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纳税筹划

2024-05-13

1. 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3大方法
运用折旧法进行纳税筹划
折旧费是指为补偿固定资产的损耗而将其转作成本或期间费用的一部分,折旧费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以及应纳所得税的多少。由于折旧具有抵税作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其应缴的所得税额也不一样。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法进行纳税筹划。
减少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能够前移后期成本费用,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所得税的递延支付等同于获得了无息贷款,但前提是税率稳定。
此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尽可能地将后期利润安排在优惠期内,还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目前使用较多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余额递减法等。
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额在数量上是不一致的,各期间的成本分配也存在着差异,从而影响各期间的经营成本和利润。这种差异使纳税筹划成为可能。
运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在确定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中,存货的确定是重要内容,对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和所得税有很大的影响。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量法来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先发法。
对发出存货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将导致不同的销售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从而影响各期的所得税额。因此,企业应当根据其所处的不同纳税时期和盈亏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成本费用的抵免效果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
如果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总体上呈下跌趋势,则可以使期末存货价值降低,增加当期销售成本,减少当期应税收入,从而推迟纳税时间。当企业普遍感觉流动资金紧张的时候,延迟纳税无疑是获得国家的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先进先出法是在通货膨胀条件下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种不适当方法。
运用费用扣除准则进行纳税筹划;
支出是指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根据税法规定,应尽量将当期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减少应缴所得税,合法延期纳税,以获取税收利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分为三类:
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法依规提取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
第二,是有比例限制的部分扣除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不能超过可以扣除的数额,否则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发费用和为安置残疾职工支付的工资等。为了充分发挥抵免的作用,减轻企业的税负,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这类支出的数额。
准予据实全额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额抵减,从而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其列足用足。对税法规定的定额标准,应尽量不要超过定额标准,定额内的部分全额列支;定额外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并入利润纳税。所以,我们应该注意控制各种费用的税率。
每个公司的经营情况是不一样的,适合的税务筹划方案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切莫生搬硬套,做税务筹划一定更要灵活多变,顺势而为。

所得税纳税筹划

2. 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和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意义税收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因而税收构成了企业必要的成本。同时,税收又不同于一般的营运成本,它是企业无偿的支出,不能带来任何直接的收益,因而是一种净支出,对企业经营成本有直接的影响。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充分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基础上,当存在多种的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组织及交易事项的复杂筹划活动,因此要做好纳税筹划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二)筹划性原则。筹划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三)兼顾性原则。不仅要把纳税筹划放在整体经营中加以考虑,而且要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四)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三个目的:一是绝对减少税负。二是相对减少税负。三是延缓纳税。三、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策略与方法(一)新税法下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1、公司制与合伙制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两种。我国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差别税制,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公司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公司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可见,投资者能通过纳税规定上的“优惠”而获得节税利润。投资者应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是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于企业的纳税金额也有很大的影响。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如果组建的公司在初期阶段处于亏损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二)把握好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从总体上看,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扩大了纳税筹划的空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把握好这些变化,以便更好地设计纳税筹划方案。1、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原税法采取计税工资制度,税前工资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予扣除。新税法取消了该规定,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2、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原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额3%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3、研发费用扣除幅度增加。原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超过10%的,可以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需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探索新领域;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科研开发,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三)合理利用新税法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1、企业投资产业的选择。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2、企业人员构成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地安排残疾职工就业,一方面残疾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四)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方法在新税法下,利用会计核算中的不同处理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仍然可行。有些纳税筹划方法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的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纳税时间的递延也会给企业带来收益。1、利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现销方式、代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代销方式又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与现销方式没有区别,委托方应在当期确认有关销售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中,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预收货款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上述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销售业务,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2、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纳税筹划。对坏账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会计制度“八大减值准备”中唯一一个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以一定条件和标准列支的特殊项目,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不可忽略的内容。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上的区别:(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3、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应用,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应交纳所得税款的多少也会有所不同。4、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原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而新税法中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

3. 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和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意义    税收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因而税收构成了企业必要的成本。同时,税收又不同于一般的营运成本,它是企业无偿的支出,不能带来任何直接的收益,因而是一种净支出,对企业经营成本有直接的影响。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充分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基础上,当存在多种的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组织及交易事项的复杂筹划活动,因此要做好纳税筹划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筹划性原则。筹划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      (三)兼顾性原则。不仅要把纳税筹划放在整体经营中加以考虑,而且要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      (四)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三个目的:一是绝对减少税负。二是相对减少税负。三是延缓纳税。      三、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策略与方法    (一)新税法下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    1、公司制与合伙制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两种。我国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差别税制,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公司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公司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可见,投资者能通过纳税规定上的“优惠”而获得节税利润。投资者应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是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于企业的纳税金额也有很大的影响。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如果组建的公司在初期阶段处于亏损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二)把握好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从总体上看,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扩大了纳税筹划的空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把握好这些变化,以便更好地设计纳税筹划方案。       1、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原税法采取计税工资制度,税前工资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予扣除。新税法取消了该规定,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       2、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原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额3%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3、研发费用扣除幅度增加。原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超过10%的,可以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需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探索新领域;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科研开发,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三)合理利用新税法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1、企业投资产业的选择。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含2  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2、企业人员构成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地安排残疾职工就业,一方面残疾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四)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方法    在新税法下,利用会计核算中的不同处理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仍然可行。有些纳税筹划方法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的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纳税时间的递延也会给企业带来收益。       1、利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现销方式、代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代销方式又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与现销方式没有区别,委托方应在当期确认有关销售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中,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预收货款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上述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销售业务,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       2、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纳税筹划。对坏账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会计制度“八大减值准备”中唯一一个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以一定条件和标准列支的特殊项目,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不可忽略的内容。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上的区别:(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3、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应用,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应交纳所得税款的多少也会有所不同。       4、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原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而新税法中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

所得税纳税筹划

4. 所得税筹划

纳税差别主要在前三年。
方案一:第一年按1800、第二年按1950、第三年按2300纳税、
1800*(1-25%)/(1+6%)+1950*(1-25%)/(1+6%)^2+2300*(1-25%)/(1+6%)^3=?
方案二:第一、二年都按2000、第三年按2050纳税,子公司前两年亏损可以抵扣。
2000*(1-25%)*(P/A,6%,2)+2050*(1-25%)*(P/F,6%,3)=?
比较后应该是选方案一,提前少纳税么,现值肯定大

5. 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

买房选择楼层,这个能给你一些参考。

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

6.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亲您好,很乐意为您解答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如下:(1)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企业由于受任务或季节因素的影响,会在某一段时期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一段时期少列支一些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2)降低盈利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依据各年度的盈利情况计算缴纳,盈利年度缴纳,亏损年度不纳税。企业亏损年度只能通过冲抵期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而不能从以前盈利年度已纳税额中得到返还照顾。以前年度的盈利对企业即意味着预缴税款。如果企业对积压的库存产品进行削价处理,可以使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而降低应纳所得税(当其应纳的增值税也得以降低)。关联企业间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或利润的方式降低总体税负。企业在年初汇算清缴上一年度所得税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若没有退还给企业,可以在本年度内抵缴。本项目反映企业在亡一年度内多预缴而没有退还给的税款,在具体填制纳税申报表时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资料或者上一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确定。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本项目反映企业在年终前已经按月(或季)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在具体填制纳税申报表时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资料或者各月(或季)纳税申报表确定。【摘要】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问】
亲您好,很乐意为您解答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如下:(1)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企业由于受任务或季节因素的影响,会在某一段时期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一段时期少列支一些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2)降低盈利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依据各年度的盈利情况计算缴纳,盈利年度缴纳,亏损年度不纳税。企业亏损年度只能通过冲抵期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而不能从以前盈利年度已纳税额中得到返还照顾。以前年度的盈利对企业即意味着预缴税款。如果企业对积压的库存产品进行削价处理,可以使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而降低应纳所得税(当其应纳的增值税也得以降低)。关联企业间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或利润的方式降低总体税负。企业在年初汇算清缴上一年度所得税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若没有退还给企业,可以在本年度内抵缴。本项目反映企业在亡一年度内多预缴而没有退还给的税款,在具体填制纳税申报表时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资料或者上一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确定。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本项目反映企业在年终前已经按月(或季)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在具体填制纳税申报表时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资料或者各月(或季)纳税申报表确定。【回答】
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最合法、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避免应税所得的实现。所谓避免应税所得的实现,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所取得的经济收入不被税法认定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股权投资和改组活动中的所得税问题,税法恰恰给出了有关不确认为应税所得的依据。【回答】
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王经理是该企业股东,本年度发生的经营业务如下: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800万元,其他 业务成本为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管 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 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0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 (其 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4.5万元。此外,王经理还是另外一家企业的大股东,另外一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要求:该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筹划【提问】
(1)利润总额=销售收入5600+其他业务收入800+国债的利息收入40+投资收益34+营业外收入100-销售成本4000-其他业务成本694-销售税金及附加300-管理费用760-财务费用200-营业外支出250=370(万元)。 第二步:纳税调整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75%=45(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60%=42(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600+800)×5‰=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370×12%=44.4(万元)。 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4.4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7)应纳税所得额=370-40-45+38-34=289(万元)。 (8)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89×25%=72.25(万元)。【回答】
怎样进行纳税筹划呢?【提问】
亲,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税法的具体执行者是税务机关,许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和解释权也在税务机关。【回答】

7.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您好,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王经理是该企业股东,本年度发生的经营业务如下: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800万元,其他 业务成本为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管 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 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0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 (其 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4.5万元。此外,王经理还是另外一家企业的大股东,另外一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该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筹划。[握手]【摘要】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问】
您好,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方法选择型。(二)政策利用型。(三)资产重组型。[握手]【回答】
您好,其中方法选择型又分为以下几种:1.融资方式的选择2.会计政策选择3.收入确认期限[心]【回答】
您好,其中政策利用型又分为以下几种:1.投资地点2.投资行业3.人员构成4.减免税优惠5.准确设置会计科目,充分利用会计政策[抱抱]【回答】
温馨提示,全国疫情防控期间:有症状,早就医。主动做好健康监测,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诊,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告知旅居史、接触史,不隐瞒、不回避,并遵医嘱留观排查。[心]【回答】
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王经理是该企业股东,本年度发生的经营业务如下: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800万元,其他 业务成本为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管 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 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0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 (其 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4.5万元。此外,王经理还是另外一家企业的大股东,另外一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要求:该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筹划【提问】
您好,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王经理是该企业股东,本年度发生的经营业务如下: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800万元,其他 业务成本为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管 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 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0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 (其 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4.5万元。此外,王经理还是另外一家企业的大股东,另外一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该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筹划。[握手]【回答】
那如何进行筹划呢?【提问】
您好,这个是需要您公司的财务,跟据您公司运营的状态以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进行筹划的[心]【回答】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8. 企业所得税筹划怎么做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主体税种,对其开展专业税收筹划,可以大幅降低企业应税收入,进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提升。近年来,伴随着“税收筹划”日益进入大众视野。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也越发重视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以期实现减轻企业纳税负担、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那么,在现实社会经济中,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究竟应如何开展呢?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说明。
一般而言,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必须在遵循税收筹划原则的前提下,采用专业税收筹划方案和手段,才能够确保税收筹划的目标得以实现。因而,开展专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必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明确。
1、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其必须要遵循合法性原则。这是因为,税收筹划之所以区别于偷税漏税,就在于其是不违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合法行为。而税收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开展,也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根本前提。否则,一旦忽视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原则,任何税收筹划手段及方案的实施都毫无意义,纳税人的偷漏税行为也必将导致自食恶果。

(2)事前筹划原则
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还必须要遵循事前筹划的原则。这是因为,在现实社会经济中,企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生,企业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纳税人若此时觉得税负重,再做任何的税收筹划也是徒劳,因为在该种情况下进行“筹划”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企业应通过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的事先安排,来实现所得税税收筹划效果。
(3)目标性原则
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经营者应事先明确税收筹划目标,这样税收筹划人员才能够制定具体税收筹划方案、选取合适的税收筹划手段,进而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具体操作前,企业经营者应设立具体税收筹划所需实现的目标以及预期效果,从而为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提供参照。
(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筹划。
 利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很多园区都有税收返还奖励扶持,增值税和所得税可以按一定比例返还地方财政留存的部分,返还奖励的比例在:75%-90%之间。
 如果申请这种园区税收奖励返还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节约不少税金。而且地方财政的奖励返还周期及时,企业当月纳税,地方财政次月就可以返还到账。且不用改变申请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现有的经营模式,和经营地址。
 

(5)利用行业性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的现状,可以看到是否有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国家重点支持的相关行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6)税收洼地个人独资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以服务行业为主,与企业进行咨询、企划、技术服务类业务往来,将企业利润通过业务分包的形式转移到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核定,综合税率在3.16%以内。通过个人独资分包业务的模式,至少可以降低80%的税负。
 
  案例分析:
 
  以建筑设计为主要业务的设计公司,无法解决500万元的高额无票成本。
25%的企业所得税是20%的股息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总税负为500万*25%=125万,
所得税(500万-125万) *20%=75万。
光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就占到200万。.综合税负高达40%。  
 通过个人独资分包业务模式,500万与该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无票成本为建筑设计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等,降至纳税合规、综合税负3.16%、500万利润、总税负15.8万。
节税: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