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住房补贴

2024-05-16

1. 人才住房补贴

1.A 类人才〔含在我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B 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 50%,最高 100 万元;C 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 50%,最高 70 万元;D 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 50%,最高 40 万元。      购房补贴分 3 年发放,核准首年发放核准总额的 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发放核准总额的 30%。      2.博士、硕士研究生补贴一次性发放,标准分别为 15 万元、10 万元。夫妻双方均符合发放条件的,可分别享受,但享受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金额。      3.人才购房补贴只可享受 1 次。已享受我市其他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不可重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补贴政策。已享受或正在享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核发的租赁住房补贴的,可申请购房补贴,但需扣减已享受金额,同时终止发放未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人才住房补贴

2. 人才引进住房补贴政策

人才引进住房补贴政策如下:1、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2、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规定内容;(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申请材料:(1)国内高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留学认证;(2)本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人一合同)、租金发票;(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 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一)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申请对象。应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个人及配偶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并满足下列三类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3)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二)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对象。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个人及配偶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并满足下列五类条件之一:(1)符合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申请条件的第二、三类人才。(2)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国家级、省级重要奖项获得者。(3)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原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入选者,市级以上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4)“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获得者等高技能人才。(5)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才(领补后须在民营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三)人才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对象、与单位尚有不少于1年的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以上,个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及同一户口父母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市区无住房的以下两类对象:(1)符合人才租赁住房条件但未配租的高层次人才;(2)新就业全日制本科学历高校毕业生,毕业次月起算工作未满5年。  
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4. 人才住房补贴 官方回应

法律分析:人才住房补贴属于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5. 人才住房补贴申请的条件

法律分析:(1)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且其人才证书有效;(2)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3)申请人(配偶)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政策性住房;(4)申请人(配偶)已在本市拥有商品住房。2015年后新受理的,在本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5)地方级和后备级领军人才须具有深圳户籍。
法律依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按照国管局《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358号)规定,将售房款交存至指定的售房款专户内,并按要求从售房款中足额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 未足额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

人才住房补贴申请的条件

6. 人才住房补贴怎么申请?

海口市引进人才
享受人才引进住房补贴
补贴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此前,租房补贴每季度申请一次
购房补贴一年申请一次
申请条件

2018年5月13日以后第一次在海口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1、符合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2、50 以下且符合条件的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 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 才);
3、40 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 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4、35 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业资格人才;
5、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6、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纳入享受引进人才的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保障范围。

人才或其配偶已在本市享受购买公有住房、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申请时间
自2021年4月1日起,由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集中受理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每年第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统一调整为工作日正常受理。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按要求向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也可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登录后,切换至海口市→专题服务→进入主题)。

7. 人才住房政策

法律分析:人才安置房申请条件:
1、具有全日制普通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市区工作三年(含)以上的毕业生;新引进的在市区工作的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市新引进的急需高技能人才。
2、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已婚无住房,且夫妻双方近5年内均无房屋变更、拆迁史。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人才住房政策

8. 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市区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具有博土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购房自住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具有硕学位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级的,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生活津贴,购房自住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件购房补贴。
《关于实施高层次双创人才倍增计划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第一条 第二项 领军人才来通创业,经人才部门审核后,由项目落户所在地政府(园区)提供租住精装修人才公寓一套,三年内免租金,在通购房自住的,按《南通市江海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确定的人才层级,给予40到15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九项 市区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经人才部门审核后,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提供统建类、精装修人才公寓一套,三年内免租金,购房自住的,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级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