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选举办法

2024-05-16

1. 村民代表选举办法

您好,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由村民小组推选,一般会采用村民小组会议的形式。【摘要】
村民代表选举办法【提问】
您好,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由村民小组推选,一般会采用村民小组会议的形式。【回答】
只要是年满18周岁的人,都有参与选举的权利。【回答】
选举两人并列怎么办?【提问】
两个再进行一次选举,票多的获胜【回答】
我们村村民代表的选举是海选的形式,我和另外一个人并列65票,因为对方是党员,村委会剥夺了我的被选举的权利,这种情况怎么办【提问】
这种真没办法,毕竟除了再次选举,还有跟据能力排的,对方有优势,更容易选上。【回答】
在选举村民代表的时候,村委会有公示,出现并列票的情况下,党员优先,年龄小的优先,他们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提问】
两人并列,怎么就说对方有优势那【提问】
党员优先【回答】
已经提前说了【回答】
同等情况上【回答】
因为提前公示过,同票情况下比的就是加分项【回答】
他这个要有法律依据才可以阿【提问】
不是一定要法律依据,很多事情都是有框架的,只要框架没问题,就没问题,要根据情况实际出来,因为你不是比票少的刷下来的,而是同等情况下优势不够。【回答】
就跟很多国企党员更容易进是一个道理。【回答】

村民代表选举办法

2. 村民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推选村选举委员会(由上届村委会负责)二、推选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三、公布选举登记日期和选举日期(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四、选民登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五、提名确定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六、介绍正式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七、公布选举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八、正式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九、工作交接十、进行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工作(由新一届村委会负责)发布8号公告十一、推选选民小组长(由新一届村委会负责)十二、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十三、验收、总结、材料归档

3. 村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

法律分析: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大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

4. 村民代表的选举程序

村民代表选举程序:1、由村党组织向乡镇党委提出召开村党员大会的申请,经批复后研究筹备选举工作。
2、选举日到会党员人数达到全体党员总数的80%以上方可开会。
3、上届党支部书记代表村支部做述职报告
4、提名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并举手表决是否通过。
5、第一轮投票。无记名投票,选举出差额候选人(3人支部一般要选出5名候选人,5人支部一般要选出7名候选人)。
6、工作人员以姓氏笔划为序填写第二轮投票票样,并解释票样。
7、第二轮轮投票,有两种形式:一是先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出村支部委员。再由支部委员选举出支部书记、副书记。二是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出书记、副书记、委员。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结构要求:(1)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2)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3)党员应占一定比例。党组织成员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推选为村民代表;(4)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人数较少的民族应占一定比例;(5)村民代表应当具有选民资格,因此村民代表的推选宜在选民名单公布5日后开始。
以上是关于村民代表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一章: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5. 村民选举办法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民选举办法

6.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各地不同,但都是大同小异。下面提供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例子: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
    (六)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十一)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二)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有医院证明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二十日前未参加选举登记,又未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二条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在该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三分之二的选民参加投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十八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第十九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或者按姓氏笔画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选人名单。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条 举行选举时,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每个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召开选举大会的,应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设投票站的,应在选举日前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第二十五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六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依次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其在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的书面委托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受委托人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发放的《委托投票证》进行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受委托人不得接受超过两个人的委托。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时当众开箱,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第二十八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全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
    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第三十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十日内举行。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认为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的,其成员应当在三十日内产生。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十日内完成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交接。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指导。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罢免未获得通过的,一年之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务暂行中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或者暂行中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补选结果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结果无效。
    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节较轻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依照本办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办公经费中列支,县、乡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选民是指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民。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并重新公布的《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同时废止。

7. 村民选举法

民政部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深入推进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现印发,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本规程明确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场地要求,《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MT/028—2012)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MT/029—2012)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
(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法

8. 换届选举时,如果村民代表人数不够怎么办

你好,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差额选举数的规定,从未当选人员中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重新进行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赞成票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经过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以暂缺;但是最迟应当在选举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补选,具体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副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委员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摘要】
换届选举时,如果村民代表人数不够怎么办【提问】
你好,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差额选举数的规定,从未当选人员中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重新进行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赞成票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经过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以暂缺;但是最迟应当在选举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补选,具体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副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委员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