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事项是什么

2024-05-13

1. 承诺事项是什么

承诺事项是指承诺必须要执行并且完成的事项。
  比如:证监发[2001]160号“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通知”中第十节“承诺事项”中谈到如下:

  “第三十五条: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大承诺事项,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已签订的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对外投资合同及有关财务支出、已签订的正在或准备履行的大额发包合同、已签订的正在或准备履行的租赁合同及财务影响、其他重大财务承诺等分项说明其存在的原因和金额。如果公司没有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2.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3.或有事项的确认所涉及的问题是,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应在符合什么条件时确认为负债。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承诺事项是什么

2. 合同承诺注意事项是什么?

合同承诺注意事项是需要了解一下承诺发出的期限,还有就是承诺期限的起点以及送达的时间等。承诺期限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承诺的期限、承诺期限的起点、承诺送达的时间、迟到承诺的处理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
所以,口头约定一旦诉至法院,主张方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这类案件由于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很大,很难予以采信,这时就需要主张方提供当时履行合同时的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一、实践中规避风险方式是什么?
生活中采取口头协议的,要注意:
第一是慎重选择合同相对人,并着重考察其诚实信用状况,并对其进行资产考察;
第二是应该找双方共同的亲戚或是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口头协商;
第三是如果发现对方有可能在日后履行合同中发生困难,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
第四是合同履行期间,也要及时关注对方的动态,并留下相关证据;
第五是对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约,以此来规避潜在的道德风险。
如果双方当事人长期通过口头协议进行合作,可以在后续履行口头合同中,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来沟通,这些文件、信函、意见、信息沟通,也都会成为口头合同的有益补充和证明。亲友之间口头约定金额较大的借款合同,如果碍于情面仅进行口头协议,又缺乏第三人在场,最好能够妥善保存好银行提供的各种票据,尽量避免使用现金支付。

3. 合同承诺注意事项是什么?

合同承诺注意事项是需要了解一下承诺发出的期限,还有就是承诺期限的起点以及送达的时间等。承诺期限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承诺的期限、承诺期限的起点、承诺送达的时间、迟到承诺的处理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
所以,口头约定一旦诉至法院,主张方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这类案件由于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很大,很难予以采信,这时就需要主张方提供当时履行合同时的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一、借款给别人需要保留什么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作为出借人,通常应当保留下述证据来证明双方有借贷关系:
(1)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2)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以及凭证等;
(3)短信、聊天记录、电话催收记录;
(4)证人证言、录音等。
1、借过钱的证据:提供当时把钱借给对方的证据,比如向对方转账的银行凭证;如是现金方式支付,要打印从银行取现金的凭条或在场证明人等。
2、主张债权的证据:收集曾向借款人要过钱的证据,可以是对方书面形式的还款计划,也可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证明曾多次向对方要求还钱。
3、对方财产信息:出借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对方称无力还钱,出借人可尽量摸清对方的财产情况,主要是房子、车、公司等,向法院提供有效线索。
二、口头合同有法律保护吗
(一)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口头协议属于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只要口头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协议或者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但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当事人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内容较为困难。主张方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包括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承诺注意事项是什么?

4. 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5.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什么?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什么?

6. 什么是承诺事项及或有事项?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1、或有事项的含义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常见的或有事项有: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环境污染整治、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等。
2、或有事项的特征
(1)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即或有事项的现存状况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客观存在。
(2)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即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或者或有事项的结果预计将会发生,但发生的具体时间或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3)由未来事项决定。即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

扩展资料:
事项特征
或有事项具有以下特征:
(一)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即或有事项的现存状况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客观存在。
(二)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即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或者或有事项的结果预计将会发生,但发生的具体时间或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三)由未来事项决定。即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
常见的或有事项有: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环境污染整治、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或有事项

7. 事项告知承诺制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告知承诺制”的基本含义:“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材料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现实困境:一是增大了行政成本和经营成本。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诚信机制尚不健全,个人的法律素养还有待提高,若根据承诺和书式材料即予以审批,在事后的监督检查中,对于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审批,行政审批机关必然要求其反复整改,若整改不合格的,需撤销审批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势必增大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和申请人的违诺成本。二是增大了社会风险。审批机关在申请人的承诺后直接给予申请人审批,申请人即获得了从事经营的合法资格。但在审批机关检查之前,申请人是否真正符合从事经营的法定条件,系于申请人的一纸承诺,在此情况下,与申请人进行业务往来或购买其产品的第三人的风险必然会增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事项告知承诺制存在的问题

8. 事项告知承诺制存在的问题

“告知承诺制”的基本含义:“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材料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现实困境:一是增大了行政成本和经营成本。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诚信机制尚不健全,个人的法律素养还有待提高,若根据承诺和书式材料即予以审批,在事后的监督检查中,对于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审批,行政审批机关必然要求其反复整改,若整改不合格的,需撤销审批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势必增大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和申请人的违诺成本。二是增大了社会风险。审批机关在申请人的承诺后直接给予申请人审批,申请人即获得了从事经营的合法资格。但在审批机关检查之前,申请人是否真正符合从事经营的法定条件,系于申请人的一纸承诺,在此情况下,与申请人进行业务往来或购买其产品的第三人的风险必然会增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