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2024-05-16

1.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1、土地流转要承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2、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在征与不征这一问题上,不需要每个村民签字同意,因为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
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2. 农村土地可以不流转吗

当然可以不流转,是不是问题打错了?如果是问是否可以流转,那么如下:
如果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双方自愿进行流转土地申请,内容翔实。
2、审核登记,经村把关报镇备案。
3、商定流转土地价格后,公布信息。
4、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内容和所填事项,准确无争议后由乡镇经管站鉴证归档。
5、离第二轮承包只有10年时间,所以流转承包时间最高不要超高10年。
6、收取租金时间要规定好,要在种地或者农作物收获之前。
7、租期3年以内建议直接按钱算,租期超过3年的最好按照农作物价格来计算。
农村土地流转只有这样履行好手续,监管部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才不会上当受骗。

3. 如何看待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一、科学地看待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价值功能 

  市场机制的灵魂在于它的“效率”价值功能,“效率”又通过市场自由流转得以实现。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不遗余力地呼吁尽快建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并试图以此破解我国的“三农问题”难题。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 

  (1)我国农村土地承载的国家粮食安全,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无法取代; 

  (2)尽管农民对土地的生存依赖不如从前,但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然不能完全消灭; 

  (3)土地流转仅仅是实现“效率”的手段,它不是目的,流转制度也不必然带来农业土地利用效率。这些基本因素的存在和不可改变,决定了我国农业及其农业土地利用制度运用市场机制的有限性与局限性。 

  因此,破解我国“三农问题”难题,缩小城镇与农村的差距,除了构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之外,更为重要的应当是通过统筹城乡发展、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生产方式创新、城镇化进程、以工哺农和以城带乡制度机制等综合配套措施,系统地加以解决。 

  总之,我们应当理性分析与看待农村土地流转的作用,准确给予定位,不过分地夸大它对“三农问题”的价值功能。 

  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应当从制度基础改革入手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基础上,不可能创新一项真正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道理很简单,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完全以农民的生存保障为基础,以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为目标,它遵循了“需要就是权利”的社会保障规则。 

   因此,无论如何我们也难以看到承包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市场繁荣景象。即使我们的《物权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我们也不难预见:并不会因此而出现承包土地经营权自由流动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只有我们不再以“公平”价值目标作为农村土地利用制度的基础,不再让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肩负农民生存保障社会功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才有真正的可能。 

  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的难点,并不在于设计一套流转规则,而是创新一项能够自由流动的农村土地的权利类型。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与交易本身,我们并不陌生,从小到大,谁不会买卖东西!核心问题在于进入市场交易的“东西”的可交易性及可交易程度。 

  我们《农村土地承包法》不是用一节专门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吗?但我们并没有由此而看到一个发达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交易市场。同样的原因,我们也不应当对新的《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物权的定性抱以更大的期望。 

  总而言之,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关键,在于设计一项能够真正自由流动的,符合交易法律特征的,能够促进交易繁荣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类型,以替代目前并非以自由流转为目的而设立的承包土地经营权。

如何看待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4.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哪些问题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不够健全。

(二)风险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三)农民群众的认知程度不高。

(四)农村土地流转中监管力度不够。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5.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哪些问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哪些问题1、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1)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不够健全;(2)风险保障体系不够完善;(3)农民群众的认知程度不高;(4)农村土地流转中监管力度不够。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二、农村土地流转存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土地流转存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1、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2、维护农民的权益,坚持“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3、坚持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原则;4、坚持保护耕地重点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哪些问题

6.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哪些问题

法律分析:1、加快土地确权
2、规范土地流转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搭建土地交易平台
5、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
6、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7、推进城镇化建设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7.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

8.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哪些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不够健全。
(二)风险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三)农民群众的认知程度不高。
(四)农村土地流转中监管力度不够。
一、土地流转后征地补偿费应归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土地流转后,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征地补偿费中的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二、农村土地流转是什么意思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流转是一种农村家庭保留承包土地权的方式,具体而言,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实际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种合法形式,是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三、户口迁出还能享受失地农民吗
1、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也就是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的,依然可以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承包地被征用,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主要是考虑到大多数农民短时间难以实现非农就业,而许多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对他们来说,土地仍旧是重要的生活保障之一,因此承包地不会被收回,农民可以自己耕种或者流转出去获得收入。当然自愿的情况下,也能将承包地交回。
2、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如果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就已经不属于村集体成员,村集体有权利将承包地收回,承包地被收回,征地的时候自然也就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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