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财富传承保险和信托应该选哪一个

2024-05-15

1. 同为财富传承保险和信托应该选哪一个

如果是用保险,主要是指大额人寿保险,适合传承现金类资产,并一定要指定受益人,而且受益人一定要比被保险人活的更长,而对于投保人的选择,尽量以未来不会出现债务问题、道德问题为宜,同时也尽量比被保险人长寿为佳。而对于家族信托,其可传承的资产类型既包括现金资产,也包括股权和房产等,通过家族信托,可以隔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未来的债务风险,也能防止婚姻变化带来的资产分割风险,同时还能避免继承可能带来的种种问题,包括遗产税、子孙争产、子孙挥霍等。而且可以通过信托合同的灵活设定,来约束受益人的的行为,培养受益人的良好习惯等。当然,有时候,也可以通过这两者的结合来进行财富的传承,也即保险金信托,将保险的确定性和杠杆性与信托的灵活性和独立性完美的结合,实现最优的传承效果。除此之外,遗嘱尤其是公证遗嘱、遗赠协议等都是传承的法律工具,各个工具各有特点及所适合的场景,具体的运用需要结合家庭的具体情况而定,包括家庭结构及成员关系、资产总量及形态和分布等。另外,家族财富的传承很多时候需要依靠一套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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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财富传承保险和信托应该选哪一个

2. 保险,信托,究竟哪个财富传承更强


3. 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方面有什么作用

一、 安全隔离功能。家族信托成立后,信托资产不仅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还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有利于确保财富安全。
二、 隐藏保密功能。信托机构必须对委托人的信托计划严格保密,收益份额及资产配置不用向公众公开。秘密性还可以使委托人特别关照的人成为信托受益人而又不被他人包括委托人的亲属知晓。也就是说,如果委托人在协议中要求,信托的收益人之间都有可能彼此不知情。
三、 延续控制功能。与遗嘱、赠与相比,信托不是将巨额资产一次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将信托管理的资产收益分期限、分阶段的分配给子孙后代,有效防止后代挥霍无度、坐吃山空;同时指定信托受益人也可以解决子女婚变给家族财富带来的减损风险。
四、 保值增值功能。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都是由专业人士组成团队(包括金融、投资、法律及税收等)根据财富人士的投资偏好进行再运作,找到符合他们的投资管理方向,保障受托财富长期的保值、增值和安全。信托机构本身就是专业的财富投资管理机构,其利益与信托资产的收益息息相关,所以信托机构总是会尽力使信托资产增值。

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方面有什么作用

4. 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的区别有哪些?

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都属于信托本源业务,随着近年来高净值人士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发展迅速,是信托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向。但从行业实践来看,目前普遍存在把家族信托业务与保险金信托业务混淆的问题,甚至认为保险金信托属于家族信托的一类。事实上,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存在多个角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信托财产不同  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请求权。目前市面上普遍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险种是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险,以不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信托财产的价值及确定需要视险种不同而确定。以终身寿险设立保险金信托,由于终身寿险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质,保单会随着时间推移产生相应的现金价值,并保持增加,因而需要将这些现金价值同时纳入信托财产范畴,因此信托财产规模应以保额计算;以大额年金险设立保险金信托,通常以保费计算信托财产规模,但在某些年金保险中存在定期领取的收益,除此而外还会有保险分红,分红也应纳入信托财产;另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法定或约定情形下,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一定金额的保费,退还的保费并非属于保险收益,但可约定属于信托财产,需要做全面考虑。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形式较为丰富,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是货币资金、资管产品、保单等金融资产及相应权利。当前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选择家族信托进行家族财富的传承规划,其需求也逐渐多样化,委托财产具备多样性,除了上述金融资产,越来越多的家族信托客户在传承非货币类财产方面的意愿也逐步加强,家族信托的委托财产类型正在不断丰富,以上市或非上市企业股权,甚至不动产、艺术品等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形进一步增多,对家族信托受托人长期稳定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设立门槛的监管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在监管方面有明确的设立规模要求。根据银保监会于2018年下发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但在信托存续期间并不要求任意时点信托财产的价值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可能触发信托终止条款的关于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的限制则应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内容为准。
  保险金信托在监管方面没有对设立规模有特殊的规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托的信托财产规模要求。目前行业实践中操作的保险金信托,其设立的信托规模门槛通常高于人民币100万元,以满足未来财富管理以及传承的需要。此外,若在保险金信托中发生相关保险合同终止、中止、被撤销、被确认无效、被解除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保额降低进而影响信托财产规模或者价值的情形,或者其他可能致使保险金受益人的保险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通常会在保险金信托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提前终止信托条款。
  信托当事人的设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当事人的监管要求较为明确。一是在委托人方面,“37号文”中对家族信托提出了明确定义,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个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方面,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其受益人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则不能视作家族信托;三是在受益人的设置要求方面,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这就明确了家族信托不可能成为自益信托。
  保险金信托相关当事人的设置除了满足信托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要求,还需要受到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险金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由于信托委托人即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实践中要符合我国《保险法》中所要求的“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二是受托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角色问题,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受托人具有多重身份,信托公司会被指定或者变更为保险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三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要符合此项要求,但与原保险受益人不需要完全一致;四是在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中,其被保险人无法成为该部分信托财产所对应的受益人;五是不同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特点不同  保险金信托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阶段不同于其他信托产品,有三方面需要关注。一是信息披露,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确保受托人(即保单的新受益人)可以及时知晓相关信息,可以由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通知受托人并积极提供理赔所需的全部证明材料,并协助受托人办理理赔事宜;二是对于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的过程要求,应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清晰,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由受托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交理赔申请,若由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就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三是理赔资金到账之后的信托财产管理要求,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实际上并非开始于信托成立初期,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后,此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投资运用、账户管理、运营维护、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这对受托人的长期稳定经营管理能力也提出了较高要求。
  家族信托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开始于信托成立、办理完毕相应资产转入信托项下的确认手续之后,但由于家族信托的自身特点对相应的管理运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是客户对信托财产管理风险的要求,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应与事先确定的委托人的风险偏好相一致;二是对家族信托利益分配的流动性要求,由于需要为财富传承发挥重要作用,家族信托的定期分配、条件分配和临时分配条款通常设置全面,这就对利益分配时的流动性提出了要求,需要受托人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以保障利益分配的流动性需求;三是家族信托对于非货币财产的管理有专业性要求,由于委托财产类型多样,受托人在信托成立生效后,即开始履行对货币资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金融资产,或者公司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复杂资产的管理运用,其复杂程度和专业程度较高,受托人的受托能力和综合实力十分重要,需要根据不同资产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管理,以实现家族信托财富规划传承的长期目标。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业务交叉  实践当中,保险金信托业务与家族信托业务还存在业务交叉。一方面,对于信托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保险金信托,可以设置为家族信托,也可以将保单和其他财产共同置入家族信托。对于包含保险金请求权在内的家族信托,应当注意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方面的要求:首先,在受益人安排方面和常规保险金信托不同,不得是完全自益的信托;此外,若以终身寿险保单置入信托,还应当符合终身寿险对受益人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托成立之后,可以由家族信托受托人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也即保险金信托的3.0模式。这种模式下,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再是保险投保人,而是由信托公司作为保险的投保人和保单的受益人,直接运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并依照合同约定对保险理赔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运用,有利于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深度结合,可以切断保单作为委托人财产的风险,实现资产的充分隔离保护。

5. 家族信托的好处和优势有哪些?

一、信托可实现家族财富风险的全面隔离在英美法系,一旦设立信托,委托人就要将信托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但受托人只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我国《信托法》虽未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但承认了受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经过设计后,信托财产也可以独立于受益人,信托财产及收益不因受益人的行为、负债、意外导致损失。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从而避免因为财产混同、债权人追索和姻亲夺产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 二、信托可以满足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多元需求1、通过信托架构可以实现家族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传承。常见的家族资产有现金、保险金、房产、股权和其他实物资产等,以上全部标的都可以转移到信托名下进行管理和传承。2、通过信托架构可以实现税收筹划。将家族财富纳入信托架构进行管理,可以规避我国将来推出的遗产税。3、信托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个性化分配和传承。信托合同可以根据委托人意愿设立,根据信托目的的需要灵活确定受益人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时机、方式、类型和数额等内容,并通过受托人实现中长期的权益分配。三、信托可以满足家族企业治理和持续发展需求将家族企业的股权及其他全部财产转移到信托名下 ,可以保持家族企业的同一性和完整性,避免由于子女分家导致家族财富缩水和企业竞争力下降的情况。1、通过家族宪章建立家族与家族企业的治理架构。2、对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及管理层进行规制,对家族人才制定有针对性的选拔和培养制度。3、对非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的管理层进行制度激励,有利于家族企业聚拢人才,实现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四、信托具有保密性、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委托人信息高度保密一直以来是离岸地信托的突出优势。近年来随着美国的《海外账户纳税合规法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推出,使得美国税务居民和各国非税务居民的信托存款账户信息的保密性有所弱化。信托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是指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存续而影响其有效,即使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破产,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也不作为受托人的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可以委托新的受托人继续管理。在通过遗嘱方式设立信托的情况下,即使被指定的受托人拒绝接受信托或者没有能力担任受托人,也不影响遗嘱设立信托的效力,此时,只要遗嘱没有相反的规定,应当按照信托法规定的方法另选他人担任受托人。拓展资料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的局限性1、对受托人的诚信度及管理能力要求较高我国缺乏信托文化传统,没有产生和培养英美等国受托人的文化、宗教及法律制度的土壤环境。我国虽然引进营业信托制度,但信托公司一直是依靠其银监会的特许金融牌照,从事的是“第二银行”以及发行具有中国特色“次级债”业务。对于从事家族资金信托要求风险较小、长期回报稳定的业务、股权信托管理业务、不动产信托管理业务、艺术品和收藏品管理业务以及家族事务管理业务,信托公司则很少涉及,缺乏管理经验。信托公司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在短时间内,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和认可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对设立信托的法律支持环境要求较高信托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取决于信托法律环境是否成熟,信托制度是否完善,信托对设立地的立法环境要求较高。英美等国的信托法律环境非常完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离岸地具有宽松、完善的信托立法环境,这些国家和地区成为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设立信托的首选区域。在我国境内设立信托,除资金信托外,尚面临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因信托登记问题而不能有效设立以及信托税收制度不明晰的难题。另外,与信托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欠缺一部《受托人法》或者《受托人条例》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欠缺大量的家族信托设立实例及丰富的法院判例支持。

家族信托的好处和优势有哪些?

6. 家族信托的财富传承

中国富人阶层不断扩大,其财富不断增多,第一代富人“离的离,老的老”,家财处置问题日益突出。中国的传统做法是“分家产”,若离婚,瓜分夫妻共有财产;若死去,根据遗嘱分配财产,简单干脆。很多情况下,亲属继承财产或夫妻瓜分财产,远非简单的法律问题。比如,企业家离婚或死亡后,如果只是在事后呆板地根据法律瓜分其原有股权,公司有可能发生动荡、陷入混乱。 对财富传承问题的研究越深入,仅凭一纸遗嘱或一纸离婚协议书解决不了问题,富人必须及早邀请专业人士“布局”。家族信托一个新的行业也应运而生财富传承服务业。 在2012年的中国富豪榜上,一半的上榜者年龄在50岁以上,他们的长子、长女平均年龄超过35岁。以此推算,未来5~10年,中国家族企业将迎来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家族传承。 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家族企业发展报告》显示,与家族企业第一代强烈的家族传承意愿形成强烈对比的是,有接班意愿的企业主子女不到20%。功能避税、企业管理

7. 家族信托在传承中的优势和劣势

上一篇文章写了人寿保险在传承中的优势和局限性,本文就简单分析另一个主要传承工具—家族信托的优势和局限性。
  
 
  
  
 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的平衡法,现在信托制度已经被包含大陆法系在内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所接受,为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提供了更多的架构选择。目前国内银行与信托公司经营的绝大部分业务是集合式资金信托,多属于自益性信托,侧重于短期、高风险投资和高收益;而本文所讲的是信托本源业务,称为家族信托,多属于他益信托,侧重于长期、稳健投资、自由分配和实现传承意愿。
  
 
  
  
 (一)、家族信托在财富管理和传承中的优势
  
 
  
  
 1、家族信托可实现家族财富风险的全面隔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虽未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但承认了受托财产的独立性。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经过设计后,信托财产也可以独立于受益人,信托财产及收益不因收益人的行为、负债、意外导致损失。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从而避免因为财产混同、债权人追索和姻亲夺产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因此可以提供更为全面的风险隔离功能。
  
 
  
  
 2、家族信托可以满足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多元化需求
  
 
  
  
 通过信托架构的专业设计可以实现税收筹划,也可以规避我国将来可能推出的遗产税。而遗嘱继承、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则不能规避遗产税;家族信托可实现家族财富的个性化分配和传承,可以根据委托人意愿设立,根据信托目的需要灵活确定受益人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时机、方式、条件和数额等内容,并通过受托人实现中长期的权益分配。
  
 
  
  
 3、家族信托可以满足企业治理和持续发展需求
  
 
  
  
 通过家族信托协议设计股东互保机制,为每一位股东配置相当于股权价值的保额,受益人为同一家族信托,可以保持企业的统一性和完整性,避免由于股东出现意外或身故导致企业股权纠纷、股东内斗或破产。
  
 
  
  
 4、家族信托具有保密性、连续性与稳定性
  
 
  
  
 与人寿保险相似,对委托人以外的人信息高度保密是家族信托的突出优势。连续性与稳定性是指已成立的家族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存续而影响其有效,即使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破产,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也不作为受托人的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可以委托新的受托人继续管理。
  
 
  
  
 (二)、家族信托在财富管理和传承中的局限性
  
 
  
  
 1、起点较高、只适合大额资产配置
  
 
  
  
 目前国内顶级信托公司如中信信托,对于家族信托的要求一般为5000万以上的现金资产,而且需要一次性注入,即使规模较小的信托公司最少也要1000万以上现金资产一次性注入。对于中产阶级家庭来说基本达不到门槛要求,只适合高净值家庭做配置。
  
 
  
  
 2、不动产涉及物权转移及费用问题
  
 
  
  
 我国境内目前适合配置现金资产的家族信托,而不动产、股权类信托因信托登记问题而不能有效设立以及信托税收制度不明晰的难题。
  
 
  
  
 3、没有风险保障功能
  
 
  
  
 相对于集合式资金信托,家族信托的投资管理本身就是保守稳健的,基本上不会损失本金,但信托不同于人寿保险,目前信托协议不会有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条款,也没有杠杆功能,不会在发生风险时有一大笔保险金赔付。
  
 
  
  
 4、信托管理费问题
  
 
  
  
 人寿保险的保费中已经涵盖了所有必要费用,而信托是需要每年扣除管理费,一般是上一年资产总额的1%或者(1%+超额收益浮动)。

家族信托在传承中的优势和劣势

8. 信托和保险合作?信托和保险合作模式有哪些

银行主要是存储蓄,贷款业务等。证券是券商开户,资产上市,股票融资类业务。保险是保险业务,当然也会牵扯很多保险理财产品和证券,银行合作。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完善金融体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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