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

2024-05-13

1.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3日发布并实施。一、发票的作用和意义发票的作用和意义如下: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二、定额发票有效期定额发票的有效期是半年,即要求在半年内要处理完。定额发票:经营单位凭借税务登记证去向税务部门去购买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要去交纳税金的。交纳税金的时候要把原始的发票留底交还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开出了多少的发票来收取税金,如果定额发票丢失的话,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逾期就要按当时所购买的数量来交纳税金。定额发票是税局专门印制,不用填开的,有固定数额的发票。年应税销售额商业50万元以下、工业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定额发票,定额发票共有小额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等11种面额的版本,配套使用定额发票清单,纳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使用。三、法律依据发票是票据中的一种收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

2.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签定。
回答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3.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该办法是: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并进行过两次修改:一次是: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另一次是: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管理办法

4.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管理。具体包括了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检查,罚则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5.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 发票管理规范实施办法

公民在需要开具发票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品名和金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8.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贺笑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二章 发票的橘睁印制
    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禅伍含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