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最常见的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债权,能运用权利义务概念加以说明。

2024-05-13

1. 民法中最常见的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债权,能运用权利义务概念加以说明。

其实民法中常见的法律关系有很多,针对不同的权利义务有不同的法律关系。
比如说债权中,债权人有向债务人索要标的的权利,也有遵守约定期限的义务,债务人则有抗辩的权利,也有还款的义务。
在所有权当中,权利人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也就是说除了所有人以外其他人不得干涉的权利,而义务人则享有不干涉的义务。
其实针对不同案情才能明确的分析出不同的法律关系,才能进一步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o(∩_∩)o

民法中最常见的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债权,能运用权利义务概念加以说明。

2. 民法的下层法律都包括哪些? 例如物权法婚姻法等,其中的权利在民法中都有涉及,那么到底哪些法律属于

作为一个部门法,民法包括总则、物权、债权、人身权、亲属、继承、侵权责任等七个部分。
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上述内容由民事单行法组成。
一、总则。主要民事单行法是《民法通则》;
二、物权。主要民事单行法是《物权法》;
三、债权。主要民事单行法是《合同法》;
四、人身权。尚无民事单行法,相关内容见于《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五、亲属。主要民事单行法是《婚姻法》、《收养法》;
六、继承。主要民事单行法是《继承法》;
七、侵权责任。主要民事单行法是《侵权责任法》。
六

3.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中通过,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并没有把《侵权责任法》当成是《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这样的宪法意义上的基本法律来对待,反而是像通过《担保法》一样仅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这样做实在是有失偏颇。在2015年的民事案件统计中,侵权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占比已经达到23.24%,仅次于合同类案件排名第二,可以说,《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实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此先援引王竹先生在《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的合宪性解释》一文中所写的民法典大致结构;

第一编 总则(1986年《民法通则》第1~4章、第7章)

第二编 人格权法(2002年第一审)

第三编 婚姻法(1980年制定,2001年修订《婚姻法》)

第四编 收养法(1991年制定,1998年修订《收养法》)

第五编 继承法(1985年《继承法》)

第六编 物权法(2007年《物权法》)

第七编 合同法(1999年《合同法》、1995年《担保法》第2章“保证”)

第八编 侵权责任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

第九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1986年《民法通则》第8章)

本人对于该结构大致认同,特别是其将《侵权责任法》独立于物权法等其他民事法作为单独一章,可以说是对《侵权责任法》较为恰当安排,为什么要将侵权责任法单列一章并且排在后方?有以下四个原因:

首先,《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承担方式融合了物权与债权的方式。德国民法典中侵权是债法的一部分,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仅有损害赔偿一种,因为德国制定侵权条款主要在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因此对应的责任只需要用财产赔偿即可。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四)返回财产、(六)赔偿损失……,前两种明显是物权性质的请求权、最后一种却是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再由《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可知我国侵权责任法是为了维护社会方方面面的稳定,学习德国法仅仅将其归为债法的一部分是极其不合理的。因此,侵权责任法应该单独成编。

其次,侵权责任法弥补了不要式合同、无合同违“约”的不足。在许多合同违约案例中,我们经常会发现某个情况既可以起诉违约又可以起诉侵权,而合同往往因为约定了双方义务与违约后果而成为利益受损一方的当事人起诉时最有利的证据,因此2015年违约案例在民事案例中占了58.66%的比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可能做什么都会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如同买卖小宗商品、熟人间赠与、保管、委托等等,我们会为了方便而简化手续,一旦出现问题,我们无法拿出书面合同这样有力的证据,于是,侵权责任法产生了,我们只需证明自己的权益确实收到了损害,并且加害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与我们的受到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甚至不需要加害方有过错,这对于被侵权方是极大的利好,可以说,《侵权责任法》很好地保障了不要式合同与无合同行为受害者的权益,具有存在的意义。

再次,《侵权责任法》的“兜底性”使其需要排在民法典较末的位置。在我国目前以法典颁布的各个民事法律中,我们不难发现,他们都是为了解决一定范围的民事问题而存在的,如《婚姻法》是为了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收养法》是为了解决收养事宜的纠纷、《继承法》是为了解决继承而产生的纠纷……,只有《侵权责任法》是特殊的存在,只要侵权行为发生了,它就可以解决婚姻问题、收养问题、继承问题……,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是以上法律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最后的稻草”,因此,侵权责任法应该以其最终保障性单独列于民法典的后方。

最后,我国的国情呼唤着《侵权责任法》。在现代社会,出现了许多“福利国家”,最典型的就是瑞典,在那里,患者看病几乎不要钱、失业的人可以靠政府的失业补贴过活……在多重保障下他们根本不用担心权利被侵害后无法得到救助,他们甚至也不用去追索赔偿,因为政府的补贴已经足够弥补他们被侵害的权益,另外,在人人都富有的国度,也很少会有人故意去侵害他人的权益,在那样的国度,《侵权责任法》或许并没有那么重要。但是,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方面建设仍不够完善的中国,我们的社会资源无法保障每一个人都可以在政府的庇护下度过一生,我们的被侵权人必须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为自己讨回公道,因此,《侵权责任法》在现代的中国不可或缺。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4. 民法是知识产权法的最终归属理解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是权利的授权确权和保护,即便涉及行政程序的内容,也旨在服务权利。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列举了知识产权的类型。这是民法典对于知识产权民法地位的宣示和确认。因此,民法是知识产权法的根基,知识产权法的适用以民法为底蕴。但在法律的具体适用上,民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又错综复杂,既有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共性,更有知识产权特质带来的个性。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是民法对知识形态的无形财产法律化、权力化的结果,是从物的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新的、独立的财产权形态。民法是知识产权法的根基,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关系是从民法剖析出来的,知识产权法的最终归属是民法。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特征:(一)无形财产权。(二)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三)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四)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五)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六)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5.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调整因侵害民事权利产生的民事关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2、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3、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4、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调整因侵害民事权利产生的民事关系

6. 民法法律关系的相关论述

 我想,它是不是表现在这三个方面:第一,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它看这个社会都是法律关系,都是各种各样的抽象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整体,具体的法律关系每一个、每一个都在运动。比如你说我去买菜,我去订立法律关系去了;别人问你干吗去,你说我去订立法律关系去,别人可能会说你是不是有点傻呀。其实基于买卖关系还不是法律关系吗?我去结婚,你干吗呀,去订法律关系去,这些都是法律关系。第二,民法规范这个世界,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我们说整个民法讲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在民法当中规定很多种情况,都是讲的这种法律关系怎么办,哪种法律关系怎么办。第三,我们在研究民法的时候,我们在处理纠纷的时候,还是用法律关系这种方法。离开这种方法你研究不了这个社会,也没有办法处理这个争议。只有确定了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你才能够准确是适用法律。从这三个方面来看,它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基本方法论的作用。其实一部民法典整个做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比如我们在制订民法典是时候,规定了总则和分则,总则其实在抽象的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就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的问题抽象出来,作概括的规定。所以,总则的全部的内容归纳起来讲的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这三要素就是主体、客体和它的内容。例如《民法通则》规定它的主体讲自然人和法人,民法总则要规定物,规定的就是民事客体的物,然后民法总则要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说它是客体的内容,也可以说它是设立民法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民事法律关系最没有法律关系的好像诉讼时效没有法律关系,其实诉讼时效更有关系了,它讲的是起来存在的时间、期限,讲的还是起来义务关系的问题。所以,我觉得民法总则整个讲的就是抽象的法律关系。民法分则就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我在给同学们讲课的时候,我说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分则当中的体现是它一步一步的类型化,最终到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实现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就决定了法律适用问题,到具体化的时候才能够对行为,对这样的法律关系怎么样来规范它、限制它,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怎么样来适用它。我想把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和具体化是不是可以分成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最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我们经常说民法两大支柱,就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二个层次,就是基本类型,基本类型在人身关系当中分成人格关系和财产关系,还涉及到继承的这种关系,继承这种关系它既是一个财产关系,又是一个身份关系,是依据身份关系来解决财产的关系。一个人死亡以后他遗产的分配问题,它是一个财产法,也是一个身份法,它是以身份为基础来确定财产归属的法律。财产关系这部分也有三个基本类型,就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继承关系非常相似,知识产权关系和继承关系它们两者之间都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它们之间即有身份的内容又有财产的内容。然后到第三个类型,有些情况还可以分成中间的类型,比如说在人格关系当中,可以分成物资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在财产关系当中,比如说他物权里面可以分成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这是一个中间的类型。在这个中间类型上面还可以再分,分到第四个类型的时候,才是具体的法律关系。到了具体的法律关系来看,那就是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到了具体化的程度,不到具体化做不到最终的适用法律。所以说,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要规范到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办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分析它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也要把它确定到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里面,这个时候才能够确定它适用什么样的法律。

7.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这些法是什么关系?那些是特别法?

民法通则是民法的“基本法”,内容涵盖民法各部门法包括(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类似于民法各部门法的“母法”,但在法律效力上不是高于民法各部门法,有时反而低于民法部门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这些民法部门法都是“特别法”。而特别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

民法调整的主要是财产关系,也有少量法律调整人身关系,如婚姻法。因为第一部婚姻法制定于1950年,比民法通则早(制定于1986年,2009年修正),所以民法通则没有涉及婚姻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这些法是什么关系?那些是特别法?

8. 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对吗

婚姻法的主体是调整婚姻关系(人身关系),而婚姻法又辅以调整夫妻的财产关系。所以,婚姻法既具有身份法特征,又具有财产法的内涵。
总体说: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