度规范。结合新《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相关内容。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内涵债券种类繁多,不过《证券法》调整和规制的主要是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一般是指公司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社会化的集资手段,也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其中发行债券的公司是债券发行人,也是债务人;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债券持有人,也是债权人。而债券持有人会议,顾名思义,是债券持有人为了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即时召集来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也是形成全体债券持有人合意的意思表示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一般是指由公司债券发行人聘请的,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而设立的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机构。一般而言,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委托关系。新《证券法》明确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能“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强化债券持有人权利主体地位、统一债券持有人立场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也是债券持有人指挥和监督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职的专门制度安排。”新《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这赋予了债券持有人会议改变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权限。此外,新《证券法》第92条第二款赋予“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限。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通过其作出的决议来产生效力,并且其在保护债券持有人上发挥着重要的议事平台作用。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中承担着事中管理与事后救济等职能。在事中管理职能上,具体体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要履行“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职责。在事后救济职能上,新《证券法》第92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我国债券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规范体系首先,新《证券法》建立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在法律层面为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自新《证券法》实行之日起,公司债券发行也迈入了注册发行的新阶段,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新《证券法》在法律层面对此予以明确,对于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无疑是重大利好。其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细致的规定。现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由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实施,共计73条。其对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转让、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内容进行了集中规定,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是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再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也是保护债券投资者的重要制度规范之一。《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债券纠纷案件的特点,为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而发布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其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债券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债券持有人权利的特别保护及债券发行人的民事责任等内容都有集中明确的规定,为债券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依据。综上可以看出,以新《证券法》为基础的我国债券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规范体系为保护债券投资者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规则依据,也为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有利于增强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并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十八: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