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会组织要在民政部门登记吗

2024-05-13

1. 成立社会组织要在民政部门登记吗

成立社会团体是一定要到民政部登记注册。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种社会团体是社会群众团体的一个分支。

扩展资料:
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

成立社会组织要在民政部门登记吗

2. 省民政部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是什么关系

您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主要职能如下:
(一)制定我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性民间组织的名称核准和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三)负责全省性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省涉外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
(五)负责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和年度检查工作;
(六)负责对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有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承担有关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粤活动;
(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间组织财务、人事、税收、社会保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
(九)负责民间组织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承担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指导、协助民间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负责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指导民间组织完善内部治理,加强能力建设;
(十二)监督管理民间组织的活动,依法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违纪行为;
(十三)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负责牵头和协调民间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
(十五)负责民间组织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内设机构
综合处
1、负责局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规划、计划和总结的起草、公文流程、档案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的服务和各项决定的落实督办工作;
3、负责局内党群工作和自身建设;
4、负责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
5、负责起草地方性民间组织管理政策法规;
6、负责局综合调查研究工作;
7、负责局政务信息编发和宣传工作;
8、负责局机要保密和后勤保障工作;
9、负责局信息化和民间组织数据库建设及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10、负责组织开展民间组织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11、指导和监督市、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执法监察工作;
12、负责民间组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执业规划、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
13、负责受理对民间组织的投诉和举报,负责案件的受理、审理和移交有关方面查处;
14、起草行政处罚文书;
15、组织案件的听证、复议举证和应诉工作;
16、负责执法工作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17、检查监督民间组织执行政策法规情况;
18、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粤活动,查处涉外民间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19、负责查处本省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20、负责查处和取缔未经登记以民间组织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组织,以及查处已撤销但仍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
21、负责查处未经登记的网络上的民间组织违法活动;
22、负责牵头和协调民间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
23、负责民间组织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4、负责对市、县(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
登记管理一处
1、研究拟定本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相关政策、规章和方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名称核准和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3、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和年度检查;
4、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活动和涉外交流活动的审核备案工作;
5、指导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发挥积极作用;
6、负责指导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开展党建、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7、负责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和年度检查工作;
8、负责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涉外社会团体的业务接待和政策咨询工作;
9、负责本省涉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相关政策的调研起草工作;
10、负责本省涉外社会团体的登记工作;
11、负责本省涉外社会团体和民政部委托的涉外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监督监察和年度检查工作;
12、负责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涉外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协调工作;
13、负责地方涉外社会团体属地管理的指导工作;
14、负责联系落实省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工作;
15、协助依法查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涉外社会团体违法违规行为;
16、指导和监督市、县(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开展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登记管理二处
1、研究制定本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政策、规章和方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核准和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3、负责对已受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现场考察、取证和核查工作;
4、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和年度检查;
5、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网吧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7、负责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和年度检查;
8、负责研究制定本省基金会相关政策、规章和方针并组织实施;
9、负责全省基金会的名称核准和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10、负责全省基金会的日常管理、监督监察和年度检查;
11、负责指导全省基金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12、负责承担慈善类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
13、负责全省基金会的评估和财务审核工作;
14、负责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
15、负责指导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开展党建、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16、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有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17、协助依法查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涉外基金会违法违规行为;
18、指导和监督市、县(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
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没有“民政部”这样的机构。国务院下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3. 民政部是一种怎样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政部是一种怎样的机构

4. 成立社会组织要在民政部门登记吗

成立社会组织要需要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扩展资料: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简称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是中国管理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唯一国际级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介绍

6.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都走那些程序

以吉林省为例,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的条件以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注册社会团体需要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省性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注册社会团体流程:
(一)准备材料  
1、申请人到省政务大厅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对所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内容进行咨询。  
2、申请人根据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指导的名称等意见,需找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同意文件。  
3、申请人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和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开设临时银行账户的通知,完成注册资金的注入,并做验资报告。  
4、社会团体筹备组起草社团章程、登记申请书,拟定领导机构人员名单,经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指导后,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5、社会团体筹备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草案,选举理事,召开理事会会议,选举领导机构。  
(二)申请批准  
1、申请人在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下载并填写相关表格,到省政务大厅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2、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受理;受理后材料转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复核和必要性论证。  
3、不予成立登记的,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书面说明理由,由审批窗口告知办事人。

扩展资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参考资料来源:吉林省民政厅-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7. 哪些民间组织不需要登记

法律分析: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需要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哪些民间组织不需要登记

8.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都走那些程序

以吉林省为例,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的条件以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注册社会团体需要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省性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注册社会团体流程:
(一)准备材料  
1、申请人到省政务大厅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对所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内容进行咨询。  
2、申请人根据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指导的名称等意见,需找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同意文件。  
3、申请人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和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开设临时银行账户的通知,完成注册资金的注入,并做验资报告。  
4、社会团体筹备组起草社团章程、登记申请书,拟定领导机构人员名单,经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指导后,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5、社会团体筹备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草案,选举理事,召开理事会会议,选举领导机构。  
(二)申请批准  
1、申请人在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下载并填写相关表格,到省政务大厅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2、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受理;受理后材料转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复核和必要性论证。  
3、不予成立登记的,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书面说明理由,由审批窗口告知办事人。

扩展资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参考资料来源:吉林省民政厅-社会团体成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