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交易中心是不是要开放上行接口

2024-04-29

1. 外汇交易中心是不是要开放上行接口

外汇交易中心分外汇市场和本币市场;本币市场交易类:本币交易接口和X-Trader。目前本币交易接口开通了现券和质押式。X-Trader目前只推行了X-Swap.
PS:上行接口和交易接口是两个接口,上行接口只能发报价,会逐渐退出市场;交易接口可以发报价,接收报价,修改报价,撤销报价,成交或拒绝。

外汇交易中心是不是要开放上行接口

2.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338期培训

网上培训教材太多了,。也有很多线下的培训,不过实实在在的说。
很多都是洗脑让你开户的,楼主如果是真正学习我有几点建议
首先平台的监管有什么不同,
一般英国的监管要严格一些
第二要看平台是不是很多人做,有没有人取款过
第三,平台的杠杆是多少,能不能锁单,做单有没有什么限制
新手也可以先申请一个模拟自己学习下,看看视频大全栏目,不明白的地方再互相讨论吧
如果你初期没有调查和学习,几乎很难盈利。安全第一

3.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交易中心于1994年4月18日成立,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全国银行间外汇、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以及汇率和利率衍生品交易系统并组织交易;提供银行间市场清算、信息和监管等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 中心介绍- 主要职责:1.负责拟订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建设的发展规划。2.承担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3.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章,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工作。4.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和维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技术标准。5.负责与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业务技术联系协调工作,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6.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及时提出分析报告。7.依法向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服务,及其增值应用和市场推广。8.依法受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中的异议。9.负责组织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业务知识及产品的培训。10.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11.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4. 在中国做外汇交易合法吗?

最近很多刚毕业的大学生对抄外汇很感兴趣,那么如何抄外汇,才能赚到钱呢?

5. 中国外汇市场在法律方面有什么不完善之处?越详细越好!急急急!考试用!

中国外汇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清华大学海外中国MPA资源中心  王 信
近期中国外汇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发挥汇率在资源配置和宏观管理中的调节作用。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汇率制度的选择左右外汇市场的发展,而外汇市场的发展又影响汇率制度的运行。中国外汇市场目前还很不发达,在人民币走向浮动汇率制的过程中,需要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大大提高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增加流动性。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根源
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后,中国告别了计划经济色彩较浓、地区分割的外汇调剂市场,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外汇市场主要包括外汇指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结售汇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后者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负责管理的全国联网的外汇交易系统为载体,是汇率形成机制的核心。中央银行参与其间的交易,对汇率进行调控。与外汇调剂市场相比,银行间市场尽管有了很大的飞跃,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难以适应开放的市场经济的需要。
1.银行间外汇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市场交易量小。2002年,银行间外汇市场年交易量为971.9亿美元,只占当年进出口总额的六分之一。这不但无法与发达市场相比,而且远远低于周边许多小国的水平。以2001年4月为例,外汇交易中心日平均交易量仅为1.9亿美元,而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分别为10亿美元、10亿美元、20亿美元、30亿美元(BIS,2002)。
第二,市场高度集中。由于制度和历史原因,中国银行等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占银行间外汇市场总交易量的90%以上,其中,中国银行2002年卖出的外汇占市场卖出外汇的一半以上。此外,在现有的汇率形成机制下,中央银行是市场上的“超级交易商”,成为中国银行最主要的交易对手(下文将具体说明)。未来,即使外汇交易主体有所增加,但一两家大银行在市场上垄断地位的状况也可能继续存在,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市场流动性差。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采用分别报价、撮合成交的竞价交易(auction)方式,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买卖进行撮合,价格形成和市场出清自动进行。这种方式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公正和价格优化,但交易只有在买方、卖方同时存在,且买卖价格能够匹配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交易不一定是连续的,规模受到限制,市场流动性不高,汇率波动可能较大。
第四,市场交易品种单一。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只有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和欧元的即期交易,尚无远期(forward)、互换(swap)、期权(option)、期货(futures)等交易品种。这与国际外汇市场上即期交易居次要地位的状况有根本差异。2001年,在传统的国际外汇市场上,远期交易日均1310亿美元,外汇互换日均6560亿美元。此外,场外衍生外汇交易日均达8530亿美元。相比之下,即期外汇交易日均不过3870亿美元(BIS,2002)。
第五,集中交易、集中清算成本高,风险大。目前外汇指定银行的交易员必须进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场所进行外汇买卖,银行间市场具有集中、有形的特征。这种市场形态常见于中央银行居绝对主导地位、采用竞价交易的外汇市场。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集中交易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如交易场所的建设和维护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其容量越来越难以满足日益增加的交易主体的需要等。
与集中交易相对应,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本外币的集中清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承担清算风险。未来人民币可兑换程度提高和人民币真正走向浮动汇率制以后,交易主体及其外汇头寸都将迅速增多,一些实力较强的交易主体可能因信用风险、汇率风险等陷入危机。此外,由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是人民银行的一个事业单位,由该中心承担清算风险。实际上就是由人民银行承担风险,这导致市场参与者普遍缺乏风险结束,可能进行大量的高风险交易。其结果,外汇交易中心和整个市场的稳定都可能受到很大的冲击。
2.人民币汇率超稳定抑制了外汇市场的发展
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之所以不发达,一方面是由于人民币可兑换程度还不高,企业和个人不能自由地支配外汇,外汇市场缺乏真正的投资主体和交易主体;另一方面,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超稳定也抑制了外汇市场的发展。
1994年开始,中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自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人民币对美元名义汇率波动很少,这对外汇市场发展有较大影响。在浮动汇率制下,不论汇率是自由浮动还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主要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政府(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较小,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高。在汇率弹性较小的情况下,汇率主要反映政府的意愿,外汇市场的发展受到限制,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低。在中国,由于实行强制结售汇制度和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外汇的比例管理,企业必须将规定限额以外的外汇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而外汇指定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出售。近年来,中国外汇收支持续顺差,企业结汇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出售外汇的数量都急剧增加。由于广大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不能自由地买卖外汇,导致市场上供求严重失衡,人民币汇率面临一定的升值压力。为维持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稳定,中央银行不得不大量收购外汇,导致外汇储备不断攀升。可见,在很大程度上,中央银行是外汇市场上最主要的买家,其操作直接决定人民币汇率的 水平。
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超稳定的情况下,政府(中央银行)过多地介入市场运行,直接导致上述外汇市场的一系列问题,外汇市场的功能仅限于为银行调整其结售汇头寸服务,各类经济主体无法通过外汇市场满足其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的需要,市场交易主体和交易量就难以大幅度增加。由于外汇资源主要由政府而非市场机制进行分配,而竞价交易又是可资利用的较简单、直接的方式,因此,无需采用可提高市场流动性和形成真实市场价格的交易商制度。此外,政府在外汇资源分配中起主导作用,相应地负责集中清算,导致清算风险集中。在无需承担清算风险和汇率风险的情况下,微观经济主体没有动力通过多样化的金融工具规避风险,制约了远期外汇市场的发展。总之,在很大程度上,目前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是人民币汇率超稳定安排的产物,也是为这一制度安排服务的。从国际经验看,越来越多的经济体走向浮动汇率制。[2]未来一段时间内,在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应改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这就需要大力发展外汇市场,减少政府干预,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
二、促进外汇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近期外汇管理部门接连推出了旨在促进市场发展的一系列措施;增加人民币对欧元的交易;允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外币同业拆借;延长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将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从中国银行推广到其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大幅度提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头寸上限;建立外汇市场报价、成交等实时监测系统,等等。但总的来看,银行间外汇市场还远远不能适应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要求。预计,随着人民币可兑换程度的提高,企业和个人支配外汇的自由度将越来越大,市场的潜在参与者将越来越多,为外汇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以下仅就完善银行间外汇市场本身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1.增加交易主体,促进公平竞争
一是培育更多有实力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外汇市场上主要的交易主体。应进一步允许国外大银行投资入股,加快境内中资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步伐,迅速发展其外汇业务,改变一两家银行在外汇市场居绝对主导地位的局面,促进公平竞争。
二是允许更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外汇市场。尽管外汇市场通常被称为银行间市场,但从国际经验看,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的作用越来越大。据国际清算银行2001年的抽样调查,与1998年相比,在传统的外汇市场上,银行间交易的比重从64%降至59%,银行与非金融企业的交易从17%降至13%。相反,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交易的比重从1992年的12%上升到1998年的20%,再升至2001年的28%。这主要是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外汇交易量急剧扩大(BIS,2002)。
从中国的情况看,部分实力较强、风险管理机制较完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望成为外汇市场上重要的新兴力量。为拓宽居民投资渠道,防止金融风险过于集中,应适当分流银行储蓄,大力培育商业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同时,在渐进、可控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境内资金通过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QDII)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境内投资者的出资和获取收益都应该以人民币计价,在额度内,由QDII集中办理购汇和结汇。尽管投资的汇率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为了提高投资绩效,吸引更多的投资者,QDII将有动力规避境外投资的汇率风险。因此,应允许它们进入外汇市场,通过各种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这将有利于增加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提高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为了增加这些机构的资金实力,应允许它们进入货币市场进行短期的人民币和外币拆借。
三是允许更多的大型非金融企业进入外汇市场。对进出口企业和其它类型企业保留外汇的限制大大放松甚至取消后,应允许少数大企业直接进入外汇市场进行资产组合管理和规避外汇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2.引进货币交易商制度,提高市场流动性
在交易商制度下,交易商(通常是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专门进行外汇买卖,它们可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头寸,随时向市场提供流动性。有些交易商还可成为做市商(market maker),承诺按照事先设定的买卖双向报价进行交易,使交易不受实际的外汇供给或需求的限制。例如,当某一客户需要外汇时,即使其它客户没有剩余的外汇或不愿出售,他也可向做市商购买。除与客户进行交易、满足其需要外,为了调整外汇头寸,交易商之间还可进行大量的交易。在成熟的外汇市场上,约85%的即期外汇交易是在交易商之间进行的。
交易商制度有多方面的优点:一是使交易能够连续进行,大大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二是交易商不断根据市场预期和得到的指令调整报价,彼此间的竞争使买卖价差趋于缩小,减少了市场的交易成本;三是减少本币外义有效汇率的波动,一项针对85个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的研究己证实这一点(IMF,2003);四是交易商通过各种衍生工具规避外汇风险的需要,促进了远期外汇市场的发展。由于上述优点,允许本币汇率具有一定弹性的经济体普遍采用交易商制度。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1年的一项抽样调查,在接受调查的55个本币具有相当弹性的基金成员中,只采用竞价交易的仅占4%,只采用交易商制度的占44%,同时采用竞价交易和交易商制度的占48%(IMF,2001)。随着中国外汇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币汇率弹性的增加,应适时引入这一制度,提高交易的连续性和市场的流动性。由于外汇市场可同时存在多个交易平台,交易商制度能够与竞价交易并行不悖。例如,交易商与中央银行的交易仍可通过单向的外汇竞价进行。
在中国外汇市场还很不发达,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一方面要扶持交易商,不能过多干预,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一是真正按照银行的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等标准选择交易商,不搞行政审批和对某种类型的所有制机构进行政策倾斜。二是作为一项扶持政策,中央银行一般只与交易商进行外汇交易,以增加交易商的交易量和市场份额。三是只要人民币汇率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中央银行就不必入市干预,淡化中央银行“超级交易商”的色彩,拓宽交易商制度的发展空间。四是适当扶持实力较弱的交易商,尽快形成的局面。为了防止有的银行凭借超强的外汇资金实力垄断外汇市场,必要时中央银行可适当向其它几个主要交易商提供低成本的流动性,弥补其资金头寸的一时不足。当然,这些交易商应达到一定的业绩标准,借款必须以国债或中央银行发行的融资券为抵押,不得他用。五是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控交易商的交易状况和货币头寸敞口(currency open positions)[4]的变动,头寸敞口不能突破规定的限额。在工业化国家,外汇交易商的头寸敞口上限一般为资本金的15%-20%,近年来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取消这一限制,改为监控银行整体的风险状况(Mitchem,1998)。但在发展中国家,银行外汇头寸敞口限额仍普遍存在,一般为其资本金的20%-40%(Hartman,1994)。实证研究表明,采取银行货币头寸敞口限制,有助于减少发展中国家本币名义有效汇率的波动(IMF,2003)。总之,中国应制定外汇交易商的头寸口敞口限额,该限制可随银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而逐步放松。
3.发展远期外汇市场,增加避险工具
目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但远期外汇业务还仅限于银行与客户的零售市场。为了方便广大客户和外汇市场交易主体规避汇率风险,应在发展即期外汇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远期结售汇试点,建立远期外汇市场,开发外汇远期、货币互换、期货和期权等金融避险工具。
初期阶段,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应坚持实需原则,主要为进出口贸易、经过批准的对外投资等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外汇收支规避汇率风险服务。远期合约的期限应由市场决定,如果市场参与者不愿签订较长期限的远期合约,监管部门应允许期限较短的远期合约展期,以便市场参与者规避较长时期以后的汇率风险。关于远期外汇的定价,考虑到远期外汇交易还存在不少限制,市场化程度不是很高,可借鉴菲律宾、韩国等国的经验,由中央银行根据国内外利率差异等因素制定指导性远期汇率,再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得出实际的远期汇率。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远期外汇交易的进一步放开,市场定价应成为主流。外汇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以后,应适当允许纯粹的外汇投机。投机者往往能够敏锐地发现市场汇率对均衡汇率的偏离,其交易活动有助于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运行效率。当然,外汇投机可能加剧市场波动,因此放松对外汇投机的限制必须慎之又慎。
4.建立分散的交易体系和独立的清算机构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抽样调查,98%采用交易商制度的市场都采用分散模式,集中模式只占2%(IMF,2001)。推行交易商制度以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也必然走向分散化、无形化。应逐步推行柜台远程交易,交易主体通过各自的电脑终端了解市场信息和进行交易,银行间外汇市场将成为一个分散化的无形市场。届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主要承担以下职能:继续提供竞价交易的平台;推动银行间无形外汇市场的建设;联合主要的交易商,发起设立股份制的外汇市场清算公司,等等。清算公司是按市场经济原则独立运作的商业实体,不再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事业单位。其好处是,既可以避免监管部门直接承担清算风险,又可以促使交易商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
三、防范外汇市场风险的制度建设
实行人民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汇率波动性可能增大,市场风险将有所增加,为了保证外汇市场的顺利运行和防范风险,需要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市场微观主体的内部控制和有关部门的外部监管。
1.加强信息披露,减少不确定性
信息是交易的基础。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利于稳定市场参与者的预期,增强相互信任,保证无形、分散的外汇市场的顺利运行。此外,加强信息披露,还可减少明显处于信息劣势的中小投资者的“跟风”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即使外汇市场上的交易主体大量增加,个别银行的主导地位也很难被动摇。因此,通过信息披露缓解小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和减少跟风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需要及时披露的信息包括:中国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状况、国际投资头寸和国家外汇储备变动状况、市场交易和交易商的头寸变化情况等。至于中央银行入市干预信息的披露,情况较为复杂,不同国家的做法不一。[5]普记认为,即使中央银行不公布入市的具体时间、途径、交易量等信息,也应事先明确入市的原则:如果存在人民币汇率波动区间,中央银行应明确宣布,汇率接近上下限时即可能进行干预。真正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以后,人民币汇率没有预设的浮动区间,但当汇率波动明显影响人民币实际汇率、外汇储备或经济发展时,中央银行将进行干预。
2.完善交易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预算约束和风险约束
目前外汇市场上的主要交易主体多为国有金融机构,它们还没有完全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由于缺乏风险约束,一旦监管部门放松管制,它们就可能进行低效、高风险的活动,造成市场波动和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加快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允许国外大金融机构的参股。一项对世界92个经济体的实证研究表明,银行完全由政府所有阻碍了金融的发展和生产率的增长,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1991年印度推行金融开放政策以后,国内企业的绩效与外国金融机构在企业的持股比例正相关,说明外国金融机构有助于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绩效。在中国,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参股境内银行,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发挥外资股东对境内银行外汇市场操作的监督作用。此外,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再享受政府担保,有利于强化股东、利益相关者的风险意识,增强银行的预算约束和风险约束。这样的交易主体越多,外汇市场的稳定就越有保证。
3.加强外汇市场监管,维护金融稳定
一是监管部门对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交易主体应一视同仁,避免对国有独资的交易主体网开一面。这样既可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可防止国有独资的交易主体因国家的扶持和隐性担保而进行高风险活动,危及金融安全。二是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目前与外汇交易相关的监管职能分别归属不同部门;外汇指定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部门负责;外汇市场支行和上述交易主体外汇业务的监管归属外汇局;一旦交易主体出现流动性危机和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也将介入。监管职能分散,可能影响外汇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因此,各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和决策协调机制。三是人民银行对外汇交易主体仍应进行密切监控。尽管人民银行不再具有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但作为最后贷款人,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为了防止外汇交易主体的日常经营风险累积成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仍应密切监控它们的资产负债和货币头寸敞口的变动情况。
四、结论性评述
在很大程度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超稳定安排导致中央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发挥了绝对主导地位,抑制了外汇市场的发展和汇率形成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年收入革,必须加快外汇市场建设:增加市场交易主体,引进交易商和做市商制度,发展远期外汇市场,建立独立的外汇清算机构等。在此过程中,中央银行既要适当扶持后起的交易商,促进市场竞争,又不能过多地干预市场,其合理定位对外汇市场发展、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为了有效地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应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管和市场主体的内部风险。
注释:
[1]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2003)的分类,汇率制度可分为钉住制度(pegged regime))和浮动制度(floating regime)。不论人民币汇率由目前事实上钉住美元变为钉住一篮子货币,还是扩大其浮动区间,中国的汇率制度仍属于钉住制度。只有当人民币汇率的浮动无预设区间、中央银行又可根据政策目标对汇率进行干预时,才属于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2]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名义上实行浮动汇率制的基金成员的比重从1990年的34.6%上升到1998年的55.5%。但从实际情况看,真正实行这一制度的基金成员比重从1990年的20.1%上升到2001年的44.1%(Bubula, Otker-Robe 2002)。
[3]未来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应集合人民币而非外汇对外投资,主要是由于:大量人民币资金需要拓宽投资渠道,分散风险;避免给外汇持有者以对外投资的特权,防止外汇的吸引力增强而导致在境内对人民币一定程度的替代;境外证券投资应与境内B股市场的出路统筹考虑等。
[4]即交易商外汇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量之差。这部分头寸未经套期保值,可能面临风险。
[5]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1年抽样调查的26个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成员中,50%的成员不公布央行的入市干预,62%的成员不披露央行外汇干预的具体数额(IMF,2001)。
参考文献:
1.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 2002, “Foreign  exchange and derivatives market activity in 2001,” Triennial Central Bank Survey.
2. Bubula, A., and I. Otker-Robe, 2002, “The evolution of exchange rate regimes since 1990: Evidence from de facto policies,” IMF Working Paper 02/155.
3. Hartman, P., 1994,”Foreign exchange rate regulation: Issues for industrial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IMF Working Paper, WP/94/141.
4.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2001, Survey on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Organization.
5.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2003, Exchange  Arrangement and Foreign Exchange Markets.
6. Khanna, Tarun, and Krishna Palepu, 1999, “Emerging market business groups, foreign investor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NBER Working Paper 6955.
7. La Porta, R., F. Lopez-De-Silanes, and A. Shleifer, 2000, “Government ownership of banks,” NBER Working Paper 7620.
8. Mitchem, D., 1998,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An operational perspective,” mimeo.
(《国际经济评论》200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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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成都分中心是怎样招聘的?是由上海总部统招的吗?

不可以办理,国内外汇保证金业务已经在08年被叫停。 还有就是外资银行在中国所以要想做外汇交易需要选择比较好的平台,资金安全最重要。受美国NFA、英国

7. 外汇交易市场为什么关闭了?

  外汇市场和股票市场的不同了。比如国内股市,说15:30闭市,到了那个时候,整个系统都会关闭,价格自然不动了。但是,外汇市场根本就不存在类似证券交易所这种可以集中报价的机制和系统,大家所看到的价格变动,是交易者向信息公司提供的,这仅仅代表该交易者的意愿,在绝大多数交易者都停止交易的时候,没有任何法规要求其它交易者必须也来陪者他交易,所以,价格的变动,不代表主流市场依然在交易。

  假如是卖菜的,大年初一,想在家休息,就可以休息,想赚钱,就去照常买菜,没有权利要求别的商贩来陪一起卖,再去告其它人在过年期间罢工罢市就显得更可笑了。

外汇交易市场为什么关闭了?

8. 怎么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员资格证?

银行间本币交易员资格证是债券交易员等相关岗位需要的必备条件。对于证券从业资格证,我国公民可以随意报名;但是银行间本币交易预案资格证,个人是没有办法直接报名的。
需要找到金融录用单位,而且此单位具备本币交易系统资格,然后由个人填写报名表,单位加盖公章才可以去中国货币网报名。中国货币网审核通过后,个人就有资格进行网上择期培训。
每个月都有2-3期培训,北京、上海、广州都有,培训较为火爆,所以报名往往报到2-3个月以后。一般周二周四早9点更新系统报名资源。

扩展资料:
申请程序
一、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从业资格者,需向证监会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身份证;
3、学历证书;
4、指定培训机构开具的资格考试成绩单及结业证书;
5、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说明材料;
6、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各证券中介机构应负责统一报送本机构申请人的的申请材料,未在证券机构中任职者的申请材料可由指定培训机构统一转报。
二、资格审查与资格证书类别
证监会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材料做出审查,并对符合条件者发给资格证书。中国证监会还根据证券从业人员的情况将资格证书分为下列类别:
1、证券代理发行从业资格;
2、证券经纪从业资格;
3、投资顾问从业资格;
4、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从业资格;
5、证监会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类别。
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至少应获得中国证监会规定类别资格证书中的两种;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中国证监会资格证书类别中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应获得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投资顾问资格证书;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证券中介电脑管理三种证书中的一种;
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应获得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对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予以注册登记并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