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024-05-13

1. 201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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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的是五险,而不是五金。"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养老保险:在退休时,符合条件的,可以领取退休金。医疗保险:在生病治疗时,可以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失业保险:在失业时,符合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时候,可以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生育保险:在生育的时候,可以领取生育津贴。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201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 2019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总则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没有被废止,依然有效。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四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一个时期,社会保险费征缴立法只会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可能随着形势变化修改,但不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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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最新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张左已 1999年3月19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 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证从缴费单位基本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最新

4.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最新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生效,员工可以要求企业补交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但《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期实施,其中也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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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6.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没有被废止,依然有效。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四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一个时期,社会保险费征缴立法只会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可能随着形势变化修改,但不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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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没有被废止,依然有效。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四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一个时期,社会保险费征缴立法只会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可能随着形势变化修改,但不会废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8. 轻松解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1999年由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它的颁布,加强和规范了社会保险征缴工作。随着这些年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形成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暂行条例(最新),新条例共分五章,总则、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下面,我就带您一起去解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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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最新)是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社会保险缴费相关事宜的一些具体的规定,其内容涵盖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多种保险的缴费,总体包括五大块内容,即总则、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这个重要条例的发行和完善,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制度,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专家教您读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最新)
专家称,要想读懂这个条例,我们必须要深入了解两个要点:
第一,要了解关于三个保险的征缴范围。最新条款关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征缴纳范围有了明确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到三种保险的参保范围,而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对于个体工商户,不论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其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其雇工,都有养老和医疗的问题,原则上可将其纳入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范围,鉴于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各地省级政府有权决定其纳入问题。
第二,要了解三个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规定。条例规定,城镇企业和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对地这个费率,目前各地在执行中的规定不一致,条例规定,各地应及时进行修订地方法规,应将各地的制度统一到中央的法规上来。至于缴费基数,由于各地的工资水平相差,其缴费基数都不一样。从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纳的基数,三种保险基本上都是相同的,都是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但是对于费率,各种的比例相差很大,各地应统一缴纳比例,这样有利于确定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缴,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加强社会保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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