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相关法律

2024-05-14

1. 员工持股相关法律

  参考:
  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
  (2001年1月11日 深府〔200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内部员工持股工作,构建企业利益共同体,强化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


  第三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内部员工所持股份在公司股权总额的比例、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员工持股总额中的比例,以及主要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经营管理者群体持股总额中的比例。

  第二章 持股方式


  第五条 内部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技术折股三种方式。


  第六条 出资购股是指内部员工有偿取得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持股方式。出资购股主要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行。


  第七条 奖励股权是指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和员工直接给予股权奖励的持股方式。


  第八条 技术折股是指科技人员以其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作价折为公司股权的持股方式。


  第九条 奖励股权由公司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提出,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实施。技术折股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实行内部员工持股时进行工商登记的持股主体。包括:
  (一)由持股员工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
  (二)由持股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股公司)持有;
  (三)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持有。


  第十一条 由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股权的,持股员工按《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行使股东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 由持股公司持股的,持股公司作为改制企业的法人股东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持股公司不得从事与员工持股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三条 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股的,公司工会必须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第三章 出资购股


  第十四条 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员工的购股资格由公司自行决定,但非公司内部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予。


  第十五条 员工出资购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二)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购股方案由公司在充分征求持股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后实施。公司应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的办法具体确定员工个人购股的数额或比例。


  第十七条 员工购股程序:
  (一)员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购股方案确定员工个人持股额度;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员工缴付购股资金;
  (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在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有内部员工股时,工会还应向持股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和登记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和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员工平均持股额的15倍。


  第二十条 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公司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员工的购股价格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个人现金出资;
  (二)向银行借款;
  (三)由产权单位或控股股东提供借款;
  (四)公司公益金结余划转。


  第二十二条 员工购股时,可给予下列政策优惠;
  (一)允许将公司的公益金结余按照第十六条提出的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等因素所确定的持股比例划转给员工,用于购买公司的股份,但划转部分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0%;
  (二)允许员工购股时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股款总额的4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
  (三)属于退出领域的国有企业,员工买断全部国有产权的,购股价格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买断全部国有产权且一次性付款的,购股价格何给予不超过35%的优惠。
  同时享受各项政策优惠的,最高优惠比例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5%。对特别困难的公司,经批准优惠限额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 员工持股会


  第二十三条 员工以自然人身份或工会名义持股的公司,应在工会下设专门的员工持股会。持股会是员工持股的内部管理组织,其负责人由持股员工民主选举产生。以自然人身份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持股员工按持股数额分别承担;以工会社团法人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工会以员工持有的股权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股会应切实维护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一)负责主持和召开持股员工会议;
  (二)制定和修改持股会章程;
  (三)收集、整理持股员工意见;
  (四)审查员工购股资格;
  (五)确定员工个人购股数额;
  (六)管理预留股权和备用金;
  (七)负责股权的购回和红利分配;
  (八)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九)组织持股员工推选公司的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五条 员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宗旨;
  (二)会员资格;
  (三)权利与义务;
  (四)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五)持股会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解散与清算;
  (七)预留股份的管理;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由持股公司持有内部员工股的,不设持股会,第二十四条所列持股会的各项职能由持股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六章 预留股权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购股,公司可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但预留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员工持股总额的30%。预留股份由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筹措资金一次性购入,并具体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八条 预留股份的分红以及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购股金,应首先用于偿还持股公司或持股会购入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借款本息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第七章 备用金


  第二十九条 备用金是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权和购回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权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三十条 备用金的来源:
  (一)以持股公司或持股会名义借入的资金;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三)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第三十一条 备用金的用途:
  (一)购买预留股份;
  (二)购回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权;
  (三)偿还持股会购买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八章 红利分配


  第三十三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实行同股同权,按股分红,不得损害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 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九章 股权处置


  第三十五条 员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脱离公司的员工,其所持股权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置。
  脱离公司包括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三十六条 以自然人身份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允许转让和继承,员工转让其股份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股期限必须满五年;
  (二)每年转让持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以持股公司名义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在持股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以工会名义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所持股权发生为动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可以在内部转让,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转作预留股份;
  (二)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的员工,其所持股份不满三年的,按个人出资额购回所持股份;
  (三)持股满三年的员工脱离公司和持股不满三年调离、退休、死亡职工所持股权,按公司上年末相应股权的帐面净资产值购回;
  (四)员工持股满三年,有特殊情况确需变现的,经持股会批准,允许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


  第三十九条 经营管理者脱离公司时,经离任审计确认不再对公司经营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可以不同方式处置其持有的股权;对公司损失负有个人责任的,应以其所持股权抵扣赔偿。

  第十章 监管办法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企业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后,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主管机关和产权单位批准;
  (二)市属一级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同意,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其他市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四)区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按各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五)其他国有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报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市或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二条 私营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由公司股东(大)会自主决定后,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无需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违反本规定,应追究公司主要领导的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主要领导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员工所得红股以及所得红利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股权转让变更后再行征收。


  第四十六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可以将国有股转为优先股,即国有股权按约定的比例取得收益分红,同时国有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也可以将国有股转为参与优先股,即当公司连续两年经营不善,国有股权不能按约定比例取得收益分红时,国有股东按其股权比例行使选择和罢免经营者的权力。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深发〔1997〕21号)终止执行。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年0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1年01月11日 (地方法规)

员工持股相关法律

2. 深圳为什么被称为体制改革试验场?

为什么深圳称为改革试验场?
办特区、建城市,在深圳做的每一件事情、遇到的每一个问题都会和旧体制发生激烈的冲突,不突破旧体制的包围,就无法推动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每一次碰撞,实际上就是对旧体制的一次突围,对新体制的一个探索。




• 深圳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组织地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培育和扶持,出台了全国第一个《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在全国第一次提出,举办民间科技企业不仅资金可以入股,而且商标、专利、技术等可以以无形资产入股办企业,这项规定使深圳诞生了像华为这样世界级的大公司,为深圳高科技产业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高打下了体制机制的基础。




• 1987 年 12 月 1 日,深圳敲响了新中国土地拍卖的第一槌。4 个多月后,全国人大修宪,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当时深圳证交所上市公司中,深圳国有企业占有很大比例。在民营高科技企业领域,全力推动技术、管理、专利等生产要素入股,成就了华为、中兴一批深圳高科技企业的迅速发展。在一批中小国有企业,大力推广经营者和员工持股,出台了《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决定》,从而为金地、华强等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进行产权改革提供了依据。21 世纪初,深圳根据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抓大放小”布局调整的要求,根据深圳的实际,对竞争性领域处于劣势的工业、流通、商贸、建筑等领域的国有企业,以经营者员工持股的方式进行产权改革,实行改制退出,对国有企业员工转化身份,进行经济补偿,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完成了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布局调整任务,使大部分国有企业和员工走向市场。




• 90 年代初,深圳就进行了第一次农村城市化的改革,将特区内原来的农村基层组织纳入城市行政管理体系,将村办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公司,将几万农民一次性转为城市居民,并撤销了宝安县,成立宝安、龙岗两个区。第一次农村城市化改革为促进深圳特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城市的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几十年来,深圳在制定和实施各种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时,基本上没有发生姓社姓资的意识形态的无谓争论,从而以“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历史紧迫感和务实精神,造就了举世瞩目的深圳速度,并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取得了深圳质量和深圳效益的辉煌成功。 
• 从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凡是政府直接投资或直接主导的竞争性领域的大规模建设项目,包括电子信息、汽车以及其他高科技项目,基本上都是以失败而告终;在 21 世纪初期,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市场的导向,提出了发展重化工产业、汽车产业,建立化工产业基地等规划和政策,基本都没有达到制定的目标。相比之下,深圳发展过程中凡是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的一些产业,包括信息通信产业、互联网产业等高科技产业,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最终成为支撑深圳经济发展的顶梁柱。随着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的充分发挥,深圳产业结构自身不断得到优化和调整,政府用不着花气力用行政手段督促企业去产能、去库存、 去杠杆等。
由于种种原因,社会领域的这些重要改革有些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有些改革持续多年而长期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如教育、卫生体制改革;有些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出现过反复和重大失误,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有些改革从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而没有启动,如分配制度改革;有些改革受现有既得利益群体的影响,长期难以有明显进展,如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制改革等等。



应该承认,社会领域的改革涉及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和现有利益格局的调整,难度大、见效慢,但是长期以来,政府的职能转变、执政理念未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的需要而及时的调整。深圳政府职能转变已经讲了多年,但总体上仍然没有摆脱以经济增长为目标,以 GDP 为中心的传统执政理念,政府领导的主要注意力仍然是确保经济增长,扩大投资规模,追求城市形象和追求政府政绩;政府部门仍然迷恋于行政审批权力,自我设立了分钱分资源的各类大量审批项目,而市民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民生问题、公共服务问题、公平正义问题、分配共享问题等本来应该由政府做的事,却没有得到认真解决。因此,如果政府的执政理念、职能转变没有解决,民生社会领域的改革很难有所突破, 公平共享、共同富裕的深圳乃至中国改革开放的初心就很难真正落实。
由于受执政理念、发展模式、既得利益群众的阻挠以及政府机关官僚主义的影响,深圳户籍制度改革长期难以推动,更谈不上有突破性进展。到 2015 年深圳户籍人口仅占常住人口 31% ,占实际管理人口的 17.7% ,在深圳有 800 万左右的非户籍常住人口,他们在深圳有稳定和相对稳定的工作和住所,是深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繁荣稳定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圳经济增长和建设发展的重要贡献者。



然而这 800 万非户籍常住人口,与深圳户籍人口相比,在养老、医疗、失业、住房等方面得不到应有的公平社会保障,不能够公平地享受政府应当提供的教育、医疗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他们基本上被隔离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安全网之外。他们几乎被排斥在参政议政、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基层管理之外,无权参加基层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和被选举,没有资格参加政府公务员招收的考试,甚至没有资格成为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中有正式编制的员工,只能成为“同工不同酬”的编外人员;他们不仅不能成为城市管理、社会管理的主人,实际上成为城市管理、社会管理体系中被管理甚至被管制的主要对象。

3. 国企员工持股试点正式启动啦,来看有哪些条件

明确“三优先”“两不准”
“三优先”: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两不准”:省属一级企业和市(州)属一级企业原则上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1.公司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
2.公司股权结构合理,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持有一定比例股份,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4.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省属一级企业和市(州)属一级企业原则上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员工如何持股?
总量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
意见对员工持股比例、股权结构、持股方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持股比例: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
股权结构: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
试点如何展开?
选择5-10户开展首期试点
在全省范围内的省属及以下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选择5-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员工范围: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意见明确,要严格审核试点企业申报材料,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国企员工持股试点正式启动啦,来看有哪些条件

4. 国企员工持股试点年内启动实施 哪些员工可以入股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对此,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局长白英姿表示,员工持股既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经营层持股,而是骨干持股。
哪些员工可以入股?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局长白英姿表示,员工持股既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经营层持股,而是骨干持股。
       根据意见,参与持股的人员应该是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也不参与员工持股。而且特别指出,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则只能一人持股。
员工如何入股企业?
      参与入股的员工应主要以货币形式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也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        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30%、1%的红线是为了防止公司被少数人控制。”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说。
      对于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但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
持股员工岗位变了怎么办?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持股员工岗位调整后,手里的股份怎么办?
       根据试点意见,离开公司的员工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可以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价格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价格不高于上年每股净值。“国企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必须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白英姿说,员工持股要依据岗位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的重要程度确定持股比例,并强调持股员工进退有序,防止股权固化,影响激励效果。
 国企员工能减持吗?
      在以往国企员工持股实践中,曾出现大量短期减持套现致富、对二级市场构成严重冲击的现象。此次国企员工持股改革中,员工怎么减持?
      根据试点意见,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5. 国企改革中如何制定与实施员工持股方案?

员工持股方案的核心内容
图片 来源:中美嘉伦咨询公司官网
对于国企改革中实施员工持股的几点建议员工持股作为企业股权激励的重要手段,在国企改革实践中的应用频率越来越高。但是,多数企业由于缺乏改革经验,对现有的相关政策解读不到位不透彻,在具体的员工持股实施工作中没有做到统筹考虑或追求短期利益,为企业长远发展和实际工作带来隐患和风险。中美嘉伦结合政策解读、理论分析以及实践经验,为预期将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提供以下建议:
1、在持股对象方面,不宜全员持股
持股对象选择往往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1)对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规定,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对于上市公司,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并未对持股对象做特殊说明,仅提出由员工自愿选择是否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对于非国有控股且非上市企业的员工持股,目前尚未出台相关规定进行硬性约束,但在实务中也可参照国有控股类企业的规定执行。员工持股作为企业中长期激励的手段之一,其目的是激励和公司业绩发展直接挂钩的核心员工、稀缺性员工,而不是针对所有员工的普遍福利,且全员持股容易造成公司股权分散,不利于管理层集中决策,增加决策成本,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所以,员工持股对象一般以核心骨干为主。
(2)员工持股收益与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员工持股对员工的出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相应的要求,不同的员工两方面能力不一,因此不宜全员持股。
(3)从目前三批共50家国企改革试点企业来看,无一实施全员持股。以中国联通为例,其实施股权激励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该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以及由公司控股控股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综合以上因素,虽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企业实施全员持股,但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和管理需求,中美嘉伦建议企业在实施员工持股时,应优先选择企业核心骨干作为持股对象,不宜全员持股。
2、在持股数量方面,不宜平均持股
平均持股不易激发员工积极性,且各层级员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出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中美嘉伦建议在经营层、核心骨干、其他员工等层级之间以及同层级正副职之间通过设置不同的系数,拉开各层级之间的持股比例差距,这样既达到股权激励的效果,也能与员工出资能力相匹配,还能避免形成新的大锅饭现象,确保企业资产责任主体到位。
3、在股份类别方面,设计流转股份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规定,要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中美嘉伦建议企业在实施员工持股时,可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份分为基本股、岗位股和预留股三类。基本股主要面向经营层等高层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满足一定条件后,即可终身持有;岗位股为针对特定岗位而定,持股人员岗位变动后,将不享有该股权,以保持关键岗位人员稳定,也防止股权固化;而预留股则是为确保激发基层人员积极性而设立,基层人员晋升后则可以享有该股权。
除了持股对象选择、持股数量及比例、持股类别,员工持股还涉及到授予条件、股权价格、持股平台、股权转让、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内容,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股权管理办法和员工持股细则,对员工股权进行规范化管理。中美嘉伦作为专业服务国企改革的咨询机构,拥有丰富的改革改制经验,可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改革方案制订、改革风险评估、员工持股方案及员工持股股权管理办法制订等咨询服务,引导并协助企业顺利开展员工持股。

国企改革中如何制定与实施员工持股方案?

6. 混合改制对锁定期内有退休情况的员工持股政策

根据最新政策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
2016年8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向各个央企下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按照国资委的部署,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除了中央企业,地方国企在推进员工持股时,试点思路与中央也将保持一致。

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为使某些国有企业改制退出、一些企业让部分职工收购国有股权不同,这一轮的员工持股改革置身于混合所有制改革语境之下。

这次对持股比例的规定,也有了新的考量。《意见》明确,此轮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曾参与过去职工持股文件起草的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评价《意见》:“这次的顶层意见总结了20年来员工持股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总体上讲写得不错。但是,文件最大的遗憾是未明确提出‘分红权改革’的试点要求”。

而且,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在试点企业的选择上,“增量优先”,从子企业优先试水。

举例来看,经济观察报获悉,在《意见》起草过程中,一家资源型中央企业集团曾提交试点员工持股方案,便没有获批。

在持股对象圈定上,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摘要】
混合改制对锁定期内有退休情况的员工持股政策【提问】
根据最新政策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
2016年8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向各个央企下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按照国资委的部署,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除了中央企业,地方国企在推进员工持股时,试点思路与中央也将保持一致。

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为使某些国有企业改制退出、一些企业让部分职工收购国有股权不同,这一轮的员工持股改革置身于混合所有制改革语境之下。

这次对持股比例的规定,也有了新的考量。《意见》明确,此轮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曾参与过去职工持股文件起草的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评价《意见》:“这次的顶层意见总结了20年来员工持股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总体上讲写得不错。但是,文件最大的遗憾是未明确提出‘分红权改革’的试点要求”。

而且,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在试点企业的选择上,“增量优先”,从子企业优先试水。

举例来看,经济观察报获悉,在《意见》起草过程中,一家资源型中央企业集团曾提交试点员工持股方案,便没有获批。

在持股对象圈定上,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回答】
对混合制企业上市前锁定期内退休员工持股有没有相应的政策,本单位有锁定期三年内退休职工应在退休时进行股权转让,同时要求转让给单位有持股资格的员工,是否可以转让给在本单位的员工家属(如子女,但可能不会达到所谓的持股条件),国家政策如何?需专家指点!谢谢!【提问】
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简称ESOP)是指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和期权而使其获得激励的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在实践中,员工持股计划往往是由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委托员工持股会管理运作,员工持股会代表持股员工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
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即员工持股计划,又称之为员工持股制度,是员工所有权的一种实现形式,是企业所有者与员工分享企业所有权和未来收益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员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票(或股权)而拥有企业的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是使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
主要作用
(1) 奠定企业民主管理的的基础。
(2) 扩大资金来源,增加员工收入。
(3) 留住人才,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
(4) 调整企业收益权,转变企业约束机制。【回答】
对混合制企业上市前锁定期内退休员工持股有没有相应的政策,本单位正进行改制上市工作,有锁定期三年内退休职工应在退休时进行股权转让,同时要求转让给单位有持股资格的员工的政策出台,锁定期内退休是否可以转让给在本单位的员工家属(如子女,但可能不会达到所谓的持股条件),国家政策如何?需专家指点!谢谢!【提问】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内部员工持股工作,构建企业利益共同体,强化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


第三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内部员工所持股份在公司股权总额的比例、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员工持股总额中的比例,以及主要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经营管理者群体持股总额中的比例。


第二章 持股方式


第五条 内部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技术折股三种方式。


第六条 出资购股是指内部员工有偿取得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持股方式。出资购股主要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行。


第七条 奖励股权是指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和员工直接给予股权奖励的持股方式。


第八条 技术折股是指科技人员以其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作价折为公司股权的持股方式。


第九条 奖励股权由公司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提出,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实施。技术折股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实行内部员工持股时进行工商登记的持股主体。包括:

(一)由持股员工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

(二)由持股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股公司)持有;
【回答】
(三)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持有。


第十一条 由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股权的,持股员工按《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行使股东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 由持股公司持股的,持股公司作为改制企业的法人股东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持股公司不得从事与员工持股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三条 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股的,公司工会必须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第三章 出资购股


第十四条 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员工的购股资格由公司自行决定,但非公司内部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予。


第十五条 员工出资购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二)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购股方案由公司在充分征求持股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后实施。公司应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的办法具体确定员工个人购股的数额或比例。


第十七条 员工购股程序:

(一)员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购股方案确定员工个人持股额度;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员工缴付购股资金;

(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在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有内部员工股时,工会还应向持股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和登记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和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员工平均持股额的15倍。


第二十条 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公司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员工的购股价格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个人现金出资;

(二)向银行借款;

(三)由产权单位或控股股东提供借款;

(四)公司公益金结余划转。

【回答】
 第二十二条 员工购股时,可给予下列政策优惠;

(一)允许将公司的公益金结余按照第十六条提出的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等因素所确定的持股比例划转给员工,用于购买公司的股份,但划转部分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0%;

(二)允许员工购股时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股款总额的4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

(三)属于退出领域的国有企业,员工买断全部国有产权的,购股价格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买断全部国有产权且一次性付款的,购股价格何给予不超过35%的优惠。

同时享受各项政策优惠的,最高优惠比例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5%。对特别困难的公司,经批准优惠限额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 员工持股会


第二十三条 员工以自然人身份或工会名义持股的公司,应在工会下设专门的员工持股会。持股会是员工持股的内部管理组织,其负责人由持股员工民主选举产生。以自然人身份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持股员工按持股数额分别承担;以工会社团法人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工会以员工持有的股权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股会应切实维护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一)负责主持和召开持股员工会议;

(二)制定和修改持股会章程;

(三)收集、整理持股员工意见;

(四)审查员工购股资格;

(五)确定员工个人购股数额;

(六)管理预留股权和备用金;

(七)负责股权的购回和红利分配;

(八)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九)组织持股员工推选公司的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五条 员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宗旨;

(二)会员资格;

(三)权利与义务;

(四)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五)持股会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解散与清算;

(七)预留股份的管理;

(八)其他事项。
【回答】
第二十六条 由持股公司持有内部员工股的,不设持股会,第二十四条所列持股会的各项职能由持股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六章 预留股权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购股,公司可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但预留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员工持股总额的30%。预留股份由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筹措资金一次性购入,并具体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八条 预留股份的分红以及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购股金,应首先用于偿还持股公司或持股会购入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借款本息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第七章 备用金


第二十九条 备用金是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权和购回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权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三十条 备用金的来源:

(一)以持股公司或持股会名义借入的资金;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三)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第三十一条 备用金的用途:

(一)购买预留股份;

(二)购回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权;

(三)偿还持股会购买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八章 红利分配


第三十三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实行同股同权,按股分红,不得损害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 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九章 股权处置


第三十五条 员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脱离公司的员工,其所持股权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置。

脱离公司包括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三十六条 以自然人身份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允许转让和继承,员工转让其股份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股期限必须满五年;

(二)每年转让持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
【回答】
 第三十七条 以持股公司名义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在持股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以工会名义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所持股权发生为动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可以在内部转让,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转作预留股份;

(二)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的员工,其所持股份不满三年的,按个人出资额购回所持股份;

(三)持股满三年的员工脱离公司和持股不满三年调离、退休、死亡职工所持股权,按公司上年末相应股权的帐面净资产值购回;

(四)员工持股满三年,有特殊情况确需变现的,经持股会批准,允许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


第三十九条 经营管理者脱离公司时,经离任审计确认不再对公司经营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可以不同方式处置其持有的股权;对公司损失负有个人责任的,应以其所持股权抵扣赔偿。


第十章 监管办法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企业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后,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主管机关和产权单位批准;

(二)市属一级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同意,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其他市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四)区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按各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五)其他国有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报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市或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二条 私营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由公司股东(大)会自主决定后,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无需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违反本规定,应追究公司主要领导的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主要领导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员工所得红股以及所得红利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股权转让变更后再行征收。


第四十六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可以将国有股转为【回答】
谢谢您!我先认真学习一下!【提问】
[微笑]不客气【回答】

7. 国企员工持股改革试点将启动私企会不会改呢

不会。
私企是个人所有 ,它的资产(股权)都属于自然人,它的经营方式是由它的所有权人(们)来决定的,是否进行股权改革也是他(们)自己决定。国资委无权干涉。
根据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中的规定,要遵循以下的意见:
 (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严格试点条件,限制试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严格审批程序,持续跟踪指导,加强评价监督,确保试点工作目标明确、操作规范、过程可控。

 试点企业条件如下: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国企员工持股也是有相应的规定的:

      (一)员工范围。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二)员工出资。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

      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三)入股价格。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四)持股比例。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五)股权结构。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六)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国企员工持股改革试点将启动私企会不会改呢

8. 国有企业改制员工持股比例有规定吗

您好!国有企业改制后,员工持股总比例不超过20%。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