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改革中的三定方案是什么意思

2024-05-14

1. 政府机构改革中的三定方案是什么意思

“三定”规定是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是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三定主要指定部门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
“三定”规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1、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
2、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3、内设机构(一般部门内的司局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
4、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5、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
6、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是由谁解释和调整的事宜。

扩展资料:简单地说,“三定”规定就是对国务院的部门是干什么事情的,有哪些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职责是什么,部门有多少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
中央编办是中央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既是中共中央的工作部门也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中央编办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推进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二是负责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主任是李克强总理。
“三定方案”是解决各级行政机构管理混乱的一剂良方,更是根治基层特别是乡镇“混编混岗”顽疾的“杀手锏”。
“混编混岗”亦是腐败。各级机构编制办法均有明确规定,不得混编混岗,事业编制人员在所属事业单位任职,行政编制人员在所属行政机关任职,不得混用,也不得让事业编制人员担任机关中层干部。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三定规定

政府机构改革中的三定方案是什么意思

2. 机构三定方案是指什么

三定方案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该三定方案内容包括:银保监会为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厅、政策研究局等26个部门,并单设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
一、什么是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具有法人条件的各级国家机关。如各级政府机关、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1、机关法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机关法人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从事司法活动的法院和检察院也属于法人的范畴;机关法人的经费由国家预算拨付;机关法人不得从事商业经营,不得乱集资、乱收费,不得滥用资金;
2、在中国,法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具体有:县级以上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县级以上民主党派机关;
乡镇、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改革前,政府临时机构和组织行使行政职能已改为公司,但仍有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不能视为政府法人。但行使行政职能并与公务员管理相比,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是事业单位法人。如企业调查队、城市调查队、农村调查队等。
二、单位纪委选举程序
1、在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1至2个月)召开党委会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确定召开党员大会的初步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提名产生办法等。会后,向市直机关工委(以下简称“工委”)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
2、(请示经工委审查同意后)酝酿推荐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可先由各支部组织党员推荐提名,机关党委根据各支部推荐提名情况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在对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后,召开党委会研究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
三、卫健委属于政府部门吗
国家卫生健康委是行政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

3. 机构三定方案是指什么

三定方案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该三定方案内容包括:银保监会为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厅、政策研究局等26个部门,并单设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

机构三定方案是指什么

4. 机构三定方案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三定方案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该三定方案内容包括:银保监会为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厅、政策研究局等26个部门,并单设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

5. 三定是机构编制什么的重要形式

法律分析:三定是机构编制法制化的重要形式。
法律依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中央编办)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而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所作规定》
一是定机构,就是确定行使职责的部门,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等。单位的全称是什么,规范简称是什么也可以一并规定。机构性质是指单位是党委机关,还是政府工作部门,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又叫做财政供养,是党政机关是地方财政全额供养,这没得说,事业单位还有全额供给、差额供给、自收自支三个分类。当然,事业单位改革后,以全额供给为主,差额基本都要改全额,除乡镇卫生院等极少数单位外,不允许财政差额供给,更不允许成立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
二是定职能,就是规定这个单位是干什么,有什么具体职能。单位职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级以上人大部门审批执行的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规定该机构的职能,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及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服务事项。按职能需要,设立内设机构和科(处、股)室,并细分其职能范围。
三是定编制,是确定单位的编制数以及领导职数。定岗定编,根据职能确定单位岗位需要,根据岗位确定编制数量性质,由组织和人社部门根据编制配备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一经规定,轻易不能变更,组织部门不能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人社部门也不能超编进入。

三定是机构编制什么的重要形式

6. 什么是三定方案


7. 什么是“三定”方案?

没有什么三定规定。 估计你想问的是什么叫做三定方案吧。
政府的机构也叫做三定方案。三定方案不是指政府以外的机构。 
“三定方案”是指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定编文件。 
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

说白了,你要成立一个政府的机构,譬如某市的旅游局,要成立这个机构就需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成立,同时要在三定方案里面讲清楚这个机构的职能和内设的机构有哪些,配备多少编制。否则,这个机构怎么运作?
一般来讲,各部门的三定方案都是秘密文件来的,一般不会放到网上的。

什么是“三定”方案?

8. 三定方案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三定方案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所辖范围内所有的党政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等体制内机构,在单位初设或者机构改革过程中有重大变更事项时,颁布实施的纲领性文件,是体制内每一个单位的身份证、户口簿。三定具体是指: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过去,只有党政机关叫“三定方案”,所有的事业单位都叫“九定方案”,是对三定的具体和延伸。
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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