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大纲的介绍

2024-05-13

1. 证券从业考试大纲的介绍

证券从业考试大纲内容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资本市场基础工具的定义、性质、特征、分类;金融期权、金融期货和可转换证券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特征、组成要素、分类;证券市场的产生、发展、结构、运行;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主要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指标管理;中国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监管构架以及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资格管理等基础知识。

证券从业考试大纲的介绍

2.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的相关内容

其中证券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分为《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两个科目;证券专项业务资格考试分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两个科目。
这里提醒广大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考生:一般从业和专项考试不能同时报考。

1.证券一般从业资格证考试
对于证券一般从业资格考试中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这两个科目,大家可以选择一次报考一个科目,或者同时报考两个科目。
如果同时报名两个科目,第一次考试只通过一个科目,下一次只要报考另外没有通过的一科即可,且单科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2.证券专项业务资格证考试
证券专项业务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是一共分为投资顾问、分析师、保荐代表人3个科目的,但是本次3月份的考试只安排了投资顾问和分析师这两个考试。
关于证券专项业务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是:只要是证券一般从业资格考试顺利通关的考生,就都可以报名参加证券专项业务资格考试。
但是要注意要一点就是:报名证券专项业务资格证考试一次只能报考一个科目。即同一场考试中,只能选择投资顾问、分析师、保荐代表人3个科目中的一科参加。
因为同一次考试专业资格考试一般设置在一个时间段,不能在一个场次里报考。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考生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报考证券分析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或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科目。如果对未来方向不确定,可以把两科都考了。但是要注意的是执业注册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注册。
3.证券执业证书分类和规定
证券从业执业证书包括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投资主办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析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其他)及保荐代表人等八类。
凡是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都应当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大家对于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的相关考试内容都清楚了吧,大家一定要认真备考,祝愿大家顺利通过考试。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的备考技巧,备考干货,新闻资讯等内容,小编会持续更新。

3.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资料有哪些呢?

报名 
直接在 证券业协会 网站报名,报名的时候 会让你选择 考试地点的。。

你填写 基本资料 就够了。

然后在线付款 ,或者 去 邮局汇款 就行了。。

不需要准备 电子照片。

可以上网的 电脑 ,再加上网银 就可以报名。付款就可以了。。


之后 考试之前  会打印 准考证,准考证 在 网上下载,直接打印 黑白的 就行,考试的时候 带身份证,准考证 就行了,考场里有  摄像头,现场拍照。进考场的时候 照相存档。
所以报名不需要 电子照片,。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资料有哪些呢?

4.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容有哪些

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内容以报考考试类别而定,考试科目以其考试公告规定为准。
以2018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为例,《2018年3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已于2018年2月26日公布。
考试安排为“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和“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4个科目考试。

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可参考银行招聘考试信息整理了解各行的考情、复习资料。

5.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可以自选。选报的考试科目数量没有限制,一次考试可以选择报考全部五科。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

6.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详情


7.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第二章 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第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执业证书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第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统一领取。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第十一条 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七)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咨询;(八)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第十二条 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处分、处罚的,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第十三条 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第十五条 机构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第十六条 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第十七条 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人员,应当参加强制培训。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并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第二十条 协会每月10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第四章 年 检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第二十二条 年检的程序是:(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执业证书原件提交所在机构;(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所在机构年检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审核意见;(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所在机构,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五)机构资格管理员办理执业证书年检记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一)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三)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第二十五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第五章 检查和调查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机构执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机构、执业人员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机构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二)是否及时履行了规定的备案义务;(三)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属执业人员的书面申请材料。第二十九条 对机构检查和调查的方式:(一)与有关负责人谈话;(二)查阅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三)查阅人员聘用合同;(四)调阅执业人员档案;(五)约请执业人员谈话;(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第三十条 对执业人员的调查方式:(一)与所在机构有关负责人面谈,了解有关情况;(二)查阅被调查人的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三)查阅被调查人聘用合同;(四)调阅被调查人档案;(五)与被调查人谈话;(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第三十一条 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 机构及执业人员对协会或协会委托单位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三条 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第三十四条 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第三十五条 机构弄虚作假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的,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机构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四)暂停会员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协会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第三十七条 执业证书申请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机构向协会统一支付。第三十八条 协会对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实行编码管理。第三十九条 资格考试办法、培训办法及水平考试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细则

8. 证券从业资格证的考试相关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第二章 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第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第七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执业证书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给协会;(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第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统一领取。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第十一条 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七)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咨询;(八)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第十二条 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处分、处罚的,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第十三条 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第十五条 机构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第十六条 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第十七条 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人员,应当参加强制培训。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并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第二十条 协会每月10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第四章 年 检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第二十二条 年检的程序是:(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执业证书原件提交所在机构;(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所在机构年检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审核意见;(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所在机构,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五)机构资格管理员办理执业证书年检记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一)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三)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第二十五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第五章 检查和调查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机构执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机构、执业人员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机构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二)是否及时履行了规定的备案义务;(三)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属执业人员的书面申请材料。第二十九条 对机构检查和调查的方式:(一)与有关负责人谈话;(二)查阅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三)查阅人员聘用合同;(四)调阅执业人员档案;(五)约请执业人员谈话;(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第三十条 对执业人员的调查方式:(一)与所在机构有关负责人面谈,了解有关情况;(二)查阅被调查人的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三)查阅被调查人聘用合同;(四)调阅被调查人档案;(五)与被调查人谈话;(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第三十一条 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 机构及执业人员对协会或协会委托单位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三条 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第三十四条 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第三十五条 机构弄虚作假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的,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机构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四)暂停会员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协会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第三十七条 执业证书申请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机构向协会统一支付。第三十八条 协会对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实行编码管理。第三十九条 资格考试办法、培训办法及水平考试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第四十条 本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