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条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2024-05-14

1. 20条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据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 记者10日从工信部获悉,工信部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采取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等六方面20条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工信部提出,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特别是要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同时,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
    在财税支持方面,工信部提出,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同时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等。此外,工信部还在金融、创新、公共服务等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当前,很多地方都针对中小企业面临的切实困难出台措施,一些大企业发挥资源优势,推出扶持中小企业的举措。比如,联想近日宣布,将在多地工厂临时开放电脑、服务器、手机组装等工作岗位,共享工作机会;盒马推出共享员工,帮助企业解决成本等问题。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围绕企业在用工、能源供应、融资、产业链配套等方面的困难,给予有针对性的扶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20条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2. 工信部:20条举措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2月9日晚间,工信部公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采取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等六方面20条措施,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工信部门将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工信部门还将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北京、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针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等财政支持政策,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

3. 企业复工复产政府支持政策

目前我国各地的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府支持政策,以广东为例:第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第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第三,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第四,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因此,从上数政策可以看出,目前国家是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
一、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
税务筹划是企业整体经营筹划的重要组成,既是适应纳税人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利益的必然结果,税务会计不仅要对税务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还要通过税负因素分析明确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在不违反税法前提下,依据税收规定和生产经营特点筹划企业整体经营,减少应税行为,提高企业利润。
税收筹划模型的建立便于对纳税方案进行有效抉择,是连接筹划目标与技术实现的纽带,当纳税人完成筹划任务有多套纳税方案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运用简单或复杂的数学模型进行计算、比较和选择。航天信息ERP产品固化不同行业特征的税收筹划模型,包括:固定抉择模型、相机抉择模型、集团抉择模型和纳税禁区模型等,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型从企业组建形式、注册登记开始,围绕筹资、投资、营运全过程,乃至收益分配等环节进行税收筹划工作,以此达到强化企业法律意识,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的目的,并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了企业税收利益及经济利益的最大效能。
2011年以来,相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减负问题给予高度关注。财政部、发改委先后下发通知,取消了31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2011年9月底工信部在《“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中提出,继续清理涉及中小企业的各项收费,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五月十二日,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加大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力度,缓解融资难等目标;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调研财政工作时提出继续深化财税改革,落实和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好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对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二、企业复工要几天批下来
疫情平稳期,各地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工作,已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后,最快一日内可以批复。但具体批复时间,还要看企业从事的行业,防疫物资准备的情况,防疫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各地政府处理复工申请的效率决定。企业复工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需要复工的企业应该尽快完善防疫工作,申请复工。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2020年4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2020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延长4年;
2、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复工复产政府支持政策

4. 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一、企业复工要几天批下来
疫情平稳期,各地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工作,已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后,最快一日内可以批复。但具体批复时间,还要看企业从事的行业,防疫物资准备的情况,防疫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各地政府处理复工申请的效率决定。企业复工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需要复工的企业应该尽快完善防疫工作,申请复工。

5.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通知

凤凰网房产讯 3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一)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二)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
(三)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四)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五)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
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
(六)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七)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加强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地方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
(八)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各地区要依托互联网、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九)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重复检查。
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
(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科学精准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同时,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通知

6.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通知

3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一)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二)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
(三)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四)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五)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
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
(六)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七)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加强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地方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
(八)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各地区要依托互联网、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九)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重复检查。
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
(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科学精准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同时,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7. 提出有助于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复工复产的好建议

建议:一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实实在在加大招聘力度,解决用工难问题。二是疫情期间,部分事项办事效率应进一步提升。充分利用互联网,提升工作效率。如健康证实行联网核查;开具电子发票;组织大规模网络招聘;开展针对中小企业应对危机、税收、贷款、相关政策等方面的公益在线培训等。三是特殊时期,各金融机构要扛起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增长重大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创新、优化服务。应及时出台差异化政策,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给予延期或续贷,积极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四是处于市场第一线、面广量大的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急需“金融活水”的浇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纾困基金”政策宣传力度,帮助更多中小微企业知晓政策的各项细则,及时解决资金难题。金融机构不能总等着企业递交材料“自报家门”,也应走出办公室,多去企业走访调研,主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和诉求,从而将“纾困基金”的利好政策发挥出最大效益,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除国家层面的普惠支持政策外,还应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摘要】
提出有助于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复工复产的好建议【提问】
亲,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提出有助于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复工复产的好建议g”现在给您答复亲~【回答】
建议:一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实实在在加大招聘力度,解决用工难问题。二是疫情期间,部分事项办事效率应进一步提升。充分利用互联网,提升工作效率。如健康证实行联网核查;开具电子发票;组织大规模网络招聘;开展针对中小企业应对危机、税收、贷款、相关政策等方面的公益在线培训等。三是特殊时期,各金融机构要扛起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增长重大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创新、优化服务。应及时出台差异化政策,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给予延期或续贷,积极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四是处于市场第一线、面广量大的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急需“金融活水”的浇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纾困基金”政策宣传力度,帮助更多中小微企业知晓政策的各项细则,及时解决资金难题。金融机构不能总等着企业递交材料“自报家门”,也应走出办公室,多去企业走访调研,主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和诉求,从而将“纾困基金”的利好政策发挥出最大效益,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除国家层面的普惠支持政策外,还应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回答】

提出有助于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复工复产的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