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治理中,监事会有什么作用?

2024-05-15

1. 在公司治理中,监事会有什么作用?

监事会作用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职权范围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调查公司异常经营情况。

在公司治理中,监事会有什么作用?

2.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监事会吗?为什么

1、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公司的股东会,这个公司法的第三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2、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只是监督机构,这个从公司法对于监事会职权的规定可以看出来。

3. 没有监事会的公司治理模式为

      作者|席加省 资深国资国企研究专家      拥有18年以上的国企改革、管理咨询经验、企业高级管理工作经验,常年活跃在国企改革一线,深度服务客户超过100家,执行咨询项目超过200个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如何优化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一直是公司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这涉及到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立、职权界定、协调机制、议事规则等。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俗称“三会一层”,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主体。对国有企业来说,现代公司的“三会一层”再加上传统的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就构成了完整的公司治理主体。      从本次《公司法》修订来看,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我国传统上一直实施的董事会、监事会并存的双层治理架构将向只有董事会没有监事会的单层治理架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存的双层治理架构同时存在的格局转变,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混合治理模式,相应的治理主体的职权、规则也将发生重大变化。      01      哪种情况可以选择只有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单层治理架构?      从世界范围看,公司治理结构一般分为单层架构、双层架构两种治理架构。所谓单层架构就是公司有董事会但没有监事会,董事会同时行使的是执行权与监督权,再加上经理层,实际上是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架构。双层架构就是公司同时存在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负责决策、监事会负责独立监督、经理层负责执行。      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架构实际上就是双层架构。但却明显体现了我国公司治理将从双层架构向单层架构、双层架构并存的过渡。      一般的公司采取双层治理架构,也就是董事会、监事会都要存在。      但“规模较小的公司”却可以没有董事会、监事会,甚至连股东会也没有。      规模较小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能,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即可。同时,规模较小的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2名董事即可。如果这个“规模较小的公司”还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一人股份有限公司,那还没有股东会。那么,这个“规模较小的公司”从最极端角度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都可以没有,只要经理层就可以了。从本质上看,这仍然是一种双层治理架构。      那么,明确采取单层架构的公司是哪些呢?主要是两类:      第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但明确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简单说就是取消了监事会,形成单层架构。在这种架构下满足两个条件就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因此,实际上审计委员会承担了以前监事会或监事承担的监督权,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设立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公司。这不是针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是针对设立了审计委员会的一般公司的,主要有两种情形:      1.有限责任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达到这个条件,公司就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会,采取单层架构。      2.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长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意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达到这些条件,公司就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采取单层架构。      02      不设监事会后公司应该如何有效治理?      不设监事会,显然会带来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变及各治理主体的定位、职权调整,让公司治理体系在新的条件下达到“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提高治理水平、增强治理效能。      新的治理体系下各治理主体要充分明确自身定位与职权边界。      第一,股东会与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显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都不设股东会。但对设立股东会的公司来说,股东会太重要了。从治理主体定位讲,股东会是公司的法定权力机构,其职权法定,行使关乎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人权、事权、财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从公司治理角度讲,股东如何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关键。很多公司都存在着股东越级指挥、以命令代替治理结构,干涉、侵犯公司主体地位、法人财产权等问题,这也是公司治理改善的关键点。尤其是在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推动下,股权越来越多元化,股东如何约束自身行为,依法合规通过股东会行权是公司治理得以改善的基础。      第二,监督职能调整与优化。显然,从改革角度看,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会,那么必然带来监督问题。谁来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监督权的调整优化主要是:      1.从董事会职权调整来看,财务、会计监督权力归于审计委员会,要落实董事会防风险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监督工作。这就要求审计委员会要做实、做专,同时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2.从整体监督角度讲,上市公司更多的是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行使外部监督权,一般民营非上市公司则会更多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等加强外部监督。国有企业则要升级加强完善“大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主导作用,推进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各类监督活动联动、贯通、一致,提升公司的治理监督效力。      第三,民主管理的融合。民主管理是如何实现的?显然,从公司治理角度讲,是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来实现,也是通过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来实现。民主管理一向被认为是国有企业的治理特色。但从公司法修订草案看,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就是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      另外,职工可以选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例如,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没有监事会的公司治理模式为

4. 监事会具备哪些独特的公司治理功能?

监事会具备以下公司治理功能:1、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2、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3、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规定如下:1、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当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时,还可以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2、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是多数通过原则,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 监事会具备哪些独特的公司治理功能?

监事会作用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监事会职权范围(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八)调查公司异常经营情况。

监事会具备哪些独特的公司治理功能?

6.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股东、董事、监事,这几种身份有什么区别啊?

公司法说的很清楚,不同的身份对应不同的职责: 

第四章 股东、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份; 
3.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发的股票; 
5. 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 公司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7.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3.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认缴其出资额;依其持有股份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4. 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式样及身份证明、地址;如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办理变动手续; 
5. 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认购人逾期不能交纳股金,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同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认购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行使职权: 
1. 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3. 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 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 对公司发行债券、拍卖资�约胺至ⅰ⒑喜ⅰ⒆�谩⑶逅愕戎卮笫孪钭龀鼍鲆椋? 
6. 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7. 修订公司章程; 
8. 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股东年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1. 董事缺额1/3时; 
2. 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 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开会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股东临时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名册已登记、拥有或代表普通股___股以上的股东组成。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持有本公司当届股东会的出席证。出席证应载有股东姓名、拥有股数、大会时间、公司印鉴、签发人和签发日期。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书面委托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条为限)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行权力,受委托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持股东的出席证书、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 
1. 普通决议应由持公司普通股份总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2.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额的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 上款特别决议,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条第2、4、5、8所列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股份达不到第三十七条所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规定的数额,应视为已达到法定数额,决议即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一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长签名,10年内不得销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董事___ 名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由达到公司普通股份总额___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 
第四十五条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在适当时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届股东大会追认。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及待遇与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 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公司的机构设置; 
4. 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 制定公司培养股本、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 制定公司债务政策及改造公司债券方案; 
7. 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8. 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9. 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10.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 审批公司的行政、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2. 聘请公司的名誉董事及顾问。 
13.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5、6、7、8、10的决议时须由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权投票。但在计算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五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 领导董事会工作,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 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 提名总经理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5.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为___人,其中___人由公司职工推举和罢免,另外___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监事会2/3监事同意当选和罢免。监事会成员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2. 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3. 监督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议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4.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5. 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 )监事表决同意。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法律专家、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7.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的职权应包括哪几个方面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的职权应包括哪几个方面

8.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的职权应包括哪几个方面

法律分析:监事会的职权有:1、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权;2、对董监高人员的监督权、罢免建议的权利和纠正、起诉的权利;3、提议召集会议的权利;4、提案权;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