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票的问题?

2024-04-29

1. 关于支票的问题?

1.支票密码是银行规定的,有的银行支票必须有密码的,有的是无密码也可以支付,如果支付人(公司)的支票是有密码的,不填的话,收款人入到银行,银行审核没有写密码,或者密码错误都是要退票的,钱到不了帐,还得找支付人换支票。
2.支票分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转账,而转账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提现,账户分基本户和一般户,基本户可以买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一般户只能买转账支票。
3.长方形的框框里是写支付密码的,下面盖章处的数字式银行的一些信息,类似行号之类的吧,还不是行号,你可以注意下,同行支票的前几位数字是一样的,只有后几位不一样。

关于支票的问题?

2. 支票问题

一张支票的必要项目包括:
  1. “支票”字样;
  2. 无条件支付命令;
  3. 出票日期及出票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出票人名字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4. 出票人名称其签字;
  5. 付款银行名称及地址(未载明付款地点者,付款银行所在地视为付款地点);
  6. 付款人;
  7. 付款金额;
还有一点可以确定,如果该支票能兑现的话,开票人的银行存款金额肯定超过支票金额。。
       所以,通过支票能知道钱来向。。具体看第三点、第四点。。这是支票上必须写明的。

3. 关于支票的问题?

如果你公司向B公司购材料,B公司要给你公司开据购货发票。
要是以前开过购货发票,你公司现在只是用A公司的支票作背书转让形式还B公司的原欠货款,那就请B公司开据收据,确认所欠货款已还。
如果你公司收来的A公司支票存入自己公司的开户行,在从开户行中汇款入B公司帐户,那样就可以不用B公司开欠款收据,因为银行有凭证可以证明你的欠款已还。
这就是谨慎性原则,以防后患!

关于支票的问题?

4. 关于支票问题

首先阐明一下空头支票与空白支票的区别 
空白支票是指: 

单位签发的没有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没有付款日期,没有付款金额,而已经加盖了印鉴的支票,有时也包括未经签章的支票。该种支票一般在无法提前确定购货单位或购货金额的情况下使用。该支票一旦丢失会给单位造成损失(谁拣到了都可以在上边无限制的填写使用金额),因此,财务上一般限制领用空白支票。 

空头支票是指: 

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套用银行信用,破坏结算纪律的行为,在我国,银行按规定要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按票面金额的比例进行处罚。 

另外(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空头支票简单概括:
在会计学上的定义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人实有的存款金额。我国票据法明文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日常生活中一些“空头支票”的列举: 
我国票据法明文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然而,一些老总总是轻易许下诺言,说什么“有事呼我,我是有求必应”,“24小时跟踪服务”、“绿色住宅”、“五星级家园”或者“咱俩谁跟谁”,“你的事就是我的事,你就等我好消息吧”……等等。然而遇到紧急事情向或者是相信他而求助时,往往期望值过高,什么“24小时跟踪服务”,打了电话,24天还不来修理;什么“五星级花园”,既没有花也没有园,……从而陷入“空头支票”无法兑现的窘境中。

5. 请教关于支票的几个问题?

根据我的经验告诉你:
1、要写个人的身份证和姓名。
2、票据号码可以不填,要填的话就填写支票号。进账单第二联留给银行的那个盖章,一般盖财务章和法人章;
3、转账支票背面,要填写你入得那个账户的开户行的全称加“委托收款”。日期一般不用填写。
4、如果账户有密码圈存器,现金支票和开出去的转账支票,都要用圈存器。

请教关于支票的几个问题?

6. 支票的相关问题

那些支票不能收?提到这个问题,大概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支票本身就存在问题--从支票形式上, 记载要件、记载资料等方面来观察。二、征信问题--那些客户持有的票其信用如何的问题。
 
 〈一〉弄巧成拙的案例 首先,就支票形式问题加以研讨,依票据法的规定,抬头人一定要与第一背书人一致,这个票才能领到。第二点,票本身也有禁止背书转让 上述可以了解如果一个公司的业务员拿到的是这种票。好不容易从对方手中拿到这张票,本以为这个货款可以领到的,可是没想到因为这样,当你要去提示的时候,还要拜托人家。所以,业务员要注意票据形式,以避免类似严重的问题发生。 再由这个例子来看,还可以再衍生下一种情形,本来有一张票子抬头是空白的而且禁止背书怕转让。结果,有的人,也许怕丢掉、怕被人偷走或被提示,于是很谨慎地填上自己的名字,结果,原是一张好好的票,现在因为抬头与背书人不一致,一定会发生退票的现象。所以,这种问题必须要注意。
 
 〈二〉丝毫之差,影响钜大接下来检讨一些也是常常发生困扰的票。首先要检讨的是有关支票日期问题。 (1)日期涂改未盖章:这点大家都知道,有日期涂改,一定要让对方盖章。不过,盖章还有一问题所在,就是说,如果这张票有背书人的时候,当要改这个日期,通常由发票人盖章就好了,可是这时候,因为还有个背书人,就变成这个背书人同不同意改这个日期,就发生问题,它的影响就是说,如果这张票已经过时了,譬如说超过七天或四个月,时效已消减,而现在改个日期,则变成延后。延后使得原背书人不需要负责任,现在改日期以后,必须负责任。这种情形票据法规定,背书人是在旧的日期,盖章背书的。所以这种情形,如果只有让发票人来盖这个章的话,可能会对背书人丧失追索权。所以支票月期涂改要注意,一并要求背书人在上面盖章。 (2)年月日涂改只盏一处章:这个问题如上述。 (3)年月日涂改盖公司章:前面所说的是由负责人盖章,现在变成改由公司来盖童,这个在本质上,本来就没有什么差别的。可是,曾经发生过这种纠纷,因为公司代表开户的话,通常都是两个章。由公司盖章的话,没有盖负负人的章,有被解释成法律行为尚未完成。所以,最好还是由负责人来盖章。 (4)没写年月曰,我想这就是所谓的空白支票的问题,大家一定很熟,空白支票一般为了担保这个债务,把票的日期空白,然后在必要的时候,才由持票人填写。填写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张文票的发票人写授权书。如果没有写的话,虽然到时候,你们约定可以由你自己就把它写进去。可是,如果这个发票人到法院去告的话,万一法官认为,你没有办法证明对方有授权的话,这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最低处三年有期徒刑,这是非常严重的事情。所以一定要写授权书,不过就是当事人虽然有写授权书。可是这个发票人中途死掉了,仍可依照原来的约定,依照授权书的约定,把日期填写上去,就去提示。结果发票人已经死掉了,虽然有授权书,也是不能提示。除非在写协议书的时候,协议消偿贷款的时间,在协议书上有写得非常清楚--由持票人去银行指定一个帐户,由发票人按期来付这个款,只要这个金钱没有进入帐户的话,就可以领支票,用这点就可以把伪造变造证券的罪给挡掉了。所以,这点很重要。 (5)月、日未填载也是一样的。 (6)日历上找不到的日期…譬如说二月卅日。为了这个问题过去银行公会曾经决定这种情形要退票,而法院曾认为应该以该月的末日为准,像这样的纠纷应尽量避免。 (7)英文支票:举个例来讲,这张发票日是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依照美国的习惯,它先写七、五、一九九三,可是依照英国或欧洲的习惯,它是写五、七、一九九三,过去曾发生这极困扰,关于这个问题,中央银行也曾经解释,银行最好在支票上指定部位,英文月份就写month,那一天就写Date,格子都印好。如果你收到的英文支票,没有这样的格式标明,最好先确定一下。 第二个是关于金额方面--(1)「零」字的误用:举个例子来讲,有一张票是三十万五仟元,阿拉伯数字是305,000,国字大写变成参拾万伍仟元整。(2)漏误了「元」或「圆」因为现在币值日益低落,大都以元做单位,可是,在法律上,元下面还有角、分。现在目前习惯上没有用角、分,所以你如果漏写元的话,最商法院曾于六十年台上一八0五号判决,认为这种支票无效,所以不要漏写。(3)没有「整」字:如果没有这个「整」字的话,下面容易被人家再填写。(4)差一个「壹」字的「拾万元」,前面也容易被人家填写成「贰」或「参」,这个要注意。(5)金额大写重叠:大写国字的时候,使用支票机的问题,会有重叠的现象。银行都是利用折叠或他不可辨认的时候,就把你退票。(6)金额非大写:现在票据法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只要有用机器防止涂改,金额不用大写也可以,不过,为了避免麻烦,还是不要收这种支票。(7)金额涂改与金额盖章涂改这两项很更要:因为票据法明白规定金额一涂改,票据就无效。纵使涂改盖了印章也不行。(8)金额填写笔迹不一:譬如先生开票,开了一半,来了个电话,接着由他太太来为,结果笔迹不一样,银行员搞不清楚就退票。(9)金额填字用笔不一:如蓝色笔写完了换成黑色笔,也会发生问题。(10)金额用字大写不一致:过去曾有一个很可笑的例子,肆拾万,肆字的右边,下面是两横。但被写成三横,结果告到最高法院去,最高法院于六十二年以台上一0一五号判决,认为虽然多写了一横,还是有效的。这本来不是问题的问题,可是一个官司,竟然打到最高法院,起码也拖延了好长一段时间。(11)大写舆小写的金额不相符,譬如壹万伍干伍百元,写成10550不一致,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以大写为准。这个案例最后经过中央银行的解决,一个案子如果跑到中央银行去解决也是很麻烦的事。(12)大写正确,小写涂改:票据法规定金额不能涂改,它并没有规定到底是大写或小写,银行员解释上一旦发生困扰,就有可能构成退票。(13)大小写数字用笔不一:类似前面的蓝色写完用黑色。
 
 〈三〉印鉴用法也有玄机 第三个是印鉴跟签名的问题-- (1)用印模糊不清:我想大家都清楚。 (2)印鉴不符。 (3)图章盖颠倒:譬如头朝下脚朝上。 (4)盖章位置不符:曾经有人收到这种票--发票人的印章只是盖在金额上面,而不是盖在发票人的位置,虽然在票上有印章,可是在解释上发生问题。这个印章只是证明金额不能涂改。也有人会解释说,既然在发票人的地力没有盖章,表示票据行为还没有完成。既然有争执,还是以不收为当。 (5)盖章重叠:公司章与私章重叠在一起。 (6)用印涂改:先弄了一个印,然后打了一个「X」,在旁边又盖了一个印,结果这个「X」 ,波及到这个新的印章,虽然新的印章跟印鉴是符合的,可是这个「X」,画到新的印鉴去,就发生疑义,就构成退票情形。 (7)印章名字不全:如发票人是「某某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结果盖给你的印章是「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少了「股份」字,这与印鉴不符,也会退票。 (8)只盖指印无效。 (9)如果背书所盖的章是统一发票专用章或请领租金专用章,或其他所谓的专用章。这时候这个章已经限制它的特定目的,就不可以用来背书或发票。 第四方面是帐号问题--银行无法认定的时候,当然会影响你的权益。
 
 第五是受款人的问题-- (1)有姓没名「凭票支付王先生」,可能会构成背书不连续。 (2)凭票支付一个绰号「阿林」,情形同前。 (3)支付指名更改,如果没有盖章或用印不符,也会构成退票。
 
  
 
 〈四〉小小支票大学问 第六是禁止背书转让的问题-- (1)没有抬头却加盖禁止背书转让,这就是发生可不可以转让的问题,因为禁止背书转让原来的目的是为避免这张票落人第三人手里。但是,如果没有抬头的话,你随便交给那个人,你没办法认定这个票是否曾经转让过。 (2)禁止背书转让又删除抬头,然后变成没有盖章。 (3)「不禁止背书转让」,这样会使银行搞不清楚,是不是有人在「禁止背书转让」前加了个「不」字。这样就多此一举,画蛇添足了。 (4)禁止背书转让删除,又未盖章。
 
  第七是支票划线问题-- (1)划线消除:是不是应该加写「照付现款」比较好,如果删除的话,只是盖个章,而没有把它划掉,也会发生疑问。 (2)划线的本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只有支票才有划线的制度。本票不能划线,你加上去以后,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3)划单线的支票:划线应该划两条线,即所谓的平行线。友人划了一条单线,这个意思划:线呢?还是本来要划线但还没有完成,因此解释上发生困扰。 (4)右划线的支票:支票的划线本来应该在左上角,现在划在右上角,也会发生是不是依照法律来划线的问题。 第八是背书方式问题-- (1)背书签名不全:只签姓不签名,或如前面所说漏掉一个「股份」字。 (2)「禁止背书转让」的背书:如上述一.弄巧成拙的案例的例子。 (3)背书的删除与背书涂改,如果没有盖章会引起背书是不是连续的问题。 (4)背书的顺序不清,愈多人背书,本来保障愈多。可是划来划去不知道那个是那个,这种票也很复杂。 (5)抬头与背书不符:有字写错的,如抬头是福轮公司,背书是福伦公司。 (6)指名背书的删除:譬如说把李育豪划掉,又没有盖章。 (7)背书加注日期:如果加注日期是在发票以后,就会构成期后背书,即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并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8)背书签名问题。 (9)回头背书

7. 支票的使用问题

支票的一些常识希望对你有帮助:(1) 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2) 受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3) 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节假日顺延。(4) 支票见票即付,不记名。(丢了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可能就是票面金额数目的钱丢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现金支票一般要素填写齐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领,在开户银行挂失;转帐支票假如支票要素填写齐全,在开户银行挂失,假如要素填写不齐,到票据交换中心挂失。)(5) 出票单位现金支票背面有印章盖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盖一次。(6) 收款单位转帐支票背面印章盖模糊了(此时票据法规定是不能以重新盖章方法来补救的),收款单位可带转帐支票及银行进帐单到出票单位的开户银行去办理收款手续(不用付手续费),俗称“倒打”,这样就用不着到出票单位重新开支票了。
空头就是说你开的支票金额大于你账户的金额,你付不起这笔钱就被退票了,按空头处理,这个人行是会罚款的哦,不要轻易开空头支票

支票的使用问题

8. 支票出票问题

支票上的金额为绝对记载事项 因此支票出票时如果未记载确定的金额 则该支票无效 这句话是正确的 中国票据法上的支票相关法律条文第八十五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七)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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