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的立法宗旨

2024-05-16

1. 金融法的立法宗旨

法律分析:我国金融法宗旨: 1)依法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规范和完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行为的原则; 2)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3)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金融持续稳定为依归,依法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平、公开、有序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个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4)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 5)在立足于中国国情上,借鉴国外通行立法做法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金融法的立法宗旨

2. 金融法的概述

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金融信托属于金融法的范畴,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托,属于民法范畴。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调整金融关系,但不是直接调整,而是间接调整。所以,在研究金融法律问题时,如果将它们综合在一起,进行系统性研究,才符合金融本身系统化的特点。金融关系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法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3. 最早的国际金融立法

  商品货币的出现和货币信用活动的发展是金融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制定(秦律.金币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货币制度,使货币制度法律化.这可谓是最早的货币立法.现代意义的金融法是人类社会演进到市场经济,随着金融活动日益扩大并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出现并形成金融业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6世纪,西欧开始进入资本主义期.1553年,在当时地处东西方商业贸易中心的意大利城市威尼斯出现了第一家银行--威尼斯银行.1694年,在率先进行资本原始积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英国,经国王颁布特许令,在伦敦组建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由政府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条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规范.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货币市场是交易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金融交易市场,包括短期存贷市场,同业拆借市场,贴现市场,短期债券市场以及大额存单等短期融资工具市场.其功能在于满足交易者的资金流动性需求.资本市场是交易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金融交易市场,包括长期存贷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市场.其功能在于满足企业的中长期投资需求和政府弥补财政赤字的资金需要.金融关系应是指五类社会关系,即金融领域内相关主体之间的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和金融中介报务关系,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关系.
  法律规范是行为规范的一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为一种行为规范,其特点: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规范是规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为人违反规范要求时的制裁措施的.
  金融法的内容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金融行为,调整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规则,金融法的内容主要应包括金融主体法和金融行为法两大部分.
  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金融法的渊源,也就是金融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四种: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地方性法规;金融规章;国际条约;自律性规范.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世界上第一部中央银行法则是(英格兰银行条例),世界上最早进行证券立法的国家是美国,票据立法最早源于法国.信托立法以英国和日本最为系统和完备.日本最早于1901年颁布实施(保险业法).最早的国际金融立法是1944年7月形成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中国第一部金融法是1908年清王朝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1995年是我国的"金融立法年",制定颁布了五部金融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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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红柿可治疗十种病
  银行法.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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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国际金融立法

4. 简述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具有民事法律的特征,其主体为经济关系,故其属于民事法律体系的“特别法”系列地位! 
金融法的特点:系统性、宏观调控性 、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金融法律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是贯穿一国金融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
一、维护货币政策原则
二、安全流动效益原则
三、利益平衡优化原则
四、有效监管原则
一方面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它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法律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活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统帅作用。
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而且是构成正确理解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南,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内总协调统一,以及补充金融法律规则漏洞。

5. 简述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立法体系三个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1.1949~1978年:计划经济时期“大一统”的金融体系。此30年间,为适应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建立了“大一统”模式的金融体系。2.1979~1983年:多元混合型金融体系。1979年,恢复设立中国农业银行。随后,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中国建设银行从财政部分离出来。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先后成立。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仍然身兼二职,既承担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信贷储蓄业务,没有真正成为专门的金融管理机构,使当时的金融体系出现了“群龙无首”的局面。3.1984-1993年:以中央银行为中心、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逐步形成。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其原有商业银行业务由新成立的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此后又相继成立了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十几家股份制银行。【摘要】
简述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立法体系三个时期【提问】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1.1949~1978年:计划经济时期“大一统”的金融体系。此30年间,为适应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建立了“大一统”模式的金融体系。2.1979~1983年:多元混合型金融体系。1979年,恢复设立中国农业银行。随后,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中国建设银行从财政部分离出来。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先后成立。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仍然身兼二职,既承担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信贷储蓄业务,没有真正成为专门的金融管理机构,使当时的金融体系出现了“群龙无首”的局面。3.1984-1993年:以中央银行为中心、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逐步形成。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其原有商业银行业务由新成立的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此后又相继成立了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十几家股份制银行。【回答】
拓展知识:4、1994~2003年:逐步改革和完善的市场化金融体系。相继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对国有专业银行实行商业化改造。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进行改革。成立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分离。5.2004~2011年: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方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得以确立。6.2012年至今:基本金融制度逐步健全、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现代金融体系。股市、债市、衍生品和各类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四梁八柱”已搭建完成。人民币国际化和金融业双向开放促进了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回答】

简述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立法体系三个时期

6. 简述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立法体系三个时期

亲亲,您好,经查询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立法体系三个时期如下哦:第一时期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动员性金融”,金融主要功能是利用全民储蓄的动员机制建立完整的工业化体系;第二时期是改革开放以后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伴随其他生产要素市场化的同时,“金融深化”也意味着“动员性金融”开始向“配置型金融”转型;最近十多年则是第三时期,金融一方面帮助宏观经济实现结构性调整,另一方面也更多服务家庭与个人,服务于消费驱动经济的增长模式,从“配置型金融”向“服务型金融”转型哦。[心]【摘要】
简述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立法体系三个时期【提问】
亲亲,您好,经查询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立法体系三个时期如下哦:第一时期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动员性金融”,金融主要功能是利用全民储蓄的动员机制建立完整的工业化体系;第二时期是改革开放以后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伴随其他生产要素市场化的同时,“金融深化”也意味着“动员性金融”开始向“配置型金融”转型;最近十多年则是第三时期,金融一方面帮助宏观经济实现结构性调整,另一方面也更多服务家庭与个人,服务于消费驱动经济的增长模式,从“配置型金融”向“服务型金融”转型哦。[心]【回答】
亲亲,扩展资料如下哦:最近十多年来,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尤其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上述局面得到了根本性的扭转。这首先得益于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家庭存款在银行总存款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另外,随着利率市场化,家庭从银行理财过程中得到的收益也越来越高,个人贷款在银行占比中也日渐上升,2018年甚至超过三分之一。居民杠杆率(居民和企业贷款占当年GDP比重)快速提升,从1996年的3%增至2008年18%,2018年居民杠杆率已超过50%。这表明金融的融资功能已越来越多地渗透至个人生活,不仅满足了家庭的消费需求,更为个人创新创业、实现更好发展提供资金和金融服务。由此,金融真正成了帮助国人实现目标的手段,为国人积累资本金、汇集信息,促使大家协同工作,实现个人梦想提供源动力哦。[心]【回答】

7. 金融立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金融立法主要包括银行立法、证券立法、票据立法、信托立法以及金融监管立法。金融法是所有用于调整金融关系中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和总称。金融关系中含有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交易关系。由于中国并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所以当某具体法律涉及金融类时,通常以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
  金融法概述    
  1、金融监管关系:这个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对金融产品、金融机构、金融交易以及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的关系;
  2、金融交易关系:各个金融市场之间,市场与市场之间的交易、市场与个人之间、机构与市场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等等复杂的交易之间存在的关系。
  从法律规定中不同法律的不同对象来看来看,金融法也存在着广义金融法和狭义金融法两种。狭义中的金融法就是指银行法,因为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所以银行法在狭义上就是金融法的基本法;而广义中个的金融法就有很多概念了,其中包括银行法,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金融租赁法和投资基金法。
  金融法特点  1 、系统性:具体解释为金融法调整的关系并不是传统商业模式中对象和对象之间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 
  2 、宏观调控性:具体提现在对四大市场要素的宏观调控和国际层面上; 
  3 、效率性:具体体现在资金融通及效率在金融业中的重要性上; 
  4 、二元性:体现了各种二元结构,比如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以及货币政策调控。 

金融立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8. 我国金融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法律分析:金融法属于一个统称的概念,包括了调整金融关系的所有返利,以及各类型的金融对象,通过金融法,能够针对货币与货币,货币与交易之间进行明确的规范,也能够利用反欺诈反操纵的信息进行监管,恰当的调节无形市场,所以必须要加强对于金融法的完善与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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