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企业应注意哪些?

2024-05-13

1. 增资扩股企业应注意哪些?

增资扩股时以实物出资,应注意的事项有,需要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出资;实物需要是出资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实物需要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价出资的财产;以及实物需要依法办理财产的转让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增资扩股企业应注意哪些?

2. 增资扩股要注意哪些问题

增资扩股的注意事项有: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不得进行出资;2、应当由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其他注意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增资扩股有哪些注意事项

增资扩股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以货币资金出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原件。
二、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做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及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的区别是什么?
(一)两者的实质不同:
1、发起人的实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也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2、股东的实质: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
(二)两者的要求不同:
1、发起人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视规模大小,规定至少有7人,或其它奇数人数为发起人。发起人并无国籍的限制,但国外公司法一般规定,发起人中须半数以上为本国籍公民,并在国内定居。
发起人的资格是受到限制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须有行为能力,而法人为发起人者,以企业为限,其余的社团法人不得为发起人,因为此类法人均非以盈利为目的,性质上不适于担任发起人。
2、股东的要求: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三)两者的职责不同:
1、发起人的职责: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务、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
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股东的职责: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给股票请求权票过户请求权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资扩股有哪些注意事项

4. 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
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3、国资权益流失。
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一、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入股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拟定增资扩股协议书
(二)召开股东会议,形成书面的股东会议决议(法人股东提交股东委派书,委派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并盖法人鲜章壹份)
(三)拟定章程修正案
(四)在银行设立专项的验资帐户(可能因银行而异,有的银行可能不要求设立专门的验资帐户)
(五)新增股东去银行缴款(注:如果是溢价的,可能一部分款汇入新设的验资帐户,一部分款汇入公司原帐户作为资本公积,此项也是因银行而异,故需特别注意。另,在缴款凭证备注栏注明投资款)
(六)要求开户行出具《注册资本金增资资金证明》,交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将所有股东的缴款单交会计师事务所,以出具验资报告。
(七)准备以下文件材料
1、新老股东身份证明并签字盖章,具体为:
(1)股东为企业法人的,准备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两份
(2)自然人股东的,要提交身份证本人复印件,本人签字并加盖目标公司鲜章各两份
2、目标公司须提交如下文件:
(1)修订后公司章程全文新老股东盖章或签字原件壹份
(2)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法人股东委派人、自然人股东盖章或签字原件壹份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者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签字并盖鲜章两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壹份
3、验资报告
(八)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后交给相关工商局,办理完毕后收到以下资料:
1、企业注册号变更证明原件壹份
2、增资后目标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各壹份
3、增资后目标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各壹份
4、增资后目标公司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各壹份
(九)所有文件办理完毕后须向地税专管员和基本户的开户行说明
1、增资后的股东变更了
2、企业注册号也变更
二、公司增资扩股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要在银行单据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则要根据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3、出资人需要是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4、注册资本要是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那么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以无形资产或实物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且在投资后公司成立之后的六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7、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8、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工业产权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9、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发起人或股东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5. 增资扩股有哪些注意事项

增资扩股的注意事项如下:一、以货币资金出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原件。二、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以下几点: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做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及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资扩股有哪些注意事项

6. 增资扩股有哪些注意事项

公司增资扩股的注意事项需要有股东大会通过特别表决做出决议,之后进行验资并通知公告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增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等资料。【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公司在增资扩股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增资扩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1、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转增比例不可过高。要留有余地,否则转增后公司账面上的业绩(主要是利润率)会受到影响,这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不仅如此,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的应提未提折旧和应纳未纳税收,需要在会计上进行相应的计提和账务调整。如果转增比例过高,一旦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验资时有可能通不过;这样就需要重新调整增资扩股方案,不仅影响增资扩股的进程,而且有可能对公司信誉产生不良影响。 
2、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9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12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依照上述规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以免影响公司上市进程。
3、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公积金种类不同,转增比例也不同: 
(1)以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依照《公司法》第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换言之,法定公积金最高转增比例为75%。 
(2)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形略显复杂,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作具体分析。现行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在此不作讨论。那么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拟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仍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得转增注册资本;换言之,公司在将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时,需要扣除不能转增的准备项目。另一种情况是拟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已经改为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在新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其项下仅设置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从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核算内容中可以看出,“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项下的资金属于准资本性质,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但从新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看不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哪些项目可以直接转增资本,哪些项目不能直接转增资本。虽然财政部明确规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公司,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为稳妥起见,在制定增资扩股方案时,仍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的立法精神,剔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来源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不得直接转增注册资本的项目(具体项目详见上文);或者事先咨询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工商部门,以免给验资或工商变更登记带来麻烦。 
(3)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规定任意公积金的转增比例,因此任意公积金可以全额转增注册资本。
4、增资扩股过程中的纳税问题。增资扩股过程中还有可能涉及到缴税问题。一是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应纳未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者缴税日期晚于转增日期,则在增资扩股时首先需要扣除相应的税款。二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和《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同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很多个人股东未必了解上述规定,所以最好在增资扩股方案中予以说明。    
5、增资扩股过程中的募股不足问题。依照《公司法》第86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制作招股说明书;而《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换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投资人认购股份是要约,承诺权操之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公司法》第87条进一步规定,招股说明书上应载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预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销所认股份的说明”。以此而论,如果股份有限公司预期未募足股份,将失去承诺的权利,投资人有权撤销所认股份。所以,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必须考虑募股不足问题。解决的办法之一是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如果出现募股不足,将由现有股东兜底,以增加投资人认购股份的信心,确保增资扩股成功。

公司在增资扩股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8. 增资扩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需要准备的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针对外资公司而言,内资公司不需要该文件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 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其它当地工商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二、程序如果是外商投资公司,则需先至当地的外经贸委办理审批(如是内资公司,则无需该审批程序),后至当地的行政审批中心的工商局办理增资扩股手续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