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

2024-05-16

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

对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的解决,《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签署为此提供了法律框架,这份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重要文件将于2005年7月20日开始实施。《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规范中国与东盟双方在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处理有关贸易争端的法律文件,协议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为基础,包括18个条款及1个附件,即:第一条、定义,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联系点,第四条、磋商,第五条、调解或调停,第六条、仲裁庭的设立,第七条、仲裁庭的组成,第八条、仲裁庭的职能,第九条、仲裁庭程序,第十条、第三方,第十一条、程序的中止和终止,第十二条、执行,第十三条、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第十四条、语言,第十五条、费用,第十六条、修订,第十七条、交存,第十八条、生效。首先,自中国—东盟自贸的成立之初各方就立即着手制订了该份规范性的文件,表明了自贸区各成员国对此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说明了解决各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为多边经济合作的保障机制的一部分,《协议》对争端的解决选择采用了仲裁的方式,这是一种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中被各国和各国际性经济组织所普遍采用的模式,具有专业、高效、周期短、技术性强的特点,也是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的一种民间解决方式。相对于欧洲共同体的一体化机制和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紧密型合作,中国—东盟是一种相对松散的区域性经济合作模式,其争端机制解决模式更体现出一种自愿、协调和自我约束的特点。在有了关于解决争端机制的基本框架以后,下一步就是要尽快落实具体的操作模式,制订统一的程序规则等,对于仲裁机构的设立,笔者建议应确定统一的标准,每个成员国可以申报1-2个指定的仲裁机构,符合标准的方可进入备选名单。该仲裁机构应该是一个常设的机构,因为随着自贸区的正常运作开始后,纠纷的数量越来越多,会涉及到很多专业领域的纠纷,需要一个固定的解决机构和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经济、贸易、投资和法律方面的稳定的专家队伍为之服务,并且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对各种纠纷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总结出自贸区内纠纷的特点,从而为个成员国提出参考的意见。对于仲裁员选拔应制定严格的标准和条件,保证其专业性和业务的熟练性,同时应考虑兼顾各成员国的名额分配,从而经过长期的实践形成一个专业、敬业、高效的仲裁队伍,为自贸区不断深化的合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最后,建议效仿WTO的机制,增设贸易和投资纠纷预防机制,即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作为对各国的贸易和投资纠纷及其解决进行评价的常设性机构,其工作成员将由各国选派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对成员国将出现的贸易和投资纠纷提出预防性方案和警告。因为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是要不断地减少纷争,拆除各成员国间的各种贸易壁垒,促进货物、服务和投资在区域内的自由流通,保护自由竞争,从而真正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各成员国的共同发展,以实现各成员国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为此,专门工作小组还可以对不同成员国的国内竞争法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它们共同的核心原则,并对不同成员国国内竞争法的有效性和其相互间的关联提出建议;专门工作小组应当重点考虑各成员国共同关心的问题,研究国家间或不同国家间企业合作过程中对各国国内竞争法制度的反映。另外,通过了解成员国国内市场结构和发展水平,研究它们在国际范围内承担竞争法实施义务的可行性。最后,专门工作小组可以为促进各成员国竞争法主管机关的合作,避免成员国间的管辖权和竞争法的冲突作出努力,从而增加跨国贸易企业的安全,减少它们为遵守各国国内竞争法而支付的成本。综上所述,通过专门小组的工作,不断完善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和制度化建设,为成员国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创造良好的环境。中国一东盟在10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中毕竟是一项巨大的、复杂的工程和长达10年的进程,在此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争端机制的设立和完善也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框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到各成员国之间不断加强的经济联系,关系到自由贸易区推进的节奏,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和关注,为此,应尽快建立其运作的框架,并在实践不断地总结和完善,为自贸区的发展提供全面的服务和保障。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

2. 南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

南盟此前取得的最大合作成果是“南亚特惠贸易安排(SAPTA)协定”的签署和实施(该协定于1995年12月8日起正式实施)。截至1997年,各成员国已共同降低了2239种商品的关税,减让幅度一般为10%至60%。但减让商品多为贸易量较小的商品,大宗商品尚未被列入减让清单。 1997年4月,印度、孟加拉、尼泊尔和不丹四国宣布成立次区域合作组织,定名为“南亚增长四角”(The South Asian Growth Quadrangle)。该组织旨在加强四国在经济领域中的合作,如: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运输、通讯、能源等一些特定项目上的合作。1997年南盟第九次首脑会议上提出,建立南亚自由贸易区(SAFTA)。 2004年第12届首脑会议(伊斯兰堡)签署了《南亚自由贸易协定框架条约》,要求南亚各国从2006年开始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建立南亚自由贸易区以推动南亚区域内部经济合作。 (1)自由贸易协议确定的3个目标 1.通过逐步削减关税推动本区域内贸易; 2.消除非关税壁垒; 3.落实贸易投资便利措施。 (2)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合作内容 经过7轮专家委员会(Committee of Exports)会谈,2005年11月第13届达卡峰会上各成员国就自贸区达成以下减税计划: 1.非最不发达国家(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将在前两年内削减平均关税至20%。在此后5年内即2012年底前降至0-5%。 2.其它最不发达国家将在2007年底之前将关税降至30%,在2015年底前降至0-5%。 (3)4个核心问题 另外,在4个核心问题上达成如下成果: 1.原产地规则非最不发达国家达到40%国内加工增值后可享受关税优惠最不发达国家达到30%国内加工增值后可享受关税优惠任何商品只要在本区域内得到50%累计增值,同时在出口国完成最终加工并实现20%以上增值后,也可享受同等关税优惠。 2.敏感商品清单 根据自贸区协定,为保护国内有关产业,各成员国可以保留敏感清单,即不纳入自贸区关税减让安排的商品清单。 原则上,非最不发达国家敏感商品不超过总数的20%,最不发达国家敏感商品不超过总数的25%,具体数目安排如下: 各成员国将对敏感商品清单进行阶段性回顾,并在2010年再次审定清单。 3.税收损失补偿 税收补偿的机制已经建立,非最不发达成员国将对最不发达成员国因执行自贸区协定而导致的关税损失提供补偿。 补偿采用美元支付,按照约定公式由专家委员会确定。该机制对孟、尼、不三国四年内有效,但对马尔代夫可额外延长一年。 4.技术支持计划 非最不发达成员国将在10个领域向最不发达成员国提供技术支持,包括:贸易方面的能力开发、税收政策及手段;海关程序;立法及与法律有关的事务;ICD及CFS方面的研究,保险和出口融资;研究与开发;出口促进;投资促进;贸易相关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产品开发及市场销售;出口导向型部门的市场推广活动

3. 南盟自由贸易区的简介

1985年12月,南亚七国(包括印度、孟加拉国、不丹、尼泊尔、巴基斯坦、斯里兰卡、马尔代夫)首脑齐聚达卡,通过了《南亚区域合作宣言》和《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宪章》,正式宣告了南盟的成立。《宪章》特别规定了指导南盟工作的几项基本原则: 1.各级的决议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做出; 2.不审议双边和有争议的问题; 3.联盟框架内的合作应基于尊重主权平等、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不干涉别国内政和互利的原则; 4.此类合作不应取代双边和多边合作,而是对它们的补充;5、此合作不应与双边和多边义务相抵触。 根据约定,南盟各国首脑每年会晤一次;成立由各成员国外长组成的部长理事会,制定政策、研究区域合作的进展;成立由七国外交秘书组成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区域合作的协调检查工作。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现任秘书长臣柯雅布·多吉(Chenkyab Dorji)来自不丹。 南盟迄今已举行过13次首脑会议。2005年11月第13届首脑会议(达卡峰会)吸收阿富汗为成员国,并接受中国和日本为观察员。2006年8月南盟第27届部长理事会会议(孟买)上决定吸收美国、韩国和欧盟为观察员,并宣布第14届峰会将于2007年4月3日-4日在新德里召开。 南盟工商联合会(SCCI)于1992年成立,各成员国工商联为其会员单位。自1996年以来,该结构已陆续举办了7届南盟贸易展。

南盟自由贸易区的简介

4. 南盟自由贸易区的介绍

南亚区域合作联盟自由贸易区,1985年12月,南亚七国(包括印度、孟加拉国、不丹、尼泊尔、巴基斯坦、斯里兰卡、马尔代夫)首脑齐聚达卡,通过了《南亚区域合作宣言》和《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宪章》,正式宣告了南盟自由贸易区的成立。

5. 南盟自由贸易区的意义

南盟成员国间的贸易规模并不大。据统计,2003年南亚区域(南盟)对外贸易构成中,与欧洲的贸易占65%,对ASEAN贸易占22%,而区域内部贸易仅占4.4%,而据估计这两年的区域内部贸易规模也仅在5-6%之间。自贸区的建立将为区域经济合作注入新的动力。有专家分析,在新的贸易框架下,成员国内部贸易规模可以在5年内从50-6-亿美元增加到180亿美元。同时,区域内部资本和服务的流动也将更加密切。

南盟自由贸易区的意义

6.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投资协议

2009年8月15日,第八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在泰国曼谷举行,商务部陈德铭部长与东盟10国的经贸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该协议的签署向外界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中国和东盟各国愿同舟共济,携手抗击金融危机,继续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为东亚地区和全球经济的复苏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投资协议》包括27个条款。该协议通过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为双方投资者创造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平的投资环境,并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双方投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此次《投资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双方成功地完成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协议的主要谈判,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如期在2010年全面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对外商谈的第一个自贸区,也是东盟作为整体对外商谈的第一个自贸区。2002年中国与东盟启动了自贸区的谈判,2003年“早期收获计划”正式实施,2004年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 2007年签署了《服务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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