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期限

2024-05-13

1. 增值税抵扣期限

法律分析: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时间是36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抵扣期限

2. 增值税抵扣期限?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称“三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下称“一书”)等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延长到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并就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通知》,以下政策要点需要纳税人准确把握:一是延长了三票一书的抵扣期限。《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在一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此管理办法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二是强调了对三票一书抵扣超时的税务处理。《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三票一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在已明确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抵扣期限已延长至180日的前提下,《通知》进一步强调,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的期限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申报等抵扣事宜,则相应的进项税款不能抵扣,而应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所造成增值税税收负担的增加将由企业自行负担。三是再次明确了对部分抵扣凭证丢失的处理方法。《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丢失一书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将一书电子数据审核并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抵扣。综上所述,增值税抵扣一般指的是增值税三票的抵扣,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为180天,我们应该在这个期限内完成税务申报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的,企业将自行承担损失。凭证丢失的,也应在相应期限内办理补救手续。纳税人应遵守国家税务管理有关规定,按期纳税

3. 增值税抵扣期限

 增值税抵扣期限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服务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那么大家知道增值税抵扣期限是什么时候吗?下面是我整理的增值税抵扣期限,欢迎大家阅读!
    在实务中,我国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有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现将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时限小结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未认证、未申报抵扣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未认证、未申报抵扣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未认证、未申报抵扣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4.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稽核比对,,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5.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未明确规定抵扣期限。
    6.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未明确规定抵扣期限。
    7.税收缴款凭证: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未明确规定抵扣期限。特别说明: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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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期限

4. 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对不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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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增值税抵扣期限问题

1,认证发票一般在15号之后,认证后在下月征收期申报抵扣.
2,抵扣不完的,在申报表---留抵税额--项显示,在下月继续抵扣.
3,为什么要分批开呢, 这样会造成对方税款延后入库.或者对方通过调剂进项无限期延后.
  未反映企业的正常经营情况.(虚构经营)               税务局是不允许出现这种情况的,
4,正常来说按购进机器时间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补充问题:
      第2问题补充  一次认证后 抵扣不完 以后慢慢抵扣 能最多留抵多久呢
我理解你的问题,

是发票已经认证,并已下月申报抵扣,
也就是说,增值税申报表上的留抵税额,抵扣不完
当然可以以后抵扣,直到抵扣完为止

不过有些税务局要求申报税款,
你只有通过调剂进项发票的认证,来做到税务的要求

另注: 进项发票可以在6个月之类认证,次月申报抵扣(以前是90天)
         具体天数问问税务局吧!!!

增值税抵扣期限问题

6. 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

法律分析:2020年增值税抵扣期限 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时间是36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7. 增值税抵扣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2017年6月31日前取得的,认证期限为180天;2017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认证期限为360天。凡是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必须在通过认证的当月申报抵扣。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已废止)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抵扣期限是多久

8. 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

法律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过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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